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82MA290UE933
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天香桥村正字地31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慈溪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82MA290UE933 | 登记机关 |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05月16日 |
法定代表人 | 杨可 | 营业期限 | 2017年05月16日 - 2037年05月15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286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6月29日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天香桥村正字地31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不动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杨可 |
董事,经理 |
闫越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杭州新城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289万人民币 | 2289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新城控股集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20571万人民币 | 20571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慈溪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姚惠琴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慈溪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4173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5-08 | 2025-07-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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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417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慈溪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波汇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64 448.77元并支付自2024年6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欠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宁波汇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881元,由原告负担371元、被告负担1 51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149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慈溪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3408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4-08 | 2025-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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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340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4-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慈溪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新城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慈溪龙山优禾建材经营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50万元及以汇票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8844元,减半收取计4422元,由被告慈溪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新城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107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慈溪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986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24 | 2025-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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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2986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W某某于 2024 年 11 月 24 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慈 溪 市 支 行 借 款 本 金267176.88 元、利息 2 045.35 元、逾期利息 37 311.39 元并支 付 自 2023 年 11 月 9 日 起 至 实 际 清 偿 日 止 以 借 款 本 金267 176.88 元、利息 2 045.35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8%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 000 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3 001.50 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被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 000元; 三、被告慈溪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Q某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Q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 239元,由被告Q某某、慈溪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95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慈溪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1488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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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148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慈溪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2 729 283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 577元,由被告慈溪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31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慈溪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1028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2-05 | 2025-05-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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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102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慈溪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安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305 670.92元,并支付原告自2023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52 580.8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该部分利息损失不得超过53 581.13元),以及自2022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53 090.0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浙江安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 88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保全费2 0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56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慈溪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615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1-13 | 2025-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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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82执615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慈溪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京新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6 195.51元,款于2024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 二、原告南京新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 205元,减半收取计602.5元,由 被告慈溪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62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慈溪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11 | 土地增值税 | 98699448.08 | 0.0 |
2 | 慈溪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04 | 土地增值税 | 98699448.08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286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5月1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