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劲地产(苏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MA274PWW2P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华池街88晋合广场1座2901B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矿劲地产(苏州)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MA274PWW2P | 登记机关 |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21年09月24日 |
| 法定代表人 | 吴志远 | 营业期限 | 2021年09月24日 - 2051年09月23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4931 | 发照日期 | 2026年05月28日 |
| 企业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华池街88晋合广场1座2901B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3)
| 吴志远 |
| 董事,董事长 |
| 张楠 |
| 董事 |
| 顾小兵 |
| 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苏州路劲置业有限公司 | 24718.95万人民币 | 24718.95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五矿盛世广业(北京)有限公司 | 30212.05万人民币 | 30212.0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3205942111050101-JX-001 |
| 许可文件名称 | 竣工备案表 |
| 许可机关 |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 |
| 开始日期 | 2024-12-17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报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申请备案。经查验,符合要求。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苏园规建消验字﹝2024﹞第0085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4-12-0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DK20200104地块(1#住宅、4#住宅、5#住宅、8#住宅、11#-16#住宅、地库2)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 |
| 开始日期 | 2024-12-02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同意DK20200104地块(1#住宅、4#住宅、5#住宅、8#住宅、11#-16#住宅、地库2)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5 | A级 | 矿劲地产(苏州)有限公司 | 91320594MA274PWW2P |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矿劲地产(苏州)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6-06-04 |
| 处罚类型 | 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 |
| 决定文书号 | 苏园市监处罚(2026)133号 |
| 处罚事由 | 经查,当事人系溪云春晓华庭的开发商。当事人自2022年8月19日取得部分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至今对外销售上述房产,并在销售中使用预先拟定的《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其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针对需要进行选择的条款,其使用的是事先拟好的约定项,消费者无权选择适用合同中预设的其他选项,也无法改变违约金的标准,属于格式条款。上述合同中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在约定的付款日期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约定的付款日期届满后15日内,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含获得原贷款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金额符合申请贷款数额),并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若买受人在上述期限内仍不能付清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自出卖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已交房的买受人将房屋退还给出卖人,并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第三款约定:“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在约定的付款日期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有权单方书面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应于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将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退还买受人,并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就具体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的除外。”上述合同中第十三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责任而怠于履行,经买受人书面催告90日仍怠于履行的,买受人有权自行修复,并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修复费和违约金,修复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价规定,违约金为修复费的0%。”上述合同中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约定:“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无法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360日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买受人可按下列第2项处理:......2、出卖人继续完成申领不动产权证书,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第二款约定:“本条约定的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期限届满后超过360日,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买受人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应于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因买受人贷款购房已支付或已发生贷款利息)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出卖人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买受人实际损失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实际损失。”第三款约定:“该商品房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因买受人原因未按约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约申领不动产权证书,经出卖人书面催告后买受人在三个月内仍未履行,致使该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不能及时提交给贷款银行,每延期一日,买受人按其获得的实际贷款总额的万分之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经出卖人书面催告后买受人超过90日仍未履行的,出卖人有权可以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格式合同中的上述条款明显降低了当事人关于因其原因导致的逾期获得银行贷款、不动产权登记未能及时办理的责任,免除了当事人怠于履行保修责任的违约金,加重了因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逾期获得银行贷款、不动产权登记未能及时办理的责任。上述合同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约定:“买卖双方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由双方委托第三方(第三方为交付现场实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补充条款第七条第一款约定:“买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可自行委托第三方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除此之外,双方同意共同委托第三方办理产权登记。......”。当事人格式合同中的上述条款排除了非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消费者自行办理或者自行委托第三方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权利,排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当事人称从未根据前述合同条款收取过消费者的违约金,调查中也未发现当事人获得相关款项,故本案认定无违法所得。另查,当事人的销售人员2023年11月在销售涉案溪云春晓华庭项目时,通过微信向消费者发送项目笔记,包括楼盘名称、位置、户型、装修标准、周边交通、商业配套等内容。其中对交通的介绍中有“1号线延伸段将东延至胜浦”“地铁9号线规划稳步推进”“中新大道预留轨道线路和地铁口,距离本案仅200米”的文字内容,下附两张图片分别展示地铁9号线的胜浦路站及1号线东延走向。经核实,1号线东延及9号线未有正式规划。当事人称该项目笔记系自行制作,主要用于发送给少数无法到项目现场来的外地客户,另称2024年7月因同类内容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后,已进行了整改。 |
| 处罚内容 | 对于当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违反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从轻处罚款1万元。对于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6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
| 序号 | 2 |
| 企业名称 | 矿劲地产(苏州)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4-07-22 |
| 处罚类型 | 违反广告内容管理规定行为及其从属 |
| 决定文书号 | 苏园市监处罚(2024)00213号 |
| 处罚事由 | 1.当事人在售楼处大厅内设置的标题为“高贸C位抢占园区头等舱”的展板中存在“园区发展最新点”“中轴线上最升值”“产业人口最热度”“周边配套最全能值”“南面星海学校加持”等宣传内容(以下简称广告一)。对于上述宣传内容,当事人提供了“苏州房地产观察”“深度苏州”“房苏州”“苏州楼市情报”“国家税务总局”公众号发布的内容,虽然当事人称以上公众号在苏州房地产行业存在一定影响力,但该证明不足以证实“最”的程度。宣传内容中的“南面星海学校加持”,实则为星海集团下的星浦学校,并非星海小学或星海实验中学。2.当事人在售楼处大厅内设置的展示楼盘地理位置的LED广告牌,展示有“9号线”“S1号线”“胜浦邻里中心”等内容(以下简称广告二)。对于上述宣传内容,当事人提供了“苏州楼市查询”“苏州楼市”的公众号文章予以佐证,但9号地铁线路尚处于规划阶段,并无官方文件发布。3.当事人在售楼处大厅设置的“3大选房逻辑揭秘澜悦溪云必买理由”的展板中,存在“塔尖社区高溢价投资选择”等的宣传内容(以下简称广告三)。对于上述内容,当事人提供了“安居客”中板块其他项目的对比,但该材料无法证实其高溢价宣传的真实性。4.当事人在售楼处院子内设置的展板中存在“板块ZUI高规制景观打造”的宣传内容(以下简称广告四)。对于上述内容,当事人提供了“安居客”中板块其他项目的对比。虽然当事人采用“ZUI”而不是“最”的表述方式,但在大众认知中两者是相当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无法证实上述宣传的真实性。 |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15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
| 处罚机关 |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4931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1年09月24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