张家港融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2MA21MMJ45Q
地址:苏州市张家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动漫)产业园商务中心4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张家港融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2MA21MMJ45Q | 登记机关 | 张家港市数据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06月04日 |
法定代表人 | 林晓曦 | 营业期限 | 2020年06月0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10月23日 |
企业地址 | 苏州市张家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动漫)产业园商务中心4楼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主要人员 (2)
林晓曦 |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总经理 |
陈云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苏州金辉置业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苏州金辉置业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张房预售第02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苏州张家港市住建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滨河云璟花园地下车库#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803220472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苏州张家港市住建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滨河云璟花园地下车库#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张家港融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1-17 |
处罚类型 |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及其从属 |
决定文书号 | 张市监处罚(2022)00001号 |
处罚事由 | 2021年7月5日,本局在对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蒋乘路新丰路路口金辉滨河云璟售楼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现场售楼处发现型号为:DS-2CD7A47FWD-LZS-HYYK8-32MM海康威视长方形摄像头5台、型号为:DS-K5603-HYYK的海康威视智能身份终端1台,上述设备均处于工作状态且与“明源云客”网页客户端相连接,现场登录当事人“明源云客”网页账户在“张家港-滨河云璟”项目“案场全量到访记录”中查得自2020年10月26日至2021年7月5日收集到的人脸识别照片共计201490条、认证客户来访识别数171人。2.现场使用“明源云客”上的“以图搜图”功能,上传执法人员照片,系统匹配出2021年7月5日两条到访记录。并反馈有“时间、客户到访人脸到访记录、人脸相似度、查看大图”等信息。当事人收集人脸识别信息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批准,本案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指定钱裕超、汤叶翔负责调查,调查中,办案人员通过询问相关人员、提取资料等方式查清了案件事实。现查明,当事人在商品房营销中,为了识别区分到访消费者的来源,于2020年10月26日起在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蒋乘路新丰路路口金辉滨河云璟售楼处安装了明源云客人脸识别系统,系统包括人脸识别摄像头、人证一体机、机房主机、系统平台账号等软硬件设备。该识别系统通过人脸识别摄像头抓拍所有到访售楼处客户的人脸生物识别信息,系统自动同步上传至明源云客系统。成交客户在人证一体机刷身份证后,系统会对人脸信息与身份信息进行关联将其标识为认证客户,通过数据归集可以查看客户之前的到访信息和照片。此外系统还可通过“以图搜图”功能上传人员照片,对上传的照片进行分析后在系统内匹配出照片中人员的到访信息及照片。当事人通过系统的上述功能确定成交客户的来源情况,区分出中介带访成交的客户,与带访中介结算佣金。经查,自2020年10月26日至2021年7月5日现场检查收集到的人脸识别照片共计201490条,认证客户来访识别数171人。因201490条人脸识别照片中包含了案场工作人员且存在重复的情况,无法进行区分,通过当事人云客移动销售统计出的登记到访客户数量为2776组,无法确定实际被收集人员数量信息。因检查中未发现当事人存在通过收集、使用的个人信息进行买卖等经营活动的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对于上述人脸识别设备,当事人于2021年7月12日已完成拆除。国家《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5273-2020)附录B《个人敏感信息判定》中明确,面部识别特征属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当事人出于便于营销的目的,在售楼处通过包括人脸识别摄像头、人证一体机、机房主机、系统平台账号等软硬件设备在内的明源云客人脸识别系统抓拍所有到访售楼处客户的人脸生物识别信息。自2020年10月26日至2021年7月5日收集到的人脸识别照片共计201490条,由于上述照片包含当事人工作人员照片且存在重复,无法进行区分,通过当事人云客移动销售统计出的登记到访客户数量为2776人。当事人虽然提供了张贴过智慧案场温馨提示的照片,但提示没有向消费者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也没有采取其他方式获取消费者的同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 |
处罚内容 | 罚款:1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0.00元;处罚结果分类:罚款 |
处罚机关 |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九项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张家港融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31 | 增值税 | 375235.25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6月04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