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均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MA2GUW0T35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永强大厦801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浙江均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1MA2GUW0T35 | 登记机关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湾新区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19年11月14日 |
| 法定代表人 | 周中文 | 营业期限 | 2019年11月14日 - 9999年09月0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8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3月28日 |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永强大厦801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9)
| 周中文 |
| 董事长 |
| 孙祖刚 |
| 财务负责人 |
| 徐文武 |
| 董事 |
| 江丽女 |
| 监事 |
| 谢之和 |
| 监事会主席 |
| 邓晓 |
| 监事 |
| 郭立冬 |
| 董事 |
| 陈华英 |
| 经理,董事 |
| 陈辉 |
| 董事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宁波旭辉置业有限公司 | 11200万人民币 | 112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上海昕崟实业有限公司 | 5880万人民币 | 588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无锡东方易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0920万人民币 | 1092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330201250818817602731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宁波市住建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8-21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电子)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浙江均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浙0282执1885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6-02-05 | 2026-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浙0282执1885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6-02-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L某某、F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本金846 008.68元,支付至2025年4月10日止的利息14 078.85元、罚息33.93元、复利275.49元,并支付自2025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846 008.68元、利息14 078.8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 二、 被告L某某、F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 500元; 三、 被告浙江均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确定的被告L某某、F某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F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2 529元,由被告L某某、F某某、浙江均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本案财产保全费4 905元,由被告L某某、F某某、浙江均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交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 |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浙0282民初1221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浙江均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浙0282执2429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6-02-26 | 2026-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浙0282执2429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6-02-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L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借款本金768 276.34元,支付至2025年10月9日止的利息26 069.45元、罚息352.05元、复利709.13元,并支付自2025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768 276.34元、利息26 069.4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L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支出的律师费11 700元; 三、被告浙江均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1 871元,由被告L某某、浙江均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本案财产保全费4 517元,由被告L某某、浙江均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交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 |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浙0282民初1887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8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11月1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