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82MA2H8W1C10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紫阙台销售中心(爱情海南面)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82MA2H8W1C10 | 登记机关 |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10月23日 |
法定代表人 | 杨永胜 | 营业期限 | 2020年10月23日 - 9999年09月0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11月19日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紫阙台销售中心(爱情海南面)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主要人员 (1)
杨永胜 |
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台州睿宏置业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宁波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慈建消验字[2024]第02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9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 |
开始日期 | 2024-07-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慈建消验字[2024]第02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9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 |
开始日期 | 2024-07-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慈建消验字[2024]第02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9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 |
许可机关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 |
开始日期 | 2024-07-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8-16 |
处罚类型 | 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 |
决定文书号 | 甬慈古罚决字(2024)第000221号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于2024年7月3日17时许,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擅自在慈溪市古塘街道海通路与新城大道北路交叉口往北约200米路东侧挖掘人行道。现场被挖掘的人行道共1处,长4米,宽0.5米,面积为2平方米。当事人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古塘街道海通路与新城大道北路交叉口往北约200米路东侧人行道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现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和《宁波市综合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
处罚机关 | 慈溪市人民政府古塘街道办事处 |
处罚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6960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7-23 | 2025-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浙0282执6960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7-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122102.06元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穗仲案字第344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5528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6-10 | 2025-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浙0282执552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6-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2245191.84元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穗仲案字第140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6793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7-18 | 2025-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浙0282执679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卓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佣金279 085元,并以此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25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二、 驳回原告宁波卓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486元,由被告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费1 915元,由被告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因原告已缴纳,故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交付给原告。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浙0282民初22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4621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5-20 | 2025-07-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浙0282执4621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5-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 1 778 628.80元,支付截至2025年2月12日的期内利息 72 353.17元、罚息1 592.32元、复利3 152.68元,并支付自2025年2月1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1 778 628.80元、利息72 353.1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分别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 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7 000元; 三、 被告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Z某某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21 655元,由被告Z某某、荣桂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125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3075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26 | 2025-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浙0282执3075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购房款3 342 435元,并支付该款自2024年4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 539元,由被告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80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659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浙0282执265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江北良平土建有限公司工程款4 528 839.59元,并支付以4 528 839.59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 54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5 0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5 000元直接支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99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1695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浙0282执1695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购房款5 211 185元,并支付该款自2024年4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宁波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 278元,由被告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宁波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保全费5 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宁波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W某某。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65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421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10 | 2025-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浙0282执2421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当康苗木有限公司2 287 031.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 096元,由被告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费5 0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交付给原告。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78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2378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3-07 | 2025-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浙0282执237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东匠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403 971.80元,并支付自2023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3 971.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 被告宁波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 驳回原告广东匠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 706元,由原告广东匠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 045元,被告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宁波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 6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保全申请费3 493元,由原告广东匠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6元,被告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宁波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 757元,因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2 757元。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104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11 | 企业所得税 | 22471473.6 | 22471473.6 |
2 | 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04 | 企业所得税 | 22471473.6 | 22471473.6 |
3 | 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04 | 印花税 | 8844.4 | 8844.4 |
4 | 慈溪市荣桂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04 | 土地增值税 | 163074.81 | 163074.81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10月23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