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81MA2H5GBA93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镇前路2号(自主申报)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81MA2H5GBA93 | 登记机关 |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20年05月08日 |
法定代表人 | 刘保中 | 营业期限 | 2020年05月08日 - 9999年09月0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7月19日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镇前路2号(自主申报)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主要人员 (2)
刘保中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朱顺岗 |
监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余姚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95万人民币 | 49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杭州伟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万人民币 | 5万人民币 |
其他投资者 | 舟山嘉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万人民币 | 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浙余建排字第679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14 |
结束日期 | 2028-09-14 |
内容 | 生活污水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1执3469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5-06-11 | 2025-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浙0281执346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6-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6 429.1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 166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455元,由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11元。 | ||||
执行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1民初75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1执2919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5-05-12 | 2025-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浙0281执291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5-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款项271023.67元 | ||||
执行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自贡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自仲案字第1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1执2560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5-04-14 | 2025-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浙0281执2560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4-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3 929.50元; 二、 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F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6 151.90元; 三、 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T某某、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4 764.98元; 四、 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J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7 808.72元; 五、 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J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6 183.85元; 六、 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P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3 894.38元; 七、 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3 565.99元; 八、 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3 759元; 九、 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X某某、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4 441元; 十、 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5 873.20元; 十一、 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G某某、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6 516.12元; 十二、 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5 805元; 十三、 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6 194.87元; 十四、 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4 517.66元; 十五、 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4 100元; 十六、 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G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5 346.97元; 十七、 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X某某、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4 782元; 十八、 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F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7 311.50元; 十九、 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D某某、A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2 053.28元; 二十、 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5 177.15元; 二十一、 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4 482.53元; 二十二、 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飞孟逾期交房违约金37 243.68元; 二十三、 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4 782元; 二十四、 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4 891.70元; 二十五、 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4 092.36元; 二十六、 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4 979.95元; 二十七、 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4 587.05元; 二十八、 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4 764.98元; 二十九、 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4 589.85元; 三十、 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3 759元; 三十一、驳回原告S某某、F某某、T某某和Y某某、J某某、W某某和J某某、P某某、W某某、H某某、X某某和L某某、W某某和Z某某、W某某和G某某、Y某某、Y某某、L某某、X某某、A某某和D某某、F某某、X某某和C某某、G某某、C某某、Z某某、Z某某飞、C某某、Z某某和Z某某、Z某某、W某某、W某某、Z某某、Z某某、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如下:S某某案的案件受理费1 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212元,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4元;F某某案的案件受理费1 156元,减半收取578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226元,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52元;T某某和Y某某案的案件受理费1 104元,减半收取552元,由原告T某某和Y某某负担180元,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72元;J某某案的案件受理费1 218元,减半收取609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236.50元,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72.50元;W某某和J某某案的案件受理费1 157元,减半收取578.50元,由原告W某某和J某某负担226元,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52.50元;P某某案的案件受理费1 071元,减半收取535.50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212元,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3.50元;W某某案的案件受理费1 059元,减半收取528.5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208.50元,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0元;H某某案的案件受理费1 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211元,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2元;X某某和L某某案的案件受理费1 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X某某和L某某负担215.50元,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0.50元;W某某和Z某某案的案件受理费1 145元,减半收取572.50元,由原告W某某和Z某某负担224元,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48.50元;W某某和G某某案的案件受理费1 169元,减半收取584.50元,由原告W某某和G某某负担228元,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56.50元;Y某某案的案件受理费1 143元,减半收取517.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70元,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47.50元;Y某某案的案件受理费1 157元,减半收取578.5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226元,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52.5元;L某某案的案件受理费1 652元,减半收取826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494.50元,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1.50元;X某某案的案件受理费1 119元,减半收取559.50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221元,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8.50元;A某某和D某某案的案件受理费 1 002元,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A某某和D某某负担200.50元,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0.50元;F某某案的案件受理费1 119元,减半收取559.50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193元,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66.50元;X某某和C某某案的案件受理费1 104元,减半收取552元,由原告X某某和C某某负担217元,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5元;G某某案的案件受理费1 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221元,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42元;C某某案的案件受理费1 079元,减半收取539.5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213元,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6.50元;Z某某案的案件受理费1 093元,减半收取546.5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15.50元,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1元;Z某某飞案的案件受理费1 197元,减半收取598.50元,由原告Z某某飞负担233元,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65.50元;C某某案的案件受理费1 104元,减半收取552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217元,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5元;Z某某和Z某某案的案件受理费1 108元,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Z某某和Z某某负担218元,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6元;Z某某案的案件受理费1 078元,减半收取539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13元,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6元;W某某案的案件受理费1 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219元,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7元;W某某案的案件受理费1 118元,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219.50元,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9.50元;Z某某案的案件受理费1 097元,减半收取548.5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16元,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2.50元;原告Z某某案的案件受理费1 097元,减半收取548.5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16元,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2.50元;Y某某案的受理费1 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211元,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2元;被告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1民初95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1执159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5-01-09 | 2025-0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浙0281执15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余姚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货款810 088元,支付自2023年6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二、 驳回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 465元,减半收取6 232.50元,财产保全费4 852元,合计11 084.50元,由被告余姚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1民初43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1执109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5-01-08 | 2025-0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浙0281执10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姚华川置业有限公司、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货款649 932.8元,支付自2023年6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 752元,减半收取5 376元,财产保全费3 996元,合计9 372元,由被告余姚华川置业有限公司、余姚城东嘉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
执行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1民初59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5月08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