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MA293F3M5D
地址: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290号2号楼101-2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1MA293F3M5D | 登记机关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湾新区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17年08月14日 |
法定代表人 | 杨永胜 | 营业期限 | 2017年08月14日 - 9999年09月0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12月27日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290号2号楼101-2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徐卫明 |
监事 |
杨永胜 |
董事长,经理 |
许如春 |
董事 |
陆卫忠 |
董事 |
股东信息 (7)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宁波中璟置业有限公司 | 1650万人民币 | 165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宁波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155.164万人民币 | 3155.164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堆龙德庆区碧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5万人民币 | 100.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堆龙德庆区碧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50.25万人民币 | 50.2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堆龙德庆区碧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6.75万人民币 | 16.7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临时用地审批 |
许可机关 | 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区管委会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99-12-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宁波杭州湾新区智慧宜居4#-a与4#-b地块之间沿河绿化工程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临时用地审批 |
许可机关 | 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区管委会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99-12-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宁波杭州湾新区智慧宜居4#-a与4#-b地块之间沿河绿化工程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临时用地审批 |
许可机关 | 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区管委会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99-12-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330252201102614339927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区管委会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99-12-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宁波杭州湾新区智慧宜居4#-a与4#-b地块之间沿河绿化工程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临时用地审批 |
许可机关 | 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区管委会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99-12-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宁波杭州湾新区智慧宜居4#-a与4#-b地块之间沿河绿化工程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330201240719849036585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宁波市住建局 |
开始日期 | 2024-07-2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2020(62) |
许可机关 | 区规划建设国土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0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甬前湾建消验〔2023〕第01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9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 |
许可机关 | 区规划建设国土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甬前湾建消验〔2023〕第00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9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 |
许可机关 | 区规划建设国土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3-19 |
处罚类型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案 |
决定文书号 | 甬(前湾)建罚决字(2024)第000005号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宁波杭州湾新区智慧宜居区块5#-e、6#-e区块实施了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捌仟肆佰贰拾玖元柒角伍分(¥218,429.75)。 |
处罚内容 |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捌仟肆佰贰拾玖元柒角伍分(¥218,429.75) |
处罚机关 | 宁波前湾新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842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19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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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2842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8 138元、逾期办证违约金46 581元; 二、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2 671元、逾期办证违约金39 431元; 三、驳回各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 48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3 431元、原告S某某负担2 810元、由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 244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100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734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17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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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273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下表中载明的金额向D某某等原告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原告 逾期交付违约金(元) 逾期办证违约金(元) D某某 21489 29989 X某某 16072 22430 T某某 16347 22813 R某某、M某某 16586 23145 W某某、H某某 10929 16645 P某某 15860 22133 S某某、Z某某 12241 18087 C某某 16143 22528 C某某、C某某 25240 35223 Z某某 17010 2373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下表中所载明的金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原告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金额(元) 被告应负担金额(元) D某某 543.50 543.50 X某某 381.50 381.50 T某某 389.50 389.50 R某某、M某某 396.50 396.50 W某某、H某某 244.50 244.50 P某某 375 375 S某某、Z某某 279 279 C某某 383.50 383.50 C某某、C某某 656 656 Z某某 409.50 409.5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77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720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17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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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2720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G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7 725元、逾期办证违约金8 817元,合计16 542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二、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8 130元、逾期办证违约金9 278元,合计17 408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三、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12 383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4 133元,合计26 516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四、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6 972元、逾期办证违约金8 613元,合计15 585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五、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M某某、H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12 907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4 730元,合计27 637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六、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周盟逾期交付违约金13 478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5 687元,合计29 165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七、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Y某某、Z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7 159元、逾期办证违约金8 844元,合计16 003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八、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12 994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4 830元,合计27 824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九、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Z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13 204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5 069元,合计28 273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十、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7 463元、逾期办证违约金9 219元,合计16 682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 542元,减半收取计1 771元,由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99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3104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26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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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310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万品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14 508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777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费1 139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将其负担的财产保全费1 1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147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3286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4-02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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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3286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4-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Z某某、Z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借款本金941 291.61元及支付至2024年7月10日止的期内利息 111 413.64元,并支付自2024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941 291.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92%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Z某某、Z某某、L某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Z某某、L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3 807元,减半收取计6 903.5元,由被告Z某某、Z某某、L某某、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48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738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17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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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273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7 849元、逾期办证违约金24 909元,合计42 7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元,减半收取计434.5元,由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92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847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19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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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284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各原告如下违约金:原告S某某和W某某37 590元,原告Z某某34 666元,原告S某某38 704元,原告Y某某和F某某43 500元,原告Q某某和H某某28 444元,原告P某某和C某某41 363元,原告S某某41 343元,原告L某某和Z某某41 930元,原告W某某和J某某和J某某39 5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共计6 878元,减半收取计3 439元,由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71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741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17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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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2741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各原告支付如下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 原告 逾期交房违约金金额(元) 逾期办证违约金金额(元) 合计金额(元) C某某、L某某 9 748 13 627 23 375 C某某、L某某 9 716 13 582 23 298 R某某、X某某 14 044 19 631 33 675 W某某 8 181 11 436 19 617 H某某 8 109 11 336 19 445 C某某 14 801 20 689 35 490 L某某 9 535 13 328 22 863 T某某 12 678 17 722 30 400 G某某 9 602 13 423 23 025 W某某 9 703 13 564 23 267 P某某、L某某 11 911.33 16 522.17 28 433.5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 436元,减半收取计1 218元,由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94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715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17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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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2715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B某某、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6 421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7 161.80元,合计33 582.80元; 二、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D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2 894.40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3 476.10元,合计26 370.50元; 三、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6 113.30元、逾期办证违约金 16 840.20元,合计32 953.50元; 四、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Y某某、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3 965.60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4 595.60元,合计28 561.20元; 五、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N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8 242.40元、逾期办证违约金 19 065.40元,合计37 307.80元; 六、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M某某、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7 111.10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7 883元,合计34 994.10元; 七、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7 648.70元、逾期办证违约金 18 444.90元,合计36 093.60元; 八、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M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6 751.30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7 507元,合计34 258.30元。 上述各项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262元,减半收取计2 631元,由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97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063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2-27 | 2025-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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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206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违约金45 826元; 二、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违约金44 994元; 三、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违约金41 279元; 四、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违约金43 718元; 五、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违约金40 761元; 六、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F某某违约金42 604元; 七、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Z某某违约金43 115元; 八、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违约金43 467元; 九、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Z某某违约金43 682元; 十、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违约金40 6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8 753元,减半收取计4 376.5元,由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98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312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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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2312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浙江逸畅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60 751.89元,支付自2023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 21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费3 672元(原告已交纳),应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负担的财产保全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110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359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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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235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合磊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 15 256 000.54元,并支付原告自2024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欠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原告宁波合磊建材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15 256 000.54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宁波合磊建材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 859元,由原告宁波合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1 014元,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4 8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保全费5 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36元,被告负担4 164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72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1203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2-07 | 2025-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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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120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浙江华聪建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 192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2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欠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浙江华聪建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287.5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83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934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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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93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L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借款本金782 255.24元及支付截至2023年7月5日的期内利息42 121.77元、罚息315.61元、复利1 554.6元,并支付自2023年7月6日起至2023年7月17日止、以借款本金782 955.24元和利息42 121.77元为基数、按涉案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方式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以及支付自2023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782 255.24元和利息42 121.77元为基数、按涉案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方式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L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 900元; 三、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L某某、Y某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Y某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2 22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负担117元,由被告L某某、Y某某、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 1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4 720元,由被告L某某、Y某某、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由被告L某某、Y某某、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交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26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5176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11-22 | 2025-04-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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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82执5176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L某某违约金34 416元; 二、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违约金33 548元; 三、驳回原告C某某、L某某、L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 534元,减半收取计1 767元,由原告C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550.50元,原告L某某负担453.50元,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69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5682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12-09 | 2025-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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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82执5682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各原告支付如下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 原告 逾期交房违约金金额(元) 逾期办证违约金金额(元) 合计金额(元) C某某、L某某 9 748 13 627 23 375 C某某、L某某 9 716 13 582 23 298 R某某、X某某 14 044 19 631 33 675 W某某 8 181 11 436 19 617 H某某 8 109 11 336 19 445 C某某 14 801 20 689 35 490 L某某 9 535 13 328 22 863 T某某 12 678 17 722 30 400 G某某 9 602 13 423 23 025 W某某 9 703 13 564 23 267 P某某、L某某 11 911.33 16 522.17 28 433.5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 436元,减半收取计1 218元,由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94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5696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12-18 | 2025-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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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82执5696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下表中载明的金额向C某某等原告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原告逾期交付违约金(元)逾期办证违约金(元)C某某 1 2 2 3 5. 9 0 1 2 5 0 1. 9 0C某某 1 2 7 8 8. 9 0 1 2 5 2 2. 4 0W某某 1 2 4 4 9. 6 0 1 2 3 1 9. 9 0Y某某、L某某 1 2 7 7 6. 8 0 1 2 5 1 0. 6 0Y某某 1 7 0 6 8. 6 0 1 6 8 1 1. 9 0H某某 1 4 5 8 0. 4 0 1 4 3 6 1. 1 0W某某、H某某 7 9 4 3. 2 0 8 4 7 8. 7 0Z某某 1 2 9 3 3. 7 0 1 2 6 6 4. 2 0Z某某、F某某 1 3 1 0 5. 2 0 1 2 8 3 2. 1 0Q某某、H某某 8 3 7 5. 5 0 8 2 0 1W某某 1 0 3 9 8. 6 0 1 0 1 8 2L某某 1 2 8 8 5. 3 6 1 2 6 1 6. 9 2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75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5720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12-24 | 2025-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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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82执5720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2-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Z某某违约金20387.10元; 二、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违约金24751.40元; 三、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吕兆轩违约金35588.10元; 四、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L某某违约金35441.70元; 五、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M某某违约金16316.60元; 六、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违约金24864元; 七、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F某某违约金25597.10元; 八、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违约金20695.50元; 九、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Y某某违约金16790元; 十、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违约金33328.80元; 十一、驳回原告C某某的诉讼请求; 十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833元(原告Z某某、Z某某预交320元、C某某预交210元、C某某预交432元、吕兆轩预交703元、Z某某、L某某预交699元、M某某预交216元、W某某预交435元、F某某预交453元、L某某预交328元、Y某某预交391元、Z某某预交646元),减半收取计2416.50元,由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26元,原告Y某某负担85.50元,原告C某某负担1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80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5275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11-28 | 2025-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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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82执5275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下表中载明的金额向X某某等原告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原告 逾期交付违约金(元) 逾期办证违约金(元) X某某 12609.70 13801.20 X某某 22095.60 22926.30 Z某某 13497.10 14438.70 H某某 12868.20 13448.70 S某某 13896.80 14523.70 Y某某 22083.10 23079.40 X某某 13328 13829 Z某某、J某某 13646.80 14262.40 L某某、S某某 12833.80 13729.2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下表中所载明的金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原告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金额(元) 被告应负担金额(元) X某某 230 230 X某某 463 463 Z某某 249 249 H某某 229 229 S某某 255.50 255.50 Y某某 464.50 464.50 X某某 239.50 239.50 Z某某、J某某 249 249 L某某、S某某 232 232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75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5694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12-18 | 2025-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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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82执569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支付原告C某某1 215 250.66元; 二、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C某某履行完毕后,则视为被告广东腾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原告C某某履行完毕,被告广东腾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C某某就案涉工程引发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结; 三、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C某某履行付款义务后,被告广东腾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免除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广东腾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同等金额工程款的义务; 四、原告C某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5 737元,减半收取计7 868.5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已缴纳本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盖章或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中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91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5223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11-25 | 2025-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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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82执522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季续怀违约金37588元; 二、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Y某某违约金48534元; 三、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违约金44399元; 四、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D某某违约金46403元; 五、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违约金44326元; 六、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违约金49797元; 七、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违约金49710元; 八、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违约金49602元; 九、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T某某违约金439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4279元,由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59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5172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11-22 | 2025-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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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82执5172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各原告支付如下逾期交付违约金: 原告 违约金(元) H某某 37 967.44 W某某、H某某 34 218.83 L某某 41 907.07 W某某 28 330.55 L某某男 41 107.39 L某某、S某某 50 501.29 Z某某、W某某 41 906.72 H某某、F某某 35 813.68 L某某 34 133.04 C某某 52 417.5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 978.50元,由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32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5173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11-22 | 2025-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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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82执517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各原告支付如下逾期交付和逾期办证违约金: 原告 逾期交付违约金金额(元) 逾期办证违约金金额(元) W某某、W某某 15 595 23 709 C某某、Z某某 23 359 35 513 Z某某、S某某 15 790 24 006 Z某某 12 627 19 197 C某某 16 921 25 725 L某某 16 444 25 000 W某某 24 292 36 932 X某某、F某某 10 645 16 183 楼H某某、Z某某 27 857 42 352 Z某某 16 865 25 64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9 366.33元,减半收取计4 683.17元,由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27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5186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11-22 | 2025-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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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82执5186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违约金39 598元; 二、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违约金43 394元; 三、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违约金39 246元; 四、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违约金38 091元; 五、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R某某违约金38 292元; 六、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违约金33 439元; 七、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违约金44 066元; 八、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L某某违约金42 736元; 九、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违约金44 425元; 十、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违约金44 223元; 十一、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违约金30 183元; 十二、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G某某违约金42 6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 608元,减半收取计4 804元,由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67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5180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11-22 | 2025-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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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82执5180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T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8 793元、逾期办证违约金 10 036元; 二、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1 492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3 116元; 三、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T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9 828元、逾期办证违约金 11 216元; 四、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9 331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0 650元; 五、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0 215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1 658元; 六、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9 427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0 759元; 七、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Q某某、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 779元、逾期办证违约金8 878元; 八、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严文宾、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8 914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0 174元; 九、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 476元、逾期办证违约金 8 532元; 十、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1 217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2 802元; 十一、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 279元、逾期办证违约金8 307元; 以上各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合计3647元,减半收取计1623.50元,由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78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4501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11-09 | 2025-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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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82执4501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3)浙0282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分公司空置房物业服务费14 055.49元; 二、撤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3)浙0282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分公司车位管理服务费1 455 296元; 四、驳回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 432元,由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分公司负担39 408元、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 0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 172元,由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分公司负担3 274元、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 898元。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民终15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5188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11-22 | 2025-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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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82执518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16 135元、逾期办证违约金22 517元; 二、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J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12 291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8 162元; 三、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17 718元、逾期办证违约金24 726元; 四、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S某某、T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16 762元、逾期办证违约金26 133元; 五、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11 901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7 585元; 六、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17 310元、逾期办证违约金24 157元; 七、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J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16 171元、逾期办证违约金22 568元; 八、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11 887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7 564元; 九、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18 605元、逾期办证违约金25 964元; 十、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L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17 439元、逾期办证违约金 24 336元; 十一、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16 189元、逾期办证违约金22 592元; 十二、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16 315元、逾期办证违约金22 768元; 以上各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合计4 133元,由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57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5273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11-28 | 2025-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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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82执527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12908.65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4296.68元; 二、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8449.44元、逾期办证违约金9357.98元; 三、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6817.29元、逾期办证违约金7623.64元; 四、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F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7942.64元、逾期办证违约金8882.09元; 五、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Z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8352.2元、逾期办证违约金9250.29元; 六、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7946.84元、逾期办证违约金8886.79元; 七、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7092.02元、逾期办证违约金7854.60元; 八、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D某某、L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7654.61元、逾期办证违约金8559.99元; 九、驳回原告S某某、L某某、Z某某、F某某、W某某、Z某某、L某某、D某某、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3152.5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338.5元、原告L某某负担203.5元、原告Z某某负担154.5元、原告F某某负担188.7元、原告W某某、Z某某负担9.7元、原告L某某负担7.7元、原告D某某、L某某负担967.7元,其余1282.7元由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55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5687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12-10 | 2025-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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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82执568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各原告支付如下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单位元): 原告 逾期交房违约金 逾期办证违约金 违约金总额 S某某 16056 22407 38463 L某某 26317 36726 63043 Z某某 15994 22320 38314 Y某某 18413 25695 44108 Z某某 15941 22247 38188 L某某 17585 24540 42125 W某某 16419 22913 39332 D某某 12209 18040 30249 W某某 17502 24425 41927 H某某 17566 24514 4208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 446元,减半收取计4 223元,由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86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5686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12-10 | 2025-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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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82执5686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W某某违约金49 651元; 二、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违约金42 256元; 三、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违约金39 999元; 四、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N某某违约金42 745元; 五、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违约金42 757元; 六、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违约金43 300元; 七、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M某某违约金42 928元; 八、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违约金45 602元; 九、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违约金43 001元; 十、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违约金40 712元; 十一、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违约金44 028元; 十二、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Q某某违约金50 9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0 798元,减半收取计5 399元,由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69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5277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11-29 | 2025-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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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82执527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H某某逾期交付和逾期办证违约金合计44 002元; 二、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G某某逾期交付和逾期办证违约金合计38 012元; 三、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付和逾期办证违约金合计38 114元; 四、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付和逾期办证违约金合计30 249元; 五、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F某某逾期交付和逾期办证违约金合计38 597元; 六、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Q某某逾期交付和逾期办证违约金合计58 533元; 七、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J某某逾期交付和逾期办证违约金合计29 850元; 八、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付和逾期办证违约金合计39 241元; 九、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付和逾期办证违约金合计46 267元; 十、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K某某逾期交付和逾期办证违约金合计41 924元; 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合计8 120元,减半收取计4 060元,由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86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5272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11-28 | 2025-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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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82执5272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M某某、Y某某逾期交付和逾期办证违约金合计24 066元; 二、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付和逾期办证违约金合计19 909元; 三、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R某某逾期交付和逾期办证违约金合计23 480元; 四、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K某某逾期交付和逾期办证违约金合计20 271元; 五、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付和逾期办证违约金合计20 124元; 六、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付和逾期办证违约金合计35 035元; 七、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别朝霞、Z某某逾期交付和逾期办证违约金合计20 124元; 八、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Z某某逾期交付和逾期办证违约金合计34 148元; 九、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付和逾期办证违约金合计16 849元; 十、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付和逾期办证违约金合计15 542元; 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合计3 740元,减半收取计1 87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63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5171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11-22 | 2025-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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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82执5171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8345.2元、逾期办证违约金9332.3元; 二、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12865.2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4386.9元; 三、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12900.2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4426.7元; 四、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12145.7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3451.7元; 五、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P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8312.5元、逾期办证违约金9206.3元; 六、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8121.8元、逾期办证违约金9082.5元; 七、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7914.7元、逾期办证违约金8765.8元; 八、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L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12975.1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4509.8元; 九、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R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8255元、逾期办证违约金9231.4元; 十、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12063.6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3360.8元; 十二、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S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12872.2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4256.2元; 十三、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7973.1元、逾期办证违约金8916.1元; 十四、驳回原告X某某、S某某、S某某、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41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172元、原告S某某、S某某负担177元、原告W某某负担380无,其余4012元由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1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5182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11-22 | 2025-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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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82执5182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各原告支付如下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 原告 逾期交房违约金金额(元) 逾期办证违约金金额(元) 合计(元) S某某、Z某某 15 452 20 811 36 263 R某某 9 930 13 881 23 811 Z某某 17 234 23 643 40 877 X某某 8 286 11 583 19 869 Y某某 9 811 13 714 23 525 Z某某 12 322 17 224 29 546 Z某某 8 027 11 221 19 248 W某某 7 808 10 915 18 723 Y某某 9 463 13 228 22 691 Z某某 8 463 12 944 21 407 L某某 9 030 12 623 21 65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913元,由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53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5721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12-24 | 2025-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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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82执5721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2-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下表中载明的金额向C某某等原告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原告逾期交付违约金(元)逾期办证违约金(元)C某某 1 2 2 3 5. 9 0 1 2 5 0 1. 9 0C某某 1 2 7 8 8. 9 0 1 2 5 2 2. 4 0W某某 1 2 4 4 9. 6 0 1 2 3 1 9. 9 0Y某某、L某某 1 2 7 7 6. 8 0 1 2 5 1 0. 6 0Y某某 1 7 0 6 8. 6 0 1 6 8 1 1. 9 0H某某 1 4 5 8 0. 4 0 1 4 3 6 1. 1 0W某某、H某某 7 9 4 3. 2 0 8 4 7 8. 7 0Z某某 1 2 9 3 3. 7 0 1 2 6 6 4. 2 0Z某某、F某某 1 3 1 0 5. 2 0 1 2 8 3 2. 1 0Q某某、H某某 8 3 7 5. 5 0 8 2 0 1W某某 1 0 3 9 8. 6 0 1 0 1 8 2L某某 1 2 8 8 5. 3 6 1 2 6 1 6. 9 2824 1 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下表中所载明的金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原告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金额(元)被告应负担金额(元)C某某 2 0 9 2 0 9C某某 2 1 6. 5 0 2 1 6. 5 0W某某 2 0 9. 5 0 2 0 9. 5 0Y某某、L某某 2 1 6 2 1 6Y某某 3 2 3. 5 0 3 2 3. 5 0H某某 2 6 2 2 6 2W某某、H某某 1 0 5. 5 0 1 0 5. 5 0Z某某 2 2 0 2 2 0Z某某、F某某 2 2 4 2 2 4Q某某、H某某 1 0 7 1 0 7W某某 1 5 7. 5 0 1 5 7. 5 0L某某 2 1 9 2 1 9825 1 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75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5183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11-22 | 2025-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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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82执518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各原告支付如下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单位元): 原告 逾期交房违约金 逾期办证违约金 违约金总额 鄢国庆 C某某 14898 15218 30116 H某某 唐 博 9043 9237 18280 Z某某 9317 9518 18835 G某某 9295 9495 18790 C某某 8972 9165 18137 W某某 9206 9404 18610 B某某 W某某 9629 9837 19466 金光县 11565 11814 23379 P某某 11423 11669 23092 曾 乐 8973 9165 18138 N某某 G某某 9374 9576 18950 陈 橙 9348 9549 1889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1 85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68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5274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11-28 | 2025-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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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82执527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各原告如下违约金:原告S某某和W某某37 590元,原告Z某某34 666元,原告S某某38 704元,原告Y某某和F某某43 500元,原告Q某某和H某某28 444元,原告P某某和C某某41 363元,原告S某某41 343元,原告L某某和Z某某41 930元,原告W某某和J某某和J某某39 5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共计6 878元,减半收取计3 439元,由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71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8月1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