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昌和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23564327965R
地址: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72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如东昌和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3564327965R | 登记机关 | 如东县行政审批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0年11月10日 |
法定代表人 | 蒋建新 | 营业期限 | 2010年11月10日 - 2060年11月0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2月18日 |
企业地址 | 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72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策划、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机械、纺织工业项目及其贸易的投资;建筑工程施工;装饰装潢;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单敏标 |
监事 |
蒋建新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南通恒生投资有限公司 | 1500万人民币 | 15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通东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1500万人民币 | 15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通利丰投资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通市通州区昌和贸易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如东弹琴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B0D9AF2592B47DBA397BE86A59B4B27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如东县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你(单位)于2023年08月16日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23年08月16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9 | A级 | 如东昌和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91320623564327965R |
2 | 2018 | A级 | 如东昌和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91320623564327965R |
3 | 2017 | A级 | 如东昌和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91320623564327965R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如东昌和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2024)苏0623执2933号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2024-09-10 | 2025-0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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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苏0623执2933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4-09-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如东昌和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R某某工程款23536007.58元。二、被告如东昌和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R某某工程款利息3316615.73元(计算至2023年11月27日,自2023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23536007.58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付)。三、被告如东昌和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R某某履约保证金892500元。四、被告如东昌和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R某某鉴定费533000元。五、驳回原告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086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684元,由原告R某某负担33159元,被告如东昌和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80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23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执行依据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进入执行阶段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0623民初37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如东昌和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2024)苏0623执2894号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2024-09-05 | 2025-0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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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苏0623执2894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4-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Z某某与被告南通万森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如东昌和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酒店公寓委托经营合同》于2024年5月28日解除。二、被告南通万森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合同解除前(2024年5月28日)的委托收益8828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549.93元(计算至2024年5月28日止)。自2024年5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付的委托收益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三、被告如东昌和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万森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款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9元,由被告南通万森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如东昌和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两被告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进入执行阶段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苏0623民初32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如东昌和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2024)苏0623执2326号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2024-07-26 | 2025-0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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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苏0623执2326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4-07-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万森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2021年8月至2022年11月20日期间的商铺收益金104559元及该期间逾期付款损失7942元;二、被告如东昌和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的金钱给付之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4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限两被告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执行依据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进入执行阶段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苏0623民初4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如东昌和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2025-04-18 | 企业所得税 | 2805155.01 | 0.0 |
2 | 如东昌和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2025-04-18 | 印花税 | 11996.67 | 0.0 |
3 | 如东昌和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2025-04-18 | 土地增值税 | 17037296.97 | 0.0 |
4 | 如东昌和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2025-04-18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12113.34 | 107.14 |
5 | 如东昌和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2025-04-18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359831.33 | 23136.61 |
6 | 如东昌和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2025-04-18 | 增值税 | 15178117.61 | 2142.86 |
7 | 如东昌和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2025-04-18 | 房产税 | 16090.06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0年11月1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