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海伦堡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82MA2AFFLY4X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和邦大厦A幢29楼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慈溪市海伦堡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82MA2AFFLY4X | 登记机关 |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17年11月08日 |
| 法定代表人 | 雍秀莲 | 营业期限 | 2017年11月08日 - 9999年09月0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76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8月02日 |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和邦大厦A幢29楼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房屋租赁;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雍秀莲 |
| 经理,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
| 韩飞 |
| 监事 |
股东信息 (6)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广州韵丰置业有限公司 | 276万人民币 | 276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慈溪市唐瑜置业有限公司 | 276万人民币 | 276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宁波唐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27324万人民币 | 27324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广州海典置业有限公司 | 27324万人民币 | 27324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慈溪市海伦堡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8756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9-11 | 2025-10-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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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82执8756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9-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慈溪市海伦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杭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10936.95元; 二、原告上海杭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4410936.95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上海杭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529元,由原告上海杭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46元,被告慈溪市海伦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14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鉴定费26022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1505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慈溪市海伦堡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3365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4-07 | 2025-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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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82执3365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慈溪市海伦堡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英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工程款224 050.43元,并赔偿原告以152 942.8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浙江英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5 012元,减半收取计2 506元,由原告浙江英科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83元,被告慈溪市海伦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 423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825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慈溪市海伦堡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5836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6-19 | 2025-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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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82执5836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6-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慈溪市海伦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弘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70 000元,并支付原告以服务费70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133元,由被告慈溪市海伦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1276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慈溪市海伦堡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6158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7-02 | 2025-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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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82执6158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慈溪市海伦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232696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4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6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原告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慈溪市海伦堡置业有限公司开具1669206.65元的增值税发票; 三、驳回原告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慈溪市海伦堡置业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668元,由原告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43元,被告慈溪市海伦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325元,本案反诉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负担,以上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本案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14元,被告负担3486元,本案鉴定费366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保全费、鉴定费中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原告。 |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1474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慈溪市海伦堡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6740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7-17 | 2025-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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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82执6740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7-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慈溪市海伦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车位销售激励款84752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1108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慈溪市海伦堡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1675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7-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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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82执1675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慈溪市海伦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鸿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 1 460 013.38元及自2024年7月10日始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所欠工程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二、原告浙江鸿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在被告慈溪市海伦堡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价款1 460 013.38元范围内,就其施工的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浙江鸿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 759元,由原告负担2 403元,被告负担17 3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5 00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 5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交付原告;鉴定费63 233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负担鉴定费31 61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交付原告。 |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503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慈溪市海伦堡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59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1-06 | 2025-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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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82执259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44348.61元 |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仲裁委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甬仲字第4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慈溪市海伦堡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3587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09-10 | 2025-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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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浙0282执3587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9-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0507999.74元 |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民终107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76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11月0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