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81MA2H6AU07R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东宁路586号万象企业中心A座10楼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余姚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81MA2H6AU07R | 登记机关 |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06月15日 |
| 法定代表人 | 刘小舟 | 营业期限 | 2020年06月15日 - 9999年09月0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9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1月11日 |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东宁路586号万象企业中心A座10楼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刘小舟 |
| 执行董事,经理 |
| 李昊峰 |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杭州力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000万人民币 | 9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余姚知行建设有限公司 | 1800万人民币 | 18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浙余建排字第6796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9-14 |
| 结束日期 | 2028-09-14 |
| 内容 | 生活污水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330201230221837695033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2-23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变更)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余姚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5-09-12 |
| 处罚类型 | 余姚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 |
| 决定文书号 | 余市监处罚(2025)876号 |
| 处罚事由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系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开发了云映凤园楼盘,2021年先后两次向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了云映凤园商品房价目。该局通过余姚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上述楼盘的两次商品房价目备案,备案内容除了每套商品房的价格外还有优惠折扣条件,其中2021年4月25日发布的商品房价目备案《商品房销售标价牌》中有“住宅:付款50%以上共99折,三件套资料齐99折,新力成立11周年99.5折,新力上市2周年99折商业:开盘认购98折,按时签约98折,按时付款96折,新力成立11周年98折车位: |
| 处罚内容 | 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承诺。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属于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当事人向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云映凤园商品房销售价格和优惠折扣条件,属于对商品房价格作出具体的确定承诺。当事人销售云映凤园商品房时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备案和公示的优惠折扣条件,属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所指的价格欺诈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所指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理由如下:1、商品房经营者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属于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的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2、2021年7月30日之前成交的住宅和车位应按照2021年4月25日当事人向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该局对外发布的住宅和车位优惠折扣条件计算应享受的优惠折扣;2021年7月30日之后(含2021年7月30日)成交的住宅和车位应按照2021年7月30日当事人向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该局对外发布的住宅和车位优惠折扣条件计算应享受的优惠折扣;对于商铺,应按照2021年4月25日当事人向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该局对外发布的商业优惠折扣条件计算应享受的优惠折扣。3、当事人公布了住宅优惠的计算公式:多重优惠折扣按照连乘计算。虽然车位和商铺优惠计算公式没有公示,但是实际购房款均是多重优惠折扣连乘计算的,故也以多重未享受的优惠折扣连乘来计算住宅、商铺、车位未享受的优惠折扣金额。4、关于“按时签约,按时付款”的优惠折扣。以《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付款签约时间来认定是否“按时”;反之,如果付款签约时间没有填写,由于上述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7修订)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的规定,应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即应认定没有约定付款签约时间。蒋声波的子母192、Z012车位和史建城的1号楼7一2号商铺的《商品房认购书》均没有填写付款的具体日期,但是这些商品房最终是付款签约的,故应享受“按时签约,按时付款”的优惠折扣。5、关于“开盘认购”的优惠折扣。开盘认购与开盘当天认购含义并不完全相同。通常理解,开盘当天的时间节点仅限于楼盘正式开盘当天,而开盘认购包括开盘当天之后的楼盘销售期间,时间节点并不限于开盘当天。当事人也未特别指明“开盘”仅指开盘当天,况且当事人已主动给予大部分购房者开盘认购的优惠,故其他购房者也应得到该优惠折扣。6、关于“新力成立11周年”的优惠折扣。虽然当事人2021年5月20日开盘销售云映凤园商品房时,新力(即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成立超过了11周年,但是格式条款的理解应做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不能享受该优惠折扣的理解与日常生活常识相悖,同时当事人在发改部门备案、开盘现场和售楼处公示中并未写明“只有新力成立11周年当天成交的客户才能享受该折扣”,也未写明享受该优惠折扣的期限,况且当事人已主动给予9套住宅该优惠折扣,属于实质执行该优惠承诺,故其他购房者也应得到该优惠折扣。7、关于“新力上市2周年99折”的优惠折扣。虽然云映凤园商品房开盘时,新力(即新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市不到2周年,但是格式条款的理解应做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不能享受该优惠折扣的理解与日常生活常识相悖,同时当事人在发改部门备案、开盘现场和售楼处公示中并未写明“新力上市2周年当天成交的客户才能享受该折扣”,也未写明享受该优惠折扣的期限,况且当事人实际上已经给予106套住宅该优惠折扣,属于实质执行该优惠承诺,故其他购房者也应得到这个优惠折扣。8、关于子母车位的优惠折扣。当事人在两次备案公示的车位优惠折扣条件中,对子母车位不能享受优惠折扣没有作出说明,但备案公示附件中的《车位销售价目表》列有子母车位。子母车位虽然有两个车位,但是没有分开定价销售。子母车位也是车位,故所有子母车位也应享受车位的优惠折扣。9、关于两套“特价”住宅(1号楼301和3号楼201)。这两套住宅的购房者是在2021年7月30日当事人云映凤园商品房价目备案(调整)发布之后购买的,该备案(调整)对“滞销房源,清盘”没有作出解释。但该次备案公示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列有上述两套住宅,楼层也符合,故按照通常理解,这2套住宅应该享受该次备案公示的住宅优惠折扣。10、关于“付款50%以上共99折”的优惠折扣。当事人开盘现场对此进行细化公示:50%<首付款占总房款比例<100%,享受总房款99.5折优惠全款支付购买房源总房款,享受总房款99折优惠备注:以上优惠不叠加使用。据此按细化的公示优惠折扣条件计算优惠折扣;签约时签订的《签约确认单》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和购房者双方应予以遵守;购房者后期改变首付比例,但是没有重新签订《签约确认单》,仍以原《签约确认单》认定其应享受的优惠折扣。11、关于“三件套资料齐99折”的优惠折扣。成交的购房者都提供了三件套资料,故三件套资料齐99折的优惠折扣都应予以享受。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引起购房者集体举报,没有退还全部多收价款,但是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退还了部分多收价款,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以前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具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493780元;二、罚款100万元。 |
| 处罚机关 |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余姚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0-28 | 增值税 | 445959.88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6月15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