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722264040M
地址:昆山市开发区车站路223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3722264040M | 登记机关 | 昆山市数据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0年09月01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金陵 | 营业期限 | 2000年09月0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1月05日 |
企业地址 | 昆山市开发区车站路223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市场建设开发及管理;本公司开发的员工社区配套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自有房屋租赁,房产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6)
卞静华 |
职工董事 |
孙刚 |
董事 |
张金陵 |
董事长,董事长兼总经理 |
李娜 |
监事 |
许芸 |
董事 |
陈志敏 |
董事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3)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利民分公司 | 邵立华 |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外来人员住房物管中心 | |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员工社区服务分公司 |
企业对外关系 (4)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昆山市悦景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32400万元 |
昆山市悦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 | 1000万元 |
昆山邦新国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 49% | 9800万元 |
昆山开发区狄邦国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 70% | 14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
开始日期 | 2024-06-03 |
结束日期 | 2024-12-31 |
内容 | 改造黄浦江路交叉口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交路许字﹝2024﹞0002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
开始日期 | 2024-06-03 |
结束日期 | 2024-12-31 |
内容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4〕5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新建震川路跨夏驾河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变更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4-04-30 |
结束日期 | 2027-04-30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新建震川路跨夏驾河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变更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新建震川路跨夏驾河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变更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及附件材料已收悉。本局已于2024年4月24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公司申报的新建震川路跨夏驾河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变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其它要求按照苏市水务许可〔2019〕402号许可决定执行。附件新建震川路跨夏驾河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变更方案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4﹞5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4-04-30 |
结束日期 | 2027-04-30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新建震川路跨夏驾河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变更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新建震川路跨夏驾河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变更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及附件材料已收悉。本局已于2024年4月24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申报的新建震川路跨夏驾河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变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其它要求按照苏市水务许可〔2019〕402号许可决定执行。 附件:新建震川路跨夏驾河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变 更方案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绿移字第(2024)02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2-2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开发区合兴路南侧、珠江路东侧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绿移字第(2024)01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开发区合兴路南侧、珠江路西侧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住建消验字﹝2024﹞第002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创业园大厦1#办公楼、商业裙房、地下车库(土建+装饰)(复验)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住建消审字﹝2024﹞第000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1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昆山创业园大厦项目1#办公楼、商业裙房及地下车库(设计变更)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1050245618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14 |
结束日期 | 2026-07-14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7月11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26961.2元(征占用土地面积105801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1568.96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17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14 |
结束日期 | 2026-07-14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7月11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26961.2元(征占用土地面积105801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1568.96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1050245618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14 |
结束日期 | 2026-07-14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7月11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26961.2元(征占用土地面积105801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1568.96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17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14 |
结束日期 | 2026-07-14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7月11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26961.2元(征占用土地面积105801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1568.96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17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14 |
结束日期 | 2026-07-14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7月11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26961.2元(征占用土地面积105801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1568.96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17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14 |
结束日期 | 2026-07-14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7月11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26961.2元(征占用土地面积105801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1568.96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15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14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06 |
结束日期 | 2026-06-06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6月2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648.8元(征占用土地面积8874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519.04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16 |
许可文件编号 | 1012361935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06 |
结束日期 | 2026-06-06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6月2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648.8元(征占用土地面积8874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519.04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17 |
许可文件编号 | 1012361935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06 |
结束日期 | 2026-06-06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6月2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648.8元(征占用土地面积8874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519.04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18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14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06 |
结束日期 | 2026-06-06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6月2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648.8元(征占用土地面积8874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519.04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19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14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06 |
结束日期 | 2026-06-06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6月2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648.8元(征占用土地面积8874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519.04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20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14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06 |
结束日期 | 2026-06-06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6月2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648.8元(征占用土地面积8874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519.04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2022年改建雨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21 |
许可文件编号 | 1033936403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9 |
结束日期 | 2024-05-09 |
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序号 | 22 |
许可文件编号 | 地字第32058320230007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9 |
结束日期 | 2024-05-09 |
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序号 | 23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9 |
结束日期 | 2024-05-09 |
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序号 | 24 |
许可文件编号 | 地字第32058320230007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5 |
结束日期 | 2024-05-05 |
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序号 | 25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5 |
结束日期 | 2024-05-05 |
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序号 | 26 |
许可文件编号 | 1033936401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5 |
结束日期 | 2024-05-05 |
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序号 | 27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绿移字第(2023)06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百灵路 |
序号 | 28 |
许可文件编号 | 939925089 |
许可文件名称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3 |
结束日期 | 2028-04-13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夏驾幼儿园新建项目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序号 | 29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苏州昆山市住建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百灵路 |
序号 | 30 |
许可文件编号 | 苏(EM)字第P20230413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3 |
结束日期 | 2028-04-13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夏驾幼儿园新建项目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序号 | 31 |
许可文件编号 | 1033936384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21 |
结束日期 | 2024-03-21 |
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序号 | 32 |
许可文件编号 | 地字第32058320230004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21 |
结束日期 | 2024-03-21 |
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序号 | 33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21 |
结束日期 | 2024-03-21 |
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序号 | 34 |
许可文件编号 | 地字第32058320230003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16 |
结束日期 | 2024-03-16 |
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序号 | 35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16 |
结束日期 | 2024-03-16 |
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序号 | 36 |
许可文件编号 | 891580782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全区防汛堤防薄弱段挡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6 |
结束日期 | 2026-02-06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全区防汛堤防薄弱段挡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全区防汛堤防薄弱段挡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2月2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528元(征占用土地面积2940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822.4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全区防汛堤防薄弱段挡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37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3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全区防汛堤防薄弱段挡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6 |
结束日期 | 2026-02-06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全区防汛堤防薄弱段挡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全区防汛堤防薄弱段挡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2月2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528元(征占用土地面积2940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822.4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全区防汛堤防薄弱段挡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38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3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全区防汛堤防薄弱段挡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6 |
结束日期 | 2026-02-06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全区防汛堤防薄弱段挡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全区防汛堤防薄弱段挡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2月2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528元(征占用土地面积2940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822.4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全区防汛堤防薄弱段挡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39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3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6 |
结束日期 | 2026-02-06 |
内容 | 全区防汛堤防薄弱段挡墙工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序号 | 40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2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8 |
结束日期 | 2026-01-18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1月17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198.4元(征占用土地面积4332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158.72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41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2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8 |
结束日期 | 2026-01-18 |
内容 | 新城公寓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序号 | 42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2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新城公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8 |
结束日期 | 2026-01-18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新城公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新城公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1月16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5600元(征占用土地面积38000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6480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新城公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序号 | 43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2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8 |
结束日期 | 2026-01-18 |
内容 | 河道综合整治工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序号 | 44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2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新城公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8 |
结束日期 | 2026-01-18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新城公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新城公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1月16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5600元(征占用土地面积38000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6480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新城公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序号 | 45 |
许可文件编号 | 881422277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8 |
结束日期 | 2026-01-18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1月17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198.4元(征占用土地面积4332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158.72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46 |
许可文件编号 | 881418431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新城公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8 |
结束日期 | 2026-01-18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新城公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新城公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1月16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5600元(征占用土地面积38000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6480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新城公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序号 | 47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市水许可〔2023〕2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8 |
结束日期 | 2026-01-18 |
内容 |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1月17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198.4元(征占用土地面积4332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158.72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附件: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序号 | 48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新建震川路跨夏驾河桥梁工程施工许可 |
序号 | 49 |
许可文件编号 | 昆交建许字〔2023〕000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06 |
结束日期 | 2029-01-03 |
内容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3 | A级 |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 91320583722264040M |
2 | 2022 | A级 |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 91320583722264040M |
3 | 2021 | A级 |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 91320583722264040M |
4 | 2019 | A级 |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 91320583722264040M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0年09月0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