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5900198430
地址:千灯镇圣祥东路25号2号房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35900198430 | 登记机关 | 昆山市行政审批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2年02月16日 |
法定代表人 | 曹轶群 | 营业期限 | 2012年02月16日 - 2062年02月15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33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5月31日 |
企业地址 | 千灯镇圣祥东路25号2号房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曹轶群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裴加钱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昆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3000万元人民币 | 330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昆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3000万人民币 | 33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320*********150301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数据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24-07-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昆山千灯星光天地S1地块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320*********200101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23-12-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北侧S1地块商住用房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建字第32058320230026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23-03-24 |
结束日期 | 2024-03-24 |
内容 | 昆山千灯星光天地S1地块19#幼儿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非工业类)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27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28 |
结束日期 | 2025-11-28 |
内容 | 千灯星光天地项目S1地块新建桥梁工程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861164835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千灯星光天地项目S1地块新建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28 |
结束日期 | 2025-11-28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千灯星光天地项目S1地块新建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千灯星光天地项目S1地块新建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及附件材料已收悉。本局已于2022年11月24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申报的千灯星光天地项目S1地块新建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须将涉河建设方案的施工图和施工方案报昆山市水事综合管理中心千灯管理站审核同意。按照水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到千灯管理站办理开工手续,签订河道堤防占用合同。施工放样须通知千灯管理站派员参加,对工程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要求文明施工,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施工期污水应集中处理后按规排放,不得擅自损毁、侵占河岸以及损坏河岸绿化。 四、你公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按照水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度汛工作,并服从我局和千灯管理站对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无条件服从市防指的统一指挥调度。该工程在施工中若损坏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应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重建,并承担修复或重建费用。 五、工程完工后,你公司应提供有资质的测量公司对工程位置、高程和占用岸线范围等涉河内容的测绘报告,报千灯管理站进行涉河部分完工专项核查。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你公司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公司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附件:千灯星光天地项目S1地块新建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27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千灯星光天地项目S1地块新建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28 |
结束日期 | 2025-11-28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千灯星光天地项目S1地块新建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千灯星光天地项目S1地块新建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及附件材料已收悉。本局已于2022年11月24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申报的千灯星光天地项目S1地块新建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须将涉河建设方案的施工图和施工方案报昆山市水事综合管理中心千灯管理站审核同意。按照水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到千灯管理站办理开工手续,签订河道堤防占用合同。施工放样须通知千灯管理站派员参加,对工程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要求文明施工,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施工期污水应集中处理后按规排放,不得擅自损毁、侵占河岸以及损坏河岸绿化。 四、你公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按照水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度汛工作,并服从我局和千灯管理站对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无条件服从市防指的统一指挥调度。该工程在施工中若损坏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应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重建,并承担修复或重建费用。 五、工程完工后,你公司应提供有资质的测量公司对工程位置、高程和占用岸线范围等涉河内容的测绘报告,报千灯管理站进行涉河部分完工专项核查。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你公司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公司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附件:千灯星光天地项目S1地块新建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861164835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千灯星光天地项目S1地块新建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28 |
结束日期 | 2025-11-28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千灯星光天地项目S1地块新建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千灯星光天地项目S1地块新建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及附件材料已收悉。本局已于2022年11月24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意见如下:一、同意你公司申报的千灯星光天地项目S1地块新建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须将涉河建设方案的施工图和施工方案报昆山市水事综合管理中心千灯管理站审核同意。按照水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到千灯管理站办理开工手续,签订河道堤防占用合同。施工放样须通知千灯管理站派员参加,对工程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要求文明施工,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施工期污水应集中处理后按规排放,不得擅自损毁、侵占河岸以及损坏河岸绿化。四、你公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按照水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度汛工作,并服从我局和千灯管理站对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无条件服从市防指的统一指挥调度。该工程在施工中若损坏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应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重建,并承担修复或重建费用。五、工程完工后,你公司应提供有资质的测量公司对工程位置、高程和占用岸线范围等涉河内容的测绘报告,报千灯管理站进行涉河部分完工专项核查。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七、你公司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公司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附件:千灯星光天地项目S1地块新建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27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千灯星光天地项目S1地块新建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28 |
结束日期 | 2025-11-28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千灯星光天地项目S1地块新建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千灯星光天地项目S1地块新建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及附件材料已收悉。本局已于2022年11月24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意见如下:一、同意你公司申报的千灯星光天地项目S1地块新建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须将涉河建设方案的施工图和施工方案报昆山市水事综合管理中心千灯管理站审核同意。按照水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到千灯管理站办理开工手续,签订河道堤防占用合同。施工放样须通知千灯管理站派员参加,对工程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要求文明施工,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施工期污水应集中处理后按规排放,不得擅自损毁、侵占河岸以及损坏河岸绿化。四、你公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按照水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度汛工作,并服从我局和千灯管理站对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无条件服从市防指的统一指挥调度。该工程在施工中若损坏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应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重建,并承担修复或重建费用。五、工程完工后,你公司应提供有资质的测量公司对工程位置、高程和占用岸线范围等涉河内容的测绘报告,报千灯管理站进行涉河部分完工专项核查。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七、你公司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公司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附件:千灯星光天地项目S1地块新建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24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09 |
结束日期 | 2025-11-09 |
内容 | 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北侧S1地块商住用房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23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09 |
结束日期 | 2025-11-09 |
内容 | 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南侧S2地块商办用房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23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南侧S2地块商办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09 |
结束日期 | 2025-11-09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南侧S2地块商办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建设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南侧S2地块商办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11月4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6721.6元(征占用土地面积47268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办发〔2022〕25号)文件要求,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5377.28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29号),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水土保持补偿费可缓缴一个季度。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南侧S2地块商办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852484662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北侧S1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09 |
结束日期 | 2025-11-09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北侧S1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建设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北侧S1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11月4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78734元(征占用土地面积148945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办发〔2022〕25号)文件要求,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42987.2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29号),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水土保持补偿费可缓缴一个季度。 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北侧S1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852482642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南侧S2地块商办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09 |
结束日期 | 2025-11-09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南侧S2地块商办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建设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南侧S2地块商办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11月4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6721.6元(征占用土地面积47268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办发〔2022〕25号)文件要求,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5377.28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29号),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水土保持补偿费可缓缴一个季度。 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南侧S2地块商办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24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北侧S1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09 |
结束日期 | 2025-11-09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北侧S1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建设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北侧S1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11月4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78734元(征占用土地面积148945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办发〔2022〕25号)文件要求,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42987.2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29号),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水土保持补偿费可缓缴一个季度。 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北侧S1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序号 | 15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23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南侧S2地块商办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09 |
结束日期 | 2025-11-09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南侧S2地块商办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建设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南侧S2地块商办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11月4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6721.6元(征占用土地面积47268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办发〔2022〕25号)文件要求,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5377.28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29号),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水土保持补偿费可缓缴一个季度。 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南侧S2地块商办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序号 | 16 |
许可文件编号 | 852482642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南侧S2地块商办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09 |
结束日期 | 2025-11-09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南侧S2地块商办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建设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南侧S2地块商办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11月4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6721.6元(征占用土地面积47268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办发〔2022〕25号)文件要求,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5377.28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29号),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水土保持补偿费可缓缴一个季度。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南侧S2地块商办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序号 | 17 |
许可文件编号 | 852484662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北侧S1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09 |
结束日期 | 2025-11-09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北侧S1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建设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北侧S1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11月4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78734元(征占用土地面积148945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办发〔2022〕25号)文件要求,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42987.2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29号),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水土保持补偿费可缓缴一个季度。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北侧S1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序号 | 18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2〕24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北侧S1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09 |
结束日期 | 2025-11-09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北侧S1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建设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北侧S1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11月4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78734元(征占用土地面积148945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办发〔2022〕25号)文件要求,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42987.2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29号),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水土保持补偿费可缓缴一个季度。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千灯镇利都路西侧、新虹路北侧S1地块商住用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序号 | 19 |
许可文件编号 | 苏EM字第J202205300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千灯镇人民政府 |
开始日期 | 2022-05-30 |
结束日期 | 2027-05-30 |
内容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3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2年02月1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