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悦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02MA1Y93M74B
地址: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118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镇江悦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02MA1Y93M74B | 登记机关 | 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04月19日 |
法定代表人 | 壮丹 | 营业期限 | 2019年04月1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61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10月26日 |
企业地址 | 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118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0)
刘敏 |
董事 |
周波 |
监事主席 |
壮丹 |
董事长 |
张鹏 |
董事 |
徐黎明 |
监事 |
朱虹 |
监事 |
荆丹娟 |
董事 |
蔡建中 |
总经理,董事 |
许伟强 |
职工监事 |
顾青 |
职工监事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南京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南京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2074万人民币 | 2074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京新城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南京新城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13万人民币 | 2013万人民币 |
外商投资企业 | 镇江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813017019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10 |
结束日期 | 2100-01-01 |
内容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10 |
结束日期 | 2100-01-01 |
内容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813017018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10 |
结束日期 | 2100-01-01 |
内容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镇江悦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10-11 |
处罚类型 |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及其从属 |
决定文书号 | 镇京市监处罚(2022)17400号 |
处罚事由 | 现已查明,当事人开发建设的雍和雅苑生活小区商品房,该小区商品房叠墅户型上叠共76户,在销售中,通过对样板房顶层闷顶的装修展示、“参观须知”,营销人员的宣传以及业主微信,“楼市镇江”和“宁镇扬楼市”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将闷顶宣传成阁楼,夸大使用用途和功能,误导消费者,上述上叠户型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22年8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于2022年9月1日举行公开听证。听证会双方争论焦点:当事人认为宣传没有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听证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宣传没有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观点,不予采纳。本局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营者的商业宣传,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信息是消费者作出选择的重要参考。本案中,当事人对闷顶的用途、使用功能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存在虚假宣传的主观故意,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房屋作为“家”的重要载体,承载了一个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当事人销售的雍和雅苑叠墅商品房每套价值约200余万元,消费者基于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而作出相应的决定,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情感和经济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且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属情节严重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予从重处罚。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当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罚款1800000元。 |
处罚内容 | 罚款:1800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0.00元;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机关 | 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61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4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