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恒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25MA2KP4L421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力大厦1801室、1802室(自主申报)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宁波恒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25MA2KP4L421 | 登记机关 |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1年08月26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自强 | 营业期限 | 2021年08月26日 - 9999年09月0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4月12日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力大厦1801室、1802室(自主申报)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住房租赁;房地产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张自强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李岩 |
监事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赤峰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宁波市鑫莱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 -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变更)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330201230509884008465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变更)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象税一)许变更准字﹝2023﹞第(22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11330200MB15148983 |
开始日期 | 2023-03-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象税一)许变更准字〔2023〕第(220)号,申请人:宁波恒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23年04月19日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23年04月19日受理。经查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于你(单位)变更该项税务行政许可。国家税务总局象山县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2023年04月19日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象税一)许变更准字﹝2022﹞第(48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象山县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FORM0":{"swxzxkxmmc":"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nowD":"16","wssdrqD":"16","nowY":"2022","sqrqD":"16","slrqD":"16","bgsx":"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wssdrqY":"2022","sqrqY":"2022","slrqM":"06","sqrxm":"宁波恒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wszg":"(象税一)许变更准字〔2022〕第(489)号","swjgmc":"国家税务总局象山县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nowM":"06","wssdrqM":"06","slrqY":"2022","sqrqM":"06"}}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象水渔审批函﹝2022﹞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县水利和渔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2-03-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生产建设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330225202210004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 |
许可机关 |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1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宁波恒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1-05 |
处罚类型 | 房地产广告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
决定文书号 | 象市监处罚(2024)9号 |
处罚事由 | 一、当事人在多处宣传中涉及“‘太师椅’的风水格局”等内容。推文费用无法计算。二、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推文包含“打造全象山唯一4层墅级洋房”等内容,经查,城区亦有4层叠墅洋房房型,当事人宣传为象山唯一4层墅级洋房与实际不符。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三、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推文含有“别家的容积率为2.5高密好拥挤居住压抑......得房率约85%房子更大居住更舒适”等内容,阅读量55。依据当事人提供各户型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数据资料计算,与宣传得房率85%不符。另当事人未能提供客厅面宽约6.3米的证明资料,与实际不符。当事人编造所谓“别家”容积率为2.5,客厅面宽仅4-4.5米和得房率约73%的推文广告未能提供相关资料,损害了其他房产项目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四、当事人在营销中心沙盘部分楼号放置了“售罄”标牌,标注的销售状况与实际不符。五、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推文含有“步行3分钟即可达到......”等内容,阅读量175。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六、当事人在售楼中心现场进行某活动使用的代金券“使用规则”含有“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的条款。七、当事人在营销中心公示牌对1期192套商品房进行标价,内容为“幢号、房号、建筑面积、单价、总价”;同时通过电子屏对其中160套进行标价,内容为“幢号、单元号、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建筑面积、申报单价、房屋总价”;但未按照《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标注“层高、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另外,未对1期24套、2期152套预售商品房明码标价。上述推文广告、围挡广告和宣传海报均未标明预售许可证号。 |
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含有“天赋贵脉值此卿云府青山揽城,形如‘太师椅’格局”等涉及风水、迷信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之规定,属于广告中含有迷信内容的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3万元。当事人发布含有“象山唯一4层墅级洋房,客厅面宽约6.3米,得房率约85%”等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万元。当事人编造“别家的容积率为2.5,高密好拥挤,居住压抑,别家的客厅面宽仅4-4.5米,光照通风不足,空间狭小,别家的得房率约73%,建筑面积大,使用面积小”等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属于编造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在同一推文中发布虚假广告和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的行为择一重处,按照发布虚假广告予以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的行为不予处罚。当事人发布含有“步行3分钟即可达到......”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现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对房屋标注的销售状况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未标注预售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房地产广告未标明预售许可证号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活动中使用含有“最终解释权归卿云府所有”条款代金券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现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制作价格手册或价目表,对所销售的商品房实行一套一标;第二款规定,价格手册、价目表应标明以下内容:商品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等。当事人未对176套商品房标明价格,未对192套商品房标明“层高”等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明码标价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192套商品房未标明“层高”等内容的行为,责令改正;对176套商品房未标明价格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罚款17.6万元(每套罚款1000元)。综上,罚款共计40.6万元。 |
处罚机关 |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1年08月26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