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万达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83MA2GP8FM9U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11号4层436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杭州富阳万达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83MA2GP8FM9U | 登记机关 | 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08月05日 |
法定代表人 | 周正保 | 营业期限 | 2019年08月05日 - 9999年09月0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10月12日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11号4层436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侯鸿军 |
监事 |
周正保 |
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杭富税)许变准字﹝2023﹞第(113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卖不动产单张限额超百万。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杭富税)许变准字﹝2023﹞第(104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业务需要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7287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杭州富阳万达置业有限公司(富阳万达广场项目36号-E地块销售物业)(竣工)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浙税)许准字﹝2022﹞第(851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业务需要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富建消验字[2022]第02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9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杭州市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浙税)许准字﹝2022﹞第(240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1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业务需要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杭州富阳万达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8-31 |
处罚类型 | 房地产广告不真实、不科学、不准确;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欺骗和误导公众 |
决定文书号 | 杭富市监处罚(2022)051号 |
处罚事由 | 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本局决定处罚款35*元。 |
处罚内容 | 对于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禁止发布内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本局决定处以罚款150000元。综上,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以500000元人民币(伍拾万元人民币)。 |
处罚机关 |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杭州富阳万达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5-27 |
处罚类型 |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
决定文书号 | 杭富市监处罚(2021)094号 |
处罚事由 | 1.当事人为了更好的销售某小区地下车位,于2021年8月7日通过杭州城南万达广场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通知,即自首开之日起某小区北区地下负二层车位即以首开优惠价格进行销售(199000元/个),2021年9月1日起我司将恢复某小区北区地下负二层车位销售价格(即23*元/个),上述通知系当事人发布的涨价通知,让业主认为再不购买地下负二层车位就会涨价,更多地影响了业主的购买决定。而实际上从2021年9月1日到12月,当事人销售的北区地下负二层车位,销售价格均未达到23*元/个。综上,当事人发布涨价通知,但实际上未按照通知上所述价格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之规定,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2.当事人未对车位高度、面积、使用年限等进行公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属于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3.当事人与业主签订的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由当事人统一制定,符合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格式条款。协议中存在部分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行为,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范畴,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之规定,属于以格式条款形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行为。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对当事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2500元的罚款;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以格式条款形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以上合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57500元。 |
处罚机关 |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8月0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