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695057686Q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杭州湾新区中兴一路1433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1695057686Q | 登记机关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湾新区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 成立日期 | 2009年09月21日 |
法定代表人 | 邰胜花 | 营业期限 | 2009年09月21日 - 2059年09月20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579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3月08日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杭州湾新区中兴一路1433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及配套设施的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经营;市政工程、河道水利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 |
主要人员 (5)
周哲骏 |
董事 |
李辰俊 |
监事 |
邰胜花 |
经理,董事长 |
邵锋 |
董事 |
陈月红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上海合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5000万人民币 | 15000万人民币 |
其他投资者 | 珠海横琴仁福项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90万人民币 | 79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分公司 | 邓汝舜 |
企业对外关系 (1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昆山合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昆山合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珠海合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 | 99900万元 |
珠海横琴合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 | 99900万元 |
珠海横琴合逸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 | 999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甬前湾建消验〔2024〕第02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9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 |
许可机关 | 宁波前湾新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
开始日期 | 2024-06-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甬新城管占道许字第202400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开始日期 | 2024-05-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330201240321876962638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宁波市住建局 |
开始日期 | 2024-03-22 |
结束日期 | 2026-06-08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甬前湾建消验〔2023〕第03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9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 |
许可机关 | 宁波前湾新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甬前湾建消验〔2023〕第02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9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 |
许可机关 | 区规划建设国土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前税)许变更准字﹝2023﹞第(14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11330200MB1514951Y |
开始日期 | 2023-03-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前税)许变更准字〔2023〕第(149)号,申请人: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23年03月22日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23年03月22日受理。经查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于你(单位)变更该项税务行政许可。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前湾新区税务局2023年03月22日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330252230221837697346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宁波前湾新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住宅小区(楼宇)、建筑物命名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甬新城管(广)字﹝2023﹞第202300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杭州湾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据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因公司宣传需要,在中兴一路与金合路交叉口东南角处设置广告,广告形式为精神堡垒,广告立面积12M2,设置期限自2023年02月24日至2024年08月23日止。注: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1第01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63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表 |
许可机关 | 区规划建设国土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1第01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63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表 |
许可机关 | 区规划建设国土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甬前湾建消验〔2023〕第00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9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 |
许可机关 | 区规划建设国土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330201695057686Q |
2 | 2020 | A级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330201695057686Q |
3 | 2019 | A级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330201695057686Q |
4 | 2018 | A级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330201695057686Q |
5 | 2017 | A级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330201695057686Q |
6 | 2015 | A级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330282695057686 |
7 | 2014 | A级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330282695057686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1-22 |
处罚类型 |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在规划或者建设中,没有在广告中注明的 |
决定文书号 | 甬前市监处罚(2024)4号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于2018年开始在其公众号“周边配套”栏目宣传1200亩中央公园,未注明“规划”字样并标明出处。 |
处罚内容 | 依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 |
处罚机关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湾新区分局 |
处罚依据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4607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5-20 | 2025-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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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460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5-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M某某121018.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0元,由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浙0282民初90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4363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5-14 | 2025-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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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436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5-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违约金94 661.0884元; 二、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L某某、C某某支付违约金132 477.20元; 三、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违约金107 409.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 565元,由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74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3843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4-23 | 2025-07-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浙0282执384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各原告分别支付如下违约金: 原告 金额(元) Y某某 L某某 129 841.22 Z某某 M某某 77 370.74 Z某某 F某某 86 099.84 W某某 124 204.3 Z某某 124 024.2 Z某某强 77 370.74 W某某(1984年出生) 79 558.72 W某某(1993年出生) 146 525.69 Y某某 100 715.54 X某某 73 233.84 A某某 80 653.26 二、驳回原告Z某某、Z某某强、W某某(1984年出生)、X某某、A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 145元,由原告Z某某、Z某某强、W某某(1984年出生)、X某某、A某某各负担25元、被告负担11 02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费3 919元【Y某某、L某某案1 169元、W某某(1984年出生)案816元、Z某某案1 140元、Z某某强案79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将其负担的财产保全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各原告,支付原告Y某某、L某某案1 169元、W某某(1984年出生)案816元、Z某某案1 140元、Z某某强案794元。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95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3831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4-23 | 2025-07-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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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3831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各原告支付如下违约金: 原告 逾期交房违约金 W某某 85 369.20元 H某某和H某某 109 817.93元 L某某 115 129.87元 L某某 101 344.05元 H某某 84 374.66元 B某某 96 066.62元 X某某和L某某 73 531.51元 Y某某和F某某 121 418.32元 C某某 98 151.61元 Q某某 124 664.73元 C某某和W某某 100 678.3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 198元,由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150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3908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4-25 | 2025-07-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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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390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各原告支付如下违约金: 原告 逾期交房违约金 L某某 72 449.49元 Z某某、Z某某 70 024.08元 S某某、D某某 96 395.84元 X某某 87 182.86元 X某某 85 369.20元 L某某、Z某某 76 331.12元 Z某某 142 209.23元 L某某 81 735.16元 Z某某 98 767.6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8 250元,由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153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3832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4-23 | 2025-07-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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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3832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各原告支付如下逾期交付违约金: 原告 逾期交房违约金(元) W某某 78 705.10 F某某 110 960.95 Z某某、W某某 77 370.74 L某某 100 958.95 W某某 121 536.57 Z某某、G某某 87 443.97 Z某某、C某某 144 795.30 Y某某 106 198.57 X某某 82 828.72 L某某 104 365.8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合计22 935元,由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152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694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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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269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S某某、L某某违约金100787.09元; 二、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违约金110271.62元; 三、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Y某某、Z某某违约金130061.55元; 四、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W某某违约金103525.95元; 五、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M某某违约金107152.87元; 六、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违约金128000.21元; 七、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违约金97767.53元; 八、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L某某违约金154232.66元; 九、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S某某违约金117411.55元; 十、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X某某违约金115805.55元; 上述各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44.5元,由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86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651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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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2651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各原告支付如下逾期交付违约金:原告违约金(元)Z某某 6 2 6 2 6. 7 2T某某、Z某某 5 8 7 7 6. 5 7Z某某、S某某 4 7 7 7 7. 9 1X某某 4 9 5 0 3. 0 6N某某、X某某 4 3 7 5 9. 1 4L某某、F某某 7 8 3 2 6. 0 8C某某 7 5 0 9 3. 7 4文丽 4 3 7 4 1. 6 1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9 8 9 0元,减半收取计 4 9 4 5元,由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147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3499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4-10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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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349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G某某、G某某、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631802.24元、截至2023年11月11日的期内利息11214.21元,罚息88.37元,复利119.92元,并支付自2023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631802.24元和期内利息11214.21元为基数,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G某某、G某某、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000元; 三、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G某某、G某某、G某某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G某某、G某某、G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0302元,减半收取计5151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3771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已预交,由四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78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711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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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2711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L某某、H某某支付41337.32元; 二、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16090.16元; 三、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43451元; 四、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74923.41元; 五、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X某某成支付45935.08元; 六、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G某某、L某某支付64971.10元; 七、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N某某、W某某支付30581.40元; 八、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46957.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均减半收取合计3752.50元(其中L某某、H某某案416.50元,H某某案101元,H某某案443元,W某某案836.50元,X某某成案474元,G某某、L某某案712元,N某某、W某某案282.50元,L某某案487元),由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114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709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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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270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W某某违约金108 890.84元; 二、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违约金69 736.03元; 三、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违约金130 061.55元; 四、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S某某违约金56 731.04元; 五、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H某某违约金125 939.21元; 六、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王招违约金107 553.33元; 七、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违约金86 946.67元; 八、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违约金110 303.03元; 九、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D某某违约金103 858.87元; 十、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Y某某违约金132 838.60元; 上述各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 806.50元,由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100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3179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27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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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317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90 000元,并支付自2024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90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 860.50元,由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127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688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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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268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X某某投标保证金400 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400 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7 300元,保全申请费2 520元,合计诉讼费9 820元,由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29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729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17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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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272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9 374.55元; 二、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9 566.10元; 三、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H某某、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7 139.84元; 四、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D某某、T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4 751.89元; 五、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Z某某、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7 652.68元; 六、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J某某、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3 787.70元; 七、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6 946.61元; 八、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2 283.41元; 九、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5 796.57元; 十、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L某某、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113 346.04元; 十一、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3 372.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 886元,减半收取计13 943元,由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96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647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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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264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各原告支付如下逾期交付违约金: 原告 违约金金额(元) J某某、Y某某 124 403 J某某、常城 178 857 Z某某 153 884 X某某、H某某 167 896 Q某某、Y某某 173 885 W某某 183 58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1 450元,减半收取计10 725元,由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24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955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21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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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2955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800 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800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1 800元,由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145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648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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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264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各原告支付如下金额违约金: 原告 违约金金额(元) Y某某厥 84 866.96 W某某 106 804.16 Q某某 118 857.48 F某某 Z某某 101 703.52 L某某 133 683.99 L某某 91 272.6 W某某 115 424.35 H某某 131 647.4 L某某 D某某 81 735.16 W某某 C某某 109 989.92 M某某 113 068.06 W某某 69 240.63 二、驳回原告W某某、M某某、W某某、C某某、L某某、D某某、H某某、W某某、L某某、Y某某厥、W某某、Q某某、F某某、Z某某、L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 263元【W某某案765.5元、M某某案1 280.5元、W某某、C某某案1 250元、L某某、D某某案921.5元、H某某案1 466.5元、W某某案1 304元、L某某案1 041元、Y某某厥案1 023.5元、W某某案1 218元、Q某某案1 338.5元、F某某、Z某某案1 167元、L某某案1 487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0元、M某某负担10元、W某某、C某某共同负担10元、L某某、D某某共同负担10元、H某某负担10元、W某某负担10元、L某某负担10元、Y某某厥负担25元、W某某负担10元、Q某某负担10元、F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10元、L某某负担10元,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4 128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70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646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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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2646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根据下表中载明的金额向原告L某某、Z某某、W某某、L某某、K某某、L某某、Z某某、J某某、M某某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原告 违约金 L某某、Z某某 56676.44元 W某某 65211.68元 L某某 43405.76元 K某某、L某某 89184.46元 Z某某 31247.77元 J某某 52154.15元 M某某 42580.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56元,由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36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708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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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270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各原告支付如下违约金: 原告 逾期交房违约金 W某某 142 011.37元 D某某令 110 234.76元 R某某 106 352.50元 X某某 93 755.69元 W某某 110 456.09元 Z某某和C某某 87 182.86元 Z某某和G某某 76 277.31元 W某某 86 099.84元 L某某和W某某 115 707.04元 L某某 111 268.48元 Y某某 115 158.47元 Z某某和W某某 85 369.2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 041元,减半收取计14 020.50元,由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85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690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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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2690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 2 0 2 4年 7月 2 2日前返还原告上海万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 2 0 0 0 0 0元(款汇至原告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江桥支行0 3 8 2 7 5 0 0 0 4 0 0 6 2 9 9 0账号);二、原告上海万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三、若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另支付原告上海万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 2 0 2 4年 4月 2 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履行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原告有权自被告逾期之日就全部未履行款项及利息损失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2 1 5 0元,由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22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649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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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264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P某某、C某某违约金90 452.85元; 二、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G某某违约金97 440.91元; 三、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L某某违约金112 389.21元; 四、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D某某、S某某违约金78 493.77元; 五、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Y某某违约金74 086.78元; 六、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Y某某违约金57 275.95元; 七、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Y某某、Y某某违约金86 229.99元; 八、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P某某、W某某芝违约金98 255.30元; 九、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违约金139 971.73元; 十、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H某某违约金101 344.05元; 十一、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X某某、L某某违约金76 512.13元; 十二、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J某某违约金106 218.85元; 上述各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十三、驳回原告H某某、X某某、L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 633元(各案均减半计算后,原告P某某、C某某案1 030.50元,原告G某某案1 118元,原告Z某某、L某某案1 274元,原告D某某、S某某案881元,原告W某某、Y某某案826元,原告Z某某、Y某某案616元,原告Y某某、Y某某案978元,原告P某某、W某某芝案1 128元,原告L某某案1 549.50元,原告H某某案1 163.50元,原告X某某、L某某案856.50元,原告J某某案1 212元),由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81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726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17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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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2726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107 674.12元; 二、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M某某、W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116 234.62元; 三、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X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110 456.09元; 四、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121 729.11元; 五、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H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99 282.20元; 六、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123 102.64元; 七、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Y某某前逾期交付违约金109 895.70元; 八、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90 746.92元; 九、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132 085.12元; 以上各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合计11 437.50元,由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83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662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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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2662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 1 9 5 1 2 2. 6 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4 2 0 2元,减半收取计 2 1 0 1元,由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148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1824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2-20 | 2025-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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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182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开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费14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134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1541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2-14 | 2025-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浙0282执1541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借款本金808888.80元,支付原告截至2024年5月10日的利息62249.41元、罚息2771.84元、复利3618.36元,并支付原告自2024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分别以借款本金808888.80元、利息62249.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45%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 三、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被告W某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W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07.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4812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缴纳,该保全申请费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42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1554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2-14 | 2025-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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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155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H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借款本金639044.69元、利息6328.60元、罚息6685.47元、复利628.20元,并支付自2024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639044.69元和利息6328.60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案涉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 被告H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7000元; 三、 被告宁波祥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H某某、Z某某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 被告宁波祥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H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0396元,减半收取计5198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388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78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1414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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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141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730 750.12元及支付期内利息35 732.99元以及截至2024年3月19日的罚息878.56元、复利1 241.30元,并支付自2024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分别以借款本金730 750.12元未清偿部分和利息 35 732.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75%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7 800元; 三、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Z某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1 377元,由被告Z某某、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费4 309元,由被告Z某某、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缴,故由被告Z某某、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28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1436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浙0282执1436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群鼎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65 989.64元,款项分期支付:于2024年10月5日之前支付433 000元,余款432 989.64元于2024年11月20日前付清;若被告未能按期如数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自被告逾期之日起就865 989.64元中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原告上海群鼎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2 460元,减半收取计6 230元,由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诉前调书1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1153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2-07 | 2025-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浙0282执115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350 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50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6 550元,减半收取计3 275元,由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67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875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1-17 | 2025-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浙0282执875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L某某、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784 572.33元,支付期内利息55 884.92元、截至2024年3月23日的逾期利息 1 231.75元、复利2 864.24元,以及自2024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分别以未清偿借款本金、未清偿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 二、L某某、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 950元; 三、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L某某、J某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L某某、J某某追偿。 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 114元,减半收取计6 057元,由L某某、J某某、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费4 677元,由L某某、J某某、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已经交纳本院,故由L某某、J某某、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4 677元。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29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785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1-15 | 2025-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浙0282执785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宁波蓝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315 000元,并支付自2024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15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 驳回原告宁波蓝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6 043元,减半收取计3 021.50元,由原告宁波蓝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元、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 99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保全费2 095元,由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将该公告费交付给原告宁波蓝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78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663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1-14 | 2025-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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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66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H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借款本金 747 897.59元及支付截至2023年8月1日的期内利息43 919.46元、罚息571.57元、复利1 765.84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747 897.59元和利息43 919.46元为基数、按涉案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方式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H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 700元; 三、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H某某、Z某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H某某、Z某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1 86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负担111元,由被告H某某、Z某某、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 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4 570元,由被告H某某、Z某某、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由被告H某某、Z某某、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交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26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643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1-13 | 2025-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浙0282执64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前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5 8 0 4 8 0元,并支付自 2 0 2 4年 4月 2 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 5 8 0 4 8 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 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43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641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1-13 | 2025-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浙0282执641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前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费用294 400元,并支付自2024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94 4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 驳回原告宁波前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5 716元,减半收取计2 858元,由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44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46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1-06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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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246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5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79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4244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11-04 | 2025-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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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82执424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波快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6 375 352.76 元并支付自2023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 457 075.9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宁波快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 213.5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28 013.5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80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4844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11-15 | 2025-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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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82执484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60 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13日起至退还之日止、以160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3 519元,由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1 325元,由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缴,故由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交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28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4327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11-07 | 2025-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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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82执432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盈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质保金合计1 075 035.66元,并支付原告自2023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 063 238.9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浙江盈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6 188元,由原告浙江盈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 435元,被告负担13 7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保全费5 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52元,被告负担4 248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22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3835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10-12 | 2025-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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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82执3835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根据下表中载明的金额向原告L某某、Z某某、W某某、L某某、K某某、L某某、Z某某、J某某、M某某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原告 违约金 L某某、Z某某 56676.44元 W某某 65211.68元 L某某 43405.76元 K某某、L某某 89184.46元 Z某某 31247.77元 J某某 52154.15元 M某某 42580.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56元,由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36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3995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10-22 | 2025-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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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82执3995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0-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Z某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借款本金 5 9 0 6 3 1. 5 6元,支付期内利息 1 3 6 4 4. 4 9元、逾期利息 4 8 3 9. 5 1元,以及自 2 0 2 3年 1月 1 1日起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8. 1 5 2 5%计算224 1 2的逾期利息;二、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借款本金 7 0 1 3 7 6. 5 1元,支付期内利息 1 9 4 4 1. 7 3元,以及自 2 0 2 3年 1 0月 2 2日起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6. 9 6 7 5%计算的逾期利息;三、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借款本金 6 6 4 0 2 7. 9 6元,支付期内利息 3 0 5 2 4. 0 1元,以及自 2 0 2 3年 8月 1 1日起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7. 7 0 2 5%计算的逾期利息;四、L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借款本金 7 5 6 8 0 2. 6 3元,支付期内利息 1 2 6 2 7. 2 1元、逾期利息 1 2 9 7 3. 9 8元,以及自2 0 2 3年 2月 1 4日起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7. 7 2 5%计算的逾期利息;五、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Z某某、H某某、J某某、Z某某、L某某、Z某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Z某某、H某某、J某某、Z某某、L某某、Z某某追偿。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107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3976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10-18 | 2025-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浙0282执3976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Y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借款本金472 499.75元,支付借期内利息32 832.65元,以及自2023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335%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Y某某、Y某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Y某某、Y某某追偿; 三、驳回Y某某、Y某某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 730元,减半收取计4 365元,由Y某某、Y某某、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1 600.50元,由Y某某、Y某某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107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2910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07-17 | 2025-0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浙0282执2910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282民初10399号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103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2365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06-11 | 2024-07-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浙0282执2365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6-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浙0282民初2345号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慈溪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23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浙0282执4639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3-11-23 | 2024-05-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浙0282执463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1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282民初5026号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50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1583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04-11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浙0282执158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282民初10379号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103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1304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04-01 | 2024-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浙0282执130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282民初10508号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慈溪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105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1153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浙0282执115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282民初9187号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91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1125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03-20 | 2024-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浙0282执1125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282民初6494号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慈溪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64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1023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4-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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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82执102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1 5 8 0 7 3 3. 2 3元及相应利息等;( 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另计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 1 5 3 2 6元,其他诉讼费用另计元。二、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 1 8 2 0 7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99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1077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03-18 | 2024-04-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浙0282执107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282民初7202号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72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1026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浙0282执1026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282民初10172号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101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1005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浙0282执1005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282民初9885号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98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1009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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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82执100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282民初10270号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102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415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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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82执415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申报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79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414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浙0282执41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282民初4307号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慈溪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43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浙0282执4533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3-11-20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浙0282执453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1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282民初8099号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慈溪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80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浙0282执3590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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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282执3590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282民初4667号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慈溪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46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浙0282执3592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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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282执3592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282民初4622号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慈溪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46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浙0282执4408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3-11-03 | 2023-1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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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282执440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1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282民初5891号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慈溪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58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浙0282执4022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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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282执4022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282民初6110号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慈溪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61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浙0282执4026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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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282执4026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282民初3973号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慈溪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39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浙0282执3955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3-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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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282执3955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282民初4845号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慈溪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48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浙0282执3752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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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282执3752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282民初3987号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39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04-23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8613055.17 | None |
2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04-23 | 企业所得税 | 60637018.95 | None |
3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04-23 | 增值税 | 39566395.83 | None |
4 |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04-23 | 土地增值税 | 107774615.78 | None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579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09月2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