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甬泉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25071471408H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象山港路501号宁波银行大厦9楼保集集团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宁波甬泉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25071471408H | 登记机关 |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3年07月02日 |
法定代表人 | 邱民民 | 营业期限 | 2013年07月02日 - 9999年09月0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11月09日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象山港路501号宁波银行大厦9楼保集集团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装潢材料、水暖器材、照明电器批发。 |
主要人员 (3)
吴美丽 |
监事 |
邱民民 |
执行董事 |
魏剑 |
经理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南昌申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 | - |
舟山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
上海佳富投资有限公司 | - | - | |
何国平 | - | - | |
企业法人 | 宁波高升投资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宁波甬洲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象建许00200-002-202405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象山县住建局 |
开始日期 | 2024-11-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宁波甬泉置业有限公司 | 91330225071471408H |
2 | 2020 | A级 | 宁波甬泉置业有限公司 | 91330225071471408H |
3 | 2019 | A级 | 宁波甬泉置业有限公司 | 91330225071471408H |
4 | 2018 | A级 | 宁波甬泉置业有限公司 | 91330225071471408H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宁波甬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沪02执恢383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9-02 | 2024-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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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2执恢38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9-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各方明确被告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月31日、2023年6月9日各归还款项1,000万元、1,300万元,用于清偿本案诉争债权本金,按照“先还本金,后还利息”原则,截至调解协议签署之日,债权本金未清偿金额为5,700万元。二、截至2023年7月12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债权本金对应的未清偿利息为21,581,517.81元。各方基于调解协商确认,待清偿利息按年利率13.4%计算,为18,778,723.29元。三、各被告与各第三人应于各方完成签署本协议之日,向原告归还本金1,000万元(注:已于2023年7月25日支付),原告同意配合在本协议签署之日的次一工作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项下对甬宝大厦(蕰川路299号)物业已采取的查封措施(注:原告已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四、各被告与各第三人应在2023年8月20日前向原告以现金方式偿还债权本金1,900万元。五、原告同意在各被告与各第三人根据上述第四条约定款项按期支付之日的次一工作日配合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项下对梅陇大厦(梅陇路555号)物业已采取的查封措施。六、各被告与各第三人应在2023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以现金方式偿还剩余债权本金2,800万元。七、各被告与各第三人应在2024年3月31日前向原告以现金方式清偿上述第二条确定的待清偿利息18,778,723.29元。八、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原告在本案项下已支出的各项费用合计434,369.32元,包括诉讼费192,957.32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36,412元以及律师费200,000元,各被告与各第三人应在2023年10月31日前以现金方式向原告全额支付。九、如各被告与各第三人未能按照本调解协议向原告支付任一期款项的,则原告有权要求各被告与各第三人立即清偿债权剩余本金、利息(利息金额计算公式为: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确定的未清偿债权利息21,581,517.81元十以剩余债权本金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化15.4%的利率自2023年7月13日起逐日计算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产生的利息金额一届时已偿还的利息金额)以及本调解协议第八条所载的费用434,369.32元的未付金额。特别地,被告Z某某以人民币2,000万元为限承担前款清偿义务。同时,原告可就前述全部未付款项立即以各被告与各第三人为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就本案项下已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即对甬宝大厦(蕰川路299号)物业、梅陇大厦(梅陇路555号)物业采取的查封措施以及对被告H某某(HuangJian)银行账户采取的冻结措施,除本调解协议有明确约定外,在各被告与各第三人向原告支付全部款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由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项下对各被告已采取的各项保全措施。除非各被告与各第三人未能按照本调解协议向原告支付任一期款项,否则原告不得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各被告与各第三人采取新增的诉讼保全措施。十一、本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原告及各被告就本案再无任何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院可在不改变本调解协议原意的基础上对文字及顺序进行调整;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确认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2民初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07月0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