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世茂翊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00MA26PRD33T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三余镇珠江路口江海誉湾售楼处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通世茂翊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00MA26PRD33T | 登记机关 |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1年08月04日 |
法定代表人 | 谢振东 | 营业期限 | 2021年08月0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6122 | 发照日期 | 2023年04月11日 |
企业地址 | 南通市通州区三余镇珠江路口江海誉湾售楼处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主要人员 (6)
朱坚 |
董事 |
李昆 |
副董事长 |
耿亮 |
总经理 |
谢振东 |
董事长 |
邱伟 |
监事 |
陆婷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外商投资企业 | 常州世茂房地产有限公司 | 3122.45万美元 | 3122.45万美元 |
外国(地区)企业 | 爍晴有限公司 | 3000万美元 | 3000万美元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通世茂翊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苏0692执397号 |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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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0692执397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世茂翊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右道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服务费320000元及违约金(以3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上海右道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6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通世茂翊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原告已预交且应退还的案件受理费312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财产保全费21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通世茂翊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执行法院 |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0692民初32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南通世茂翊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苏0692执252号 |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 2023-03-22 | 2023-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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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0692执252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世茂翊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市渝中区天力电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制作费用29800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市渝中区天力电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4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通世茂翊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原告已预交且应退还的案件受理费27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执行法院 |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0692民初25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南通世茂翊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苏0692执283号 |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 2023-03-31 | 2023-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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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0692执283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3-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世茂翊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品筑创意展示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8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品筑创意展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58元,由原告深圳市品筑创意展示有限公司负担238元,由被告南通世茂翊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20元(限被告南通世茂翊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执行法院 |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0692民初19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6122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1年08月04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