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81MA282U3XX8
地址:余姚市万达广场13幢801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81MA282U3XX8 | 登记机关 |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6年10月31日 |
| 法定代表人 | 滕达 | 营业期限 | 2016年10月31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60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7月28日 |
| 企业地址 | 余姚市万达广场13幢801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室内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制冷空调设备安装;自有房屋租赁服务。 | ||
主要人员 (4)
| 易渊 |
| 董事 |
| 武德龙 |
| 监事 |
| 滕达 |
| 经理,董事长 |
| 王学青 |
| 董事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 | - |
| 杭州橙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1执5720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5-10-17 | 2025-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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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81执5720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海尔智慧楼宇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3 575 251.65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30日起以495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6日起以1 200 378.74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9日起以1 200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1日起以679 872.91元为基数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 402元,由被告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1民初590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1执5068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5-09-08 | 2025-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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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81执5068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9-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源祥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山诚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登灏电子有限公司、山东鑫之昊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标汽车零部件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绍兴卓可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1 090 0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二、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的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 610元,由被告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源祥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山诚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登灏电子有限公司、山东鑫之昊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标汽车零部件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南通源祥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山诚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登灏电子有限公司、山东鑫之昊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标汽车零部件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1民初607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1执4234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5-07-31 | 2025-08-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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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81执4234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7-3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市雅媞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汇票款146 210.4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 224元,减半收取1 612元,由被告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1民初553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1执3826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5-07-01 | 2025-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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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81执3826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西达冉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票据款600 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 800元,减半收取4 900元,由被告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1民初755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1执3059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5-05-16 | 2025-06-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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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81执3059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京鱼别丢商贸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106 760元,并支付以106 76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 435元,减半收取1 217.50元,由被告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 执行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1民初471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1执2638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5-04-16 | 2025-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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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81执2638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60 796.36元,并赔偿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 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对余姚恒大御澜庭地下室环氧地坪漆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60 796.3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 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被告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缴纳。 | ||||
| 执行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1民初723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281执2166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4-08-19 | 2025-0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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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浙0281执2166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8-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祥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281民初746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281执792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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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浙0281执792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 执行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其它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22民初356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浙0281执恢1115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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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浙0281执恢1115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 执行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余姚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281民特49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浙0281执2862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3-10-11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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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浙0281执2862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3-10-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 执行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其它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4372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6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10月3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