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81MA2AJRY463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凤山街道中昂祥云府17幢2楼物业中心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余姚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81MA2AJRY463 | 登记机关 |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 成立日期 | 2018年05月18日 |
| 法定代表人 | 李琴 | 营业期限 | 2018年05月18日 - 9999年09月0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669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6月09日 |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凤山街道中昂祥云府17幢2楼物业中心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李琴 |
| 执行董事,经理 |
| 齐志 |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中昂(重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浙江昂域地产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余姚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浙0281执1500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6-02-28 | 2026-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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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浙0281执1500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6-02-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余姚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明唐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工程款1 211 604元,并以 42 872元为基数,支付自2024年6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二、 被告余姚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上海明唐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工程保证金800 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三、 原告上海明唐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有权对由其承建的余姚市泗门镇四海大道北侧地块商住用房建设项目二期消防专用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被告余姚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 211 604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 驳回原告上海明唐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其他诉请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 893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27 893元,由被告余姚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案件鉴定费8 000元,由被告余姚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浙0281民初47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余姚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浙0281执928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6-02-03 | 2026-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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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浙0281执928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6-02-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余姚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3 891元,款于2025年4月10日前付清; 二、 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被告余姚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案民事调解书送达被告后七日内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 执行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浙0281民初331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余姚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浙0281执597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6-01-21 | 2026-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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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浙0281执597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6-01-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深圳市润诚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致确认双方于2021年9月26日签订的《余姚市泗门镇四海大道北侧地块(2018-35号地块)充电桩采购安装合同》于2025年8月13日解除; 二、被告余姚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润诚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73 838元,款于2025年9月13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原告深圳市润诚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 讼请求; 四、被告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就《余姚市泗门镇四海大道北侧地块(2018-35号地块)充电桩采购安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今后无其他纠纷;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5 408元,减半收取2 704元,由被告余姚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款于本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浙0281民初974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余姚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浙0281执7243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5-12-30 | 2026-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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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81执7243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12-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浙江上建防护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26 038元、质保金172 949.37元,合计398 987.37元;以226 03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6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以172 949.3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6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余姚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质保金172 949.3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江上建防护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 285元,由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公告费由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浙0281民初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余姚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浙0281执7160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5-12-30 | 2026-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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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81执7160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12-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姚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博州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651 001.1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二、原告浙江博州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对余姚市泗门镇四海大道北侧地块商住用房建设项目幕墙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651 001.1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浙江博州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 914元,由原告浙江博州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4元,被告余姚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 310元。被告余姚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浙0281民初354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余姚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浙0281执5182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5-09-11 | 2026-0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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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81执5182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9-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余姚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款1 294 398元,并支付以1 294 398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款于2024年10月9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 若被告余姚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协议第一项中约定的全部未履行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 450元,减半收取8 225元,由被告余姚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案民事调解书送达被告后七日内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 执行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1民初526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余姚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浙0281执4242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5-07-31 | 2025-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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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81执4242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7-3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余姚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S某某款项64 657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 416元,减半收取708元,由被告余姚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浙0281民初170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余姚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浙0281执2585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5-04-15 | 2025-09-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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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81执2585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浙0281民初3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余姚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浙0281执3650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4-12-05 | 2024-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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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浙0281执3650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12-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支付申请执行标的1186719.7元及利息,如计付利息详见生效法律文书主文;(2)支付案件诉讼费7740元;(3)支付执行费14267元。 | ||||
| 执行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1民初422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669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5月1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