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57541540XX
地址: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2200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357541540XX | 登记机关 | 昆山市数据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1年05月26日 |
法定代表人 | 陆中 | 营业期限 | 2011年05月2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3795 | 发照日期 | 2024年12月06日 |
企业地址 | 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2200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动迁安置房等经营性功能项目的建设及相关区域环境建设;资产经营;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不含行政许可);商业活动策划咨询;楼盘代理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8)
丁观勇 |
董事 |
侯俊 |
监事 |
冒进 |
董事 |
姜燕红 |
职工代表董事 |
梅健 |
董事 |
王雪琴 |
董事 |
陆中 |
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
龚玉慧 |
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 2094.84万人民币 | 2094.84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01700.16万人民币 | 101700.16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 | 赵醒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昆山西部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51% | 6630万元 |
测评排名 (1)
序号 | 获奖情况 |
1 | 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获2023年度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TOP500测评榜单第340名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苏(EM)字第J20250121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巴城镇人民政府 |
开始日期 | 2025-01-21 |
结束日期 | 2030-01-21 |
内容 |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以及《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 的规定,经审查,准予在许可范围内 (详见副本)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住建消验字﹝2024﹞第018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12-1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巴城镇登云路南侧、古城北路东侧商住房项目一期工程-1#楼、2#楼、3#楼、5#楼、6#楼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住建消审字﹝2024﹞第015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12-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巴城镇登云路南侧、古城北路东侧商住房项目-1#楼、2#楼、3#楼、5#楼、6#楼设计变更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320*********040201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数据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24-12-0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巴城镇新城路西侧、马鞍山路南侧住宅用房新建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4﹞21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4-10-29 |
结束日期 | 2027-10-29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申请 巴城镇新城路西侧、马鞍山路南侧住宅用房 新建项目牛头泾、南黄港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 许可决定 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巴城镇新城路西侧、马鞍山路南侧住宅用房新建项目牛头泾、南黄港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及附件材料已收悉。本局已于2024年10月23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申报的巴城镇新城路西侧、马鞍山路南侧住宅用房新建项目牛头泾、南黄港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须将涉河建设方案的施工图和施工方案报昆山市水事综合管理中心巴城管理站审核同意。按照水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到巴城管理站办理开工手续,签订河道堤防占用合同。施工放样须通知巴城管理站派员参加,对工程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要求文明施工,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施工期污水应集中处理后按规排放,不得擅自损毁、侵占河岸以及损坏河岸绿化。 四、你公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按照水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度汛工作,并服从我局和巴城管理站对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无条件服从市防指的统一指挥调度。该工程在施工中若损坏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应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重建,并承担修复或重建费用。 五、工程完工后,你公司应提供有资质的测量公司对工程位置、高程和占用岸线范围等涉河内容的测绘报告,报巴城管理站进行涉河部分完工专项核查。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项目建设如涉及林地、湿地以及其他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你公司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公司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附件:巴城镇新城路西侧、马鞍山路南侧住宅用房新建 项目牛头泾、南黄港涉河建设方案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交路许字〔2024〕0005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
开始日期 | 2024-10-24 |
结束日期 | 2030-10-19 |
内容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绿移字第(2024)18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10-2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陆家镇香花路东侧、朱家路北侧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交路许字﹝2024﹞0005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
开始日期 | 2024-10-12 |
结束日期 | 2024-12-20 |
内容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4﹞19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4-09-30 |
结束日期 | 2027-09-30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江南云锦)10kV双电源进线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 决定 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江南云锦)10kV双电源进线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及附件材料已收悉。本局已于2024年9月29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申报的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江南云锦)10kV双电源进线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须将涉河建设方案的施工图和施工方案报昆山市水事综合管理中心巴城管理站审核同意。按照水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到巴城管理站办理开工手续,签订河道堤防占用合同。施工放样须通知巴城管理站派员参加,对工程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要求文明施工,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施工期污水应集中处理后按规排放,不得擅自损毁、侵占河岸以及损坏河岸绿化。 四、你公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按照水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度汛工作,并服从我局和巴城管理站对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无条件服从市防指的统一指挥调度。该工程在施工中若损坏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应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重建,并承担修复或重建费用。 五、工程完工后,你公司应提供有资质的测量公司对工程位置、高程和占用岸线范围等涉河内容的测绘报告,报巴城管理站进行涉河部分完工专项核查。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项目建设如涉及林地、湿地以及其他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你公司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公司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附件: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江南云锦)10kV双电源进线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GXQ-GGGC202409290352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4-09-28 |
结束日期 | 2026-09-28 |
内容 | 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许可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绿移字第(2024)16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9-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昆山高新区震川路南侧、白马泾路西侧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数据建许准字(2024)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人防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数据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24-09-13 |
结束日期 | 2026-09-12 |
内容 | 巴城镇新城路西侧、马鞍山路南侧住宅用房新建项目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4﹞16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20 |
结束日期 | 2027-08-20 |
内容 | 关于准予巴城镇新城路西侧、马鞍山路南侧住宅项目临时围墙等前期工程建设项目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巴城镇新城路西侧、马鞍山路南侧住宅项目临时围墙等前期工程建设项目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的申请及附件材料,本局已于2024年 8月16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规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新城路污水管线迁改,管道施工需满足闭水试验验收要求。 二、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专项验收,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养护主体参与,并提交管网埋深、坐标、管径、走向等检测成果。 三、所建项目后续如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应当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高掘(2024)区许字第03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昆山高新区开掘占用道路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4-08-19 |
结束日期 | 2024-10-18 |
内容 | 开设小区出入口 |
序号 | 15 |
许可文件编号 | 苏(EM)字第J20240802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陆家镇人民政府 |
开始日期 | 2024-08-02 |
结束日期 | 2025-08-02 |
内容 | 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市陆家镇香花路东侧、朱家路北侧地块住宅项目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序号 | 16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高掘(2024)区许字第031号、昆高移绿(2024)区许字第04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昆山高新区开掘占用道路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4-07-31 |
结束日期 | 2026-10-31 |
内容 | 开设临时出入口 |
序号 | 17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高移绿(2024)区许字第045号、昆高掘(2024)区许字第03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绿地开挖及占用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4-07-31 |
结束日期 | 2026-10-31 |
内容 | 开设临时出入口 |
序号 | 18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住建消审字﹝2024﹞第009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7-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昆山高新区朝阳路北侧、丁泾河西侧商住用房新建项目1#、2#住宅楼、3#综合楼 |
序号 | 19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1(2024)0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5-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昆山高新区震川路南侧、白马泾路西侧 |
序号 | 20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高能审﹝2024﹞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4-05-15 |
结束日期 | 2029-05-15 |
内容 | 关于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新建昆山高新区朝阳路北侧、丁泾河西侧商住用房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
序号 | 21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高建许准字〔2024〕00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许可机关 | 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4-03-14 |
结束日期 | 2026-03-13 |
内容 | 昆山高新区朝阳路南侧、丁泾河西侧商业用房批复人防面积3821平方米。 |
序号 | 22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高建许准字〔2024〕004 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许可机关 | 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4-03-04 |
结束日期 | 2026-03-03 |
内容 | 昆山高新区朝阳路北侧、丁泾河西侧商住用房新建项目人防工程 |
序号 | 23 |
许可文件编号 | 3205832024YG0017496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4-02-08 |
结束日期 | 2099-01-01 |
内容 | 总建筑面积66277.52平方米 |
序号 | 24 |
许可文件编号 | 3205832024YG0020486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4-02-08 |
结束日期 | 2099-01-01 |
内容 | 总建筑面积103119.88平方米 |
序号 | 25 |
许可文件编号 | BCZ-SZSS20231225001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巴城镇人民政府 |
开始日期 | 2023-12-29 |
结束日期 | 2024-12-29 |
内容 | 你(单位)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机关是出办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申请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
序号 | 26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住建消验字﹝2024﹞第00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2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周庄镇龙凤路北侧、邵浜路东侧商业用房项目 |
序号 | 27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高核准﹝2023﹞1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19 |
结束日期 | 2025-12-18 |
内容 | 关于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新建昆山高新 区朝阳路南侧、丁泾河西侧商业用房项目的核准批复 |
序号 | 28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高核准﹝2023﹞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19 |
结束日期 | 2025-12-18 |
内容 | 关于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新建昆山高新 区朝阳路北侧、丁泾河西侧商住用房项目的核准批复 |
序号 | 29 |
许可文件编号 | 3205832112280101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12-08 |
结束日期 | 2024-03-08 |
内容 | 51556.21㎡ |
序号 | 30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绿移字第(2023)25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仓基街 |
序号 | 31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挖许字第(2023)01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仓基街 |
序号 | 32 |
许可文件编号 | 320*********020201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23-11-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巴城镇登云路南侧、古城北路东侧商住用房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 |
序号 | 33 |
许可文件编号 | 苏(EM)字第P20230912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12 |
结束日期 | 2028-09-12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前进西路2200号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序号 | 34 |
许可文件编号 | 320583202300742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9-04 |
结束日期 | 2024-09-04 |
内容 | 许可面积40364.86平方米 |
序号 | 35 |
许可文件编号 | 320583202300741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9-04 |
结束日期 | 2024-09-04 |
内容 | 许可面积12408.4平方米 |
序号 | 36 |
许可文件编号 | 320583202300740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9-04 |
结束日期 | 2024-09-04 |
内容 | 许可面积17609.43平方米 |
序号 | 37 |
许可文件编号 | 320583202300739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9-04 |
结束日期 | 2024-09-04 |
内容 | 许可面积35401.05平方米 |
序号 | 38 |
许可文件编号 | 地字第32058320230008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25 |
结束日期 | 2024-05-25 |
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序号 | 39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行审建许准字(2023)1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人防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23-05-18 |
结束日期 | 2025-05-17 |
内容 | 巴城镇登云路南侧、古城北路东侧商住用房项目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序号 | 40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3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20 |
结束日期 | 2026-02-20 |
内容 | 陆家镇香花路东侧、朱家路北侧住宅用房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序号 | 41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3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陆家镇香花路东侧、朱家路北侧住宅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20 |
结束日期 | 2026-02-20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陆家镇香花路东侧、朱家路北侧住宅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建设陆家镇香花路东侧、朱家路北侧住宅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2月15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8797.6元(征占用土地面积48998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7038.08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陆家镇香花路东侧、朱家路北侧住宅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序号 | 42 |
许可文件编号 | 897982976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陆家镇香花路东侧、朱家路北侧住宅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20 |
结束日期 | 2026-02-20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陆家镇香花路东侧、朱家路北侧住宅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建设陆家镇香花路东侧、朱家路北侧住宅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2月15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8797.6元(征占用土地面积48998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7038.08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陆家镇香花路东侧、朱家路北侧住宅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序号 | 43 |
许可文件编号 | 897982976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陆家镇香花路东侧、朱家路北侧住宅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20 |
结束日期 | 2026-02-20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陆家镇香花路东侧、朱家路北侧住宅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建设陆家镇香花路东侧、朱家路北侧住宅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2月15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8797.6元(征占用土地面积48998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7038.08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陆家镇香花路东侧、朱家路北侧住宅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 案报告书 |
序号 | 44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3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陆家镇香花路东侧、朱家路北侧住宅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20 |
结束日期 | 2026-02-20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陆家镇香花路东侧、朱家路北侧住宅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建设陆家镇香花路东侧、朱家路北侧住宅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2月15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8797.6元(征占用土地面积48998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7038.08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陆家镇香花路东侧、朱家路北侧住宅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 案报告书 |
序号 | 45 |
许可文件编号 | 建字第320583202101255号、建字第32058320210126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23-02-10 |
结束日期 | 2024-02-10 |
内容 | 巴城镇登云路南侧、古城北路东侧商住用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非工业类) |
序号 | 46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巴城镇登云路南侧、古城北路东侧商住用房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09 |
结束日期 | 2026-01-09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巴城镇登云路南侧、古城北路东侧商住用房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建设巴城镇登云路南侧、古城北路东侧商住用房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1月5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1632.4元(征占用土地面积43027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巴城镇登云路南侧、古城北路东侧商住用房建设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序号 | 47 |
许可文件编号 | 877469295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巴城镇登云路南侧、古城北路东侧商住用房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09 |
结束日期 | 2026-01-09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巴城镇登云路南侧、古城北路东侧商住用房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建设巴城镇登云路南侧、古城北路东侧商住用房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1月5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1632.4元(征占用土地面积43027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巴城镇登云路南侧、古城北路东侧商住用房建设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序号 | 48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09 |
结束日期 | 2026-01-09 |
内容 | 巴城镇登云路南侧、古城北路东侧商住用房建设项目(一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序号 | 49 |
许可文件编号 | 877469295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巴城镇登云路南侧、古城北路东侧商住用房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09 |
结束日期 | 2026-01-09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巴城镇登云路南侧、古城北路东侧商住用房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建设巴城镇登云路南侧、古城北路东侧商住用房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1月5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1632.4元(征占用土地面积43027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巴城镇登云路南侧、古城北路东侧商住用房建设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序号 | 50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巴城镇登云路南侧、古城北路东侧商住用房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09 |
结束日期 | 2026-01-09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巴城镇登云路南侧、古城北路东侧商住用房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建设巴城镇登云路南侧、古城北路东侧商住用房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1月5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1632.4元(征占用土地面积43027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巴城镇登云路南侧、古城北路东侧商住用房建设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序号 | 51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新建昆山高新区震川路南侧、白马泾路西侧住宅(动迁安置房)二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06 |
结束日期 | 2026-01-06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新建昆山高新区震川路南侧、白马泾路西侧住宅(动迁安置房)二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新建昆山高新区震川路南侧、白马泾路西侧住宅(动迁安置房)二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1月3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5845.6元(征占用土地面积21538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昆山高新区震川路南侧、白马泾路西侧住宅(动迁安置房)二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52 |
许可文件编号 | 876473983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新建昆山高新区震川路南侧、白马泾路西侧住宅(动迁安置房)二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06 |
结束日期 | 2026-01-06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新建昆山高新区震川路南侧、白马泾路西侧住宅(动迁安置房)二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新建昆山高新区震川路南侧、白马泾路西侧住宅(动迁安置房)二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1月3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5845.6元(征占用土地面积21538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昆山高新区震川路南侧、白马泾路西侧住宅(动迁安置房)二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53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新建昆山高新区震川路南侧、白马泾路西侧住宅(动迁安置房)二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06 |
结束日期 | 2026-01-06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新建昆山高新区震川路南侧、白马泾路西侧住宅(动迁安置房)二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新建昆山高新区震川路南侧、白马泾路西侧住宅(动迁安置房)二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1月3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5845.6元(征占用土地面积21538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昆山高新区震川路南侧、白马泾路西侧住宅(动迁安置房)二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54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06 |
结束日期 | 2026-01-06 |
内容 | 关于准予xx公司XX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序号 | 55 |
许可文件编号 | 876473983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新建昆山高新区震川路南侧、白马泾路西侧住宅(动迁安置房)二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06 |
结束日期 | 2026-01-06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新建昆山高新区震川路南侧、白马泾路西侧住宅(动迁安置房)二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新建昆山高新区震川路南侧、白马泾路西侧住宅(动迁安置房)二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1月3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5845.6元(征占用土地面积21538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昆山高新区震川路南侧、白马泾路西侧住宅(动迁安置房)二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3 | A级 | 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 | 9132058357541540XX |
2 | 2022 | A级 | 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 | 9132058357541540XX |
3 | 2021 | A级 | 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 | 9132058357541540XX |
4 | 2020 | A级 | 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 | 9132058357541540XX |
5 | 2019 | A级 | 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 | 9132058357541540XX |
6 | 2016 | A级 | 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 | 9132058357541540XX |
7 | 2015 | A级 | 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 | 9132058357541540XX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3795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1年05月2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