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392MA21NTU231
地址:宿迁市湖滨新区银湖广场4#号楼16楼1609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92MA21NTU231 | 登记机关 |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06月09日 |
法定代表人 | 沈翔 | 营业期限 | 2020年06月0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11月11日 |
企业地址 | 宿迁市湖滨新区银湖广场4#号楼16楼1609室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主要人员 (2)
季向森 |
监事 |
沈翔 |
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外国(地区)企业 | 悦源控股有限公司 | - | - |
外国企业 | 悦源控股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012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3-0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佳源壹号院1-5#楼、1-9#楼、1-14#楼、1-15#楼、1-18#楼(建设地址:湖滨新区天和南路与迎宾大道交汇处;建筑面积:11952.71㎡)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宿水许可﹝2022﹞2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宿迁市水利局 |
开始日期 | 2022-03-0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佳源壹号院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11-08 |
处罚类型 | 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佳源壹号院项目3-3#楼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预售的行为,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条件”的规定 |
决定文书号 | 宿建罚字(2022)00032号 |
处罚事由 | 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佳源壹号院项目3-3#楼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预售案 |
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2万元,并处已1万元的罚款。 |
处罚机关 |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处罚依据 |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11-08 |
处罚类型 | 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佳源壹号院项目存在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及第十一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以及《宿迁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可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在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采取封闭式管理模式”的规定 |
决定文书号 | 宿建罚字(2022)00033号 |
处罚事由 | 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佳源壹号院项目存在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纠正,处3万元的罚款 |
处罚机关 |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处罚依据 |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苏1311执3739号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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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1311执3739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赫本家居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321208.8元及利息(1.以26767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以53534.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3元,保全费2249元,共计5492元,由被告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苏1311民初34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苏1311执4347号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2023-11-22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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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1311执4347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被告C某某工资、赔偿款等各项损失共计74000元,原告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前支付被告C某某14000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被告C某某60000元;二、如原告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一期逾期支付,则被告C某某可要求原告按照81163元支付各项损失,并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被告双方关于本案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争议;-2-四、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苏1311民初7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苏1311执4365号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2023-11-23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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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1311执4365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1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被告W某某工资、赔偿款等各项损失共计52000元,原告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前支付被告W某某12000元,于2023年7月30日前支付被告W某某40000元;二、如原告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一期逾期支付,则被告W某某可要求原告按照58117元支付各项损失,并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被告双方关于本案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争议;-2-四、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苏1311民初8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苏1311执3273号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3-10-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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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1311执3273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仲裁裁决书。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宿劳人仲案字(2023)第2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苏1311执2503号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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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1311执2503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宿迁房宝宝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营销设计服务费18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0元,由原告被告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苏1311民初16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苏1311执1302号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2023-03-29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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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1311执1302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3-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W某某工资、加班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被告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3年3月起,每月20日支付原告W某某10000元至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一期逾期支付,则原告W某某可要求被告按照42997元支付各项损失,并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处理终结,再无其他争-2-议;四、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苏1311民初7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苏1311执1353号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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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1311执1353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被告S某某工资、赔偿款等各项损失共计45000元,原告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前支付被告S某某15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被告S某某40000元;二、如原告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一期逾期支付,则被告S某某可要求原告按照51632元支付各项损失,并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被告双方关于本案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争议;-2-四、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宿迁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苏1311民初7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6月09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