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铂丽大饭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9782378349G
地址: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94号301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杭州铂丽大饭店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9782378349G | 登记机关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成立日期 | 2006年07月19日 |
法定代表人 | 缪玲红 | 营业期限 | 2006年07月19日 - 2056年07月1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9月27日 |
企业地址 |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94号301室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住宿服务;食品销售;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会议及展览服务;日用百货销售;母婴用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日用品销售;票务代理服务;物业管理;餐饮管理;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停车场服务;金属材料销售;(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7)
俞晓玲 |
监事 |
缪玲红 |
董事长,经理,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
缪顺荣 |
董事 |
邵嘉憶 |
董事 |
邵忠 |
董事 |
邵灿权 |
董事 |
陈吾江 |
董事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浙江新世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浙江新世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5万美元 | 25万美元 |
企业法人 | 杭州台华服务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台湾机械城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杭州台华服务有限公司 | 570万美元 | 570万美元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杭州威斯汀置业有限公司铂丽大饭店分公司 | 邵林平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杭州铂丽大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萧特殊工时许﹝2024﹞68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15 |
结束日期 | 2025-08-14 |
内容 |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萧特殊工时许﹝2024﹞68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15 |
结束日期 | 2025-08-14 |
内容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浙)卫许延字(2024)第330109005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健康局 |
开始日期 | 2024-03-23 |
结束日期 | 2028-03-22 |
内容 | 宾馆、室内外人工游泳池、馆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JY23301090232556 |
许可文件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04 |
结束日期 | 2027-11-03 |
内容 |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生鲜乳饮品)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杭市监许延字(2022)第﹝01810088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0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生鲜乳饮品)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330109220616819429320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2 | A级 | 杭州铂丽大饭店有限公司 | 91330109782378349G |
2 | 2021 | A级 | 杭州铂丽大饭店有限公司 | 91330109782378349G |
3 | 2020 | A级 | 杭州铂丽大饭店有限公司 | 91330109782378349G |
4 | 2018 | A级 | 杭州铂丽大饭店有限公司 | 91330109782378349G |
5 | 2016 | A级 | 杭州铂丽大饭店有限公司 | 91330109782378349G |
6 | 2015 | A级 | 杭州铂丽大饭店有限公司 | 91330109782378349G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杭州铂丽大饭店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8-25 |
处罚类型 | 杭州铂丽大饭店有限公司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案 |
决定文书号 | 萧公(宁围)行罚决字(2023)08847号 |
处罚事由 | 2023年4月21日,对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杭州铂丽大饭店有限公司下发《反恐约谈告诫书》,要求该酒店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做好旅客信息登记。2023年8月25日。该杭州铂丽大饭店有限公司已构成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的违法行为。 |
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4月21日,对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杭州铂丽大饭店有限公司下发《反恐约谈告诫书》,要求该酒店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做好旅客信息登记。2023年8月25日。该杭州铂丽大饭店有限公司已构成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或者萧山区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宁围派出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杭州铂丽大饭店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8-07 |
处罚类型 | 杭州铂丽大饭店有限公司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案 |
决定文书号 | 萧公(宁围)行罚决字(2023)07951号 |
处罚事由 | 2023年4月21日,宁围派出所对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杭州铂丽大饭店有限公司下发《反恐约谈告诫书》,要求该酒店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做好旅客信息登记。2023年8月7日,宁围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该酒店未按规定将入住某房间住宿旅客季某某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未按规定将旅客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该杭州铂丽大饭店有限公司已构成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的违法行为。 |
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4月21日,宁围派出所对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杭州铂丽大饭店有限公司下发《反恐约谈告诫书》,要求该酒店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做好旅客信息登记。2023年8月7日,宁围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该酒店未按规定将入住某房间住宿旅客季某某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未按规定将旅客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该杭州铂丽大饭店有限公司已构成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八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或者萧山区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宁围派出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序号 | 3 |
企业名称 | 杭州铂丽大饭店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8-01 |
处罚类型 | |
决定文书号 | 萧公(宁围)行罚决字(2023)07615号 |
处罚事由 | - |
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8月01日14时,宁围派出所民警在对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某号的杭州铂丽大饭店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严格落实巡查制度,日常巡查流于形式,存在治安安全隐患,该单位已构成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宁围派出所 |
处罚依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6年07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