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MA2AFJF921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大厦18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1MA2AFJF921 | 登记机关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湾新区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17年11月13日 |
法定代表人 | 冯继志 | 营业期限 | 2017年11月13日 - 9999年09月0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5月29日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大厦18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产业园开发与运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房屋拆除服务(除爆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冯继志 |
董事长 |
彭涛 |
副董事长 |
杜治宇 |
监事 |
赵建锋 |
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卓越光谷(宁波)置业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武汉光谷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 3100万人民币 | 31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卓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6900万人民币 | 69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甬前湾建消验〔2023〕第02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9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 |
许可机关 | 区规划建设国土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前税)许变更准字﹝2023﹞第(4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11330200MB1514951Y |
开始日期 | 2023-03-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前税)许变更准字〔2023〕第(42)号,申请人: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23年02月10日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23年02月10日受理。经查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于你(单位)变更该项税务行政许可。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前湾新区税务局2023年02月10日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甬前湾建消验〔2023〕第00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9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 |
许可机关 | 区规划建设国土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3 | A级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91330201MA2AFJF921 |
2 | 2022 | A级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91330201MA2AFJF921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8-25 |
处罚类型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依法由施工总包单位先行清偿 |
决定文书号 | 甬前人社罚决字(2023)第000015号 |
处罚事由 | 经宁波前湾新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认定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浙江迪岳墙体工程有限公司为卓越杭州湾8a地块项目外墙涂料施工单位。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8月2日,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8月10日前对马春梅、马敏昆等64名农民工在卓越杭州湾智慧宜居8a地块、卓越杭州湾9-b地块的农民工工资合计516564元进行清偿。你(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处罚内容 |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
处罚机关 | 宁波前湾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处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8-10 |
处罚类型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依法由施工总包单位先行清偿 |
决定文书号 | 甬前人社罚决字(2023)第000014号 |
处罚事由 | 经宁波前湾新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认定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发包行为,宁波东皓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卓越杭州湾7#地块项目第三方抢工工程施工单位。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7月11日本机关已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7月17日前对李玉祥等28名农民工在卓越杭州湾7#地块项目第三方抢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合计1870370元进行清偿。你(单位)经本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处罚内容 |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
处罚机关 | 宁波前湾新区人社局 |
处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5887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6-20 | 2025-07-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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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588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C某某和H某某 6 113.85元; 二、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L某某 6 354.42元; 三、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W某某和L某某 5 624.92元; 四、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 6 670.78元; 五、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D某某和D某某 6 610.42元; 六、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J某某5 612.14元; 七、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 6 592.04元; 八、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和C某某6 382.14元; 上述第一至八项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九、驳回各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合计10 249元,减半收取计5 124.5元,由原告C某某和H某某负担982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590元,由原告W某某和L某某负担568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587元,由原告D某某和D某某负担583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123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624元,由原告Z某某和C某某负担598元,由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6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49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5715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6-16 | 2025-07-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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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5715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6-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货款3776611.5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到期欠付结算款部分利息以3667518.9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期欠付保修款部分利息以109092.65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9352元,由原告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负担2552元,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6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已全部预交,故由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原告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与上述判决一并履行。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142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5570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6-11 | 2025-07-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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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5570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6-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德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价款222 603.6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 639元,由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79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5909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6-23 | 2025-07-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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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590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6-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违约金27 065.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9元,由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9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浙0282民初105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5780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6-18 | 2025-07-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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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5780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6-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L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借款本金638 024.97元,支付截至2024年5月13日尚欠的利息16 776.32元、复利398.51元,并支付自2024年5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638 024.97元和利息16 776.3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 二、 被告L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 700元; 三、 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L某某、Z某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L某某、Z某某追偿; 四、 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0 419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3 83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缴,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108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4953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5-26 | 2025-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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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495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5-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195946.5元,款项于2025年4月30日前履行。款项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上海高化支行,账号3100152161805250033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8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浙0282民初13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4458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5-16 | 2025-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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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445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6 629.87元; 二、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6 315元; 三、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S某某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6 522元; 四、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5 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中原告W某某案50元、原告Z某某案50元、原告Z某某及S某某案50元、原告Z某某案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158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5013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5-27 | 2025-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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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501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5-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73元,由被告J某某、Y某某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J某某、Y某某负担,因原告已预缴,故该应由被告J某某、Y某某负担的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J某某、Y某某于2024年11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78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4111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5-07 | 2025-07-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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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4111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5-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636715.99元,并支付自2024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636715.9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二、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Y某某应履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Y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0167元,由被告Y某某、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134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3588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4-15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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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358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4-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借款本金 1005676.76 元,利息64902.39 元、逾期利息 1058.02 元、复利 2989.88 元,并支付自2024 年 6 月 18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 1005676.76 元、利息 64902.39 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照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 二、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律师费 5000 元; 三、被告Y某某、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C某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C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 14472 元,减半收取计 7236 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保全申请费 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缴,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87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3453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4-09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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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345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4-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L某某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前湾新区支行借款本金735 861.61元,支付利息15 481.63元、截至2023年11月30日的罚息151.84元、复利206.16元,并支付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以本金735 861.61元和利息15 481.6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确定的罚息利率及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方式分别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L某某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前湾新区支行律师代理费4 783元; 上述两项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L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L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1 365元,减半收取计5 682.5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4 302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缴,故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87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3542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4-11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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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3542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测绘和遥感技术研究院测绘工程费3 182 749元,并支付以1 519 544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宁波市测绘和遥感技术研究院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 485元,由原告宁波市测绘和遥感技术研究院负担147元,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 3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138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3479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4-09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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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347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4-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H某某、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借款本金704 213.79元,支付暂计算至2024年9月20日的利息3 139.78元,罚息24 018.09元,复利107.09元,并支付自2024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分别以借款本金704 213.79元和利息3 139.78元为基数、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H某某、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 000元; 三、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被告H某某、G某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H某某、G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1 164元,保全申请费4 202元,由被告H某某、G某某、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因原告已预交保全费4 202元,故被告应负担的保全费4 202元,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交付给原告。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145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3215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4-01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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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3215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 542 659.86元,并支付以310 028.93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5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和以2 232 630.93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3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8 796元,减半收取计14 398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14 3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5 00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该款支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90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610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13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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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2610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借款本金977090.34元,截止2024年9月23日的利息35433.34元、逾期利息26874.81元、复利1826.67元,并支付自2024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977090.34元、利息35433.34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照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 二、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D某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D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4517元,减半收到计7258.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已预缴,由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87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697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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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269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恩嘉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款120 000元,并支付以12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恩嘉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957元,由原告负担2 191元、被告负担2 7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 1 739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769元、被告负担97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负担的财产保全费支付给原告。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90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953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21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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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295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晨皓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38 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12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晨皓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 370元,减半收取计3 18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102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025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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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2025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弘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价款521 998.80元及自2022年8月19日始至2023年1月14日止、以469 798.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及自2023年1月15日始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所欠工程价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二、原告宁波弘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可在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未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就其承建的涉案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宁波弘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 508元,由原告负担508元,被告负担9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51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1270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2-08 | 2025-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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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1270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金鹏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 429 200.95元,并支付以134 206.71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和以294 994.24元为本金,自2024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原告金鹏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项欠款429 200.95元的范围内对其施工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施工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金鹏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 891.5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3 791.5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73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1596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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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1596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Z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借款本金936 543.83元及支付期内利息58 214.89元以及截至2024年3月23日的罚息806.23元、复利2 434.69元,并支付自2024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分别以借款本金936 543.83元中未清偿部分和利息58 214.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425%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Z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 800元; 三、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Z某某、L某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L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3 614元,由被告Z某某、L某某、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5 000元,由被告Z某某、L某某、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已预缴,故由被告Z某某、L某某、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交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28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918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1-17 | 2025-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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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91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K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借款本金294318.36元,支付截至2023年2月16日的借期内利息4308.07元、逾期利息106.52元、复利34.75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294318.36元、利息4308.07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50%后确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及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方式分别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 二、被告K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借款本金290222.38元,支付截至2023年2月16日的借期内利息9482.07元、逾期利息422.85元、复利213.54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290222.38元、利息9482.07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60个基点后再上浮50%确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及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方式分别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 三、被告Y某某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K某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K某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9791元,减半收取计4895.5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保全申请费352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缴,故该应由被告负担的保全申请费3520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74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655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1-14 | 2025-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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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655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本金815 099.84元,支付原告截至2024年3月20日的利息51 475.42元、罚息1 635.08元、复利2 378.08元,并支付原告自2024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分别以借款本金815 099.84元、利息51 475.4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分别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 000元; 三、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被告G某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G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 283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4 801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缴纳,该保全申请费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27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654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1-14 | 2025-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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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65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Z某某、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借款本金 698 193.05元、截至2023年4月20日的利息29 616.62元、逾期利息及复利1767.19元以及自2023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698 193.05元、利息29 616.6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 二、 被告Z某某、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的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 350元; 三、 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Z某某、X某某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X某某追偿; 四、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 620.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负担76.5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5 5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4 241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原告缴纳,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93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454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1-09 | 2025-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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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45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01 492.4元,并支付自2024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856 268.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支付自2024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45 223.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 815元,由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直接转交原告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49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2347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06-07 | 2024-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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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82执234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浙0282民初1279号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12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浙0282执4392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3-10-27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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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282执4392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10-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282民初2816号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28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浙0282执3663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3-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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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282执366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282民初4237号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慈溪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42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浙0282执3597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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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282执359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282诉前调书72号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慈溪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诉前调书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浙0282执3944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3-10-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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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282执394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282民初2881号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慈溪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28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浙0282执3182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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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282执3182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282民初13号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慈溪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14 | 企业所得税 | 12557117.2 | None |
2 | 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02 | 企业所得税 | 12557117.2 | 7623523.03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11月1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