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83MA291TJD0K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83MA291TJD0K | 登记机关 |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06月16日 |
法定代表人 | 罗旭宇 | 营业期限 | 2017年06月16日 - 9999年09月0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529 | 发照日期 | 2021年11月23日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室内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制冷空调设备安装;自有房屋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武德龙 |
监事 |
罗旭宇 |
经理,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100529万人民币 | 100529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上海茁昀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企业法人 | 上海闳僖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奉溪税)许变更准字﹝2024﹞第(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11330200MB1514986H |
开始日期 | 2024-01-0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奉溪税)许变更准字〔2024〕第(1)号,申请人: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24年01月05日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24年01月05日受理。经查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于你(单位)变更该项税务行政许可。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奉化区税务局溪口税务所2024年01月05日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奉溪税)税许受字﹝2024﹞第(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11330200MB1514986H |
开始日期 | 2024-01-0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奉溪税)税许受字〔2024〕第(1)号,申请人: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24年01月05日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查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自2024年01月05日起受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奉化区税务局溪口税务所2024年01月05日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奉溪税)税许受字﹝2023﹞第(1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11330200MB1514986H |
开始日期 | 2023-12-0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奉溪税)税许受字〔2023〕第(12)号,申请人: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23年12月08日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查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自2023年12月08日起受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奉化区税务局溪口税务所2023年12月08日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奉溪税)许变更准字﹝2023﹞第(7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11330200MB1514986H |
开始日期 | 2023-12-0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奉溪税)许变更准字〔2023〕第(78)号,申请人: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23年12月08日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23年12月08日受理。经查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于你(单位)变更该项税务行政许可。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奉化区税务局溪口税务所2023年12月08日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奉溪税)税许受字﹝2023﹞第(1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11330200MB1514986H |
开始日期 | 2023-12-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奉溪税)税许受字〔2023〕第(11)号,申请人: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23年12月01日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查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自2023年12月01日起受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奉化区税务局溪口税务所2023年12月01日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奉溪税)许变更准字﹝2023﹞第(7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11330200MB1514986H |
开始日期 | 2023-12-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奉溪税)许变更准字〔2023〕第(77)号,申请人: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23年12月01日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23年12月01日受理。经查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于你(单位)变更该项税务行政许可。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奉化区税务局溪口税务所2023年12月01日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奉溪税)税许受字﹝2023﹞第(1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11330200MB1514986H |
开始日期 | 2023-11-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奉溪税)税许受字〔2023〕第(10)号,申请人: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23年11月30日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查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自2023年11月30日起受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奉化区税务局溪口税务所2023年11月30日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奉溪税)许变更准字﹝2023﹞第(7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11330200MB1514986H |
开始日期 | 2023-11-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奉溪税)许变更准字〔2023〕第(76)号,申请人: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23年11月30日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23年11月30日受理。经查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于你(单位)变更该项税务行政许可。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奉化区税务局溪口税务所2023年11月30日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奉溪税)税许受字﹝2023﹞第(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11330200MB1514986H |
开始日期 | 2023-11-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奉溪税)税许受字〔2023〕第(9)号,申请人: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9日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查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自2023年11月29日起受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奉化区税务局溪口税务所2023年11月29日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564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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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13执56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齐州电子有限公司票据款467 033.29元以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其中200 072.76元自2021年4月15日起算;266 960.53元自2021年7月14日起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 881元,由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13民初31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566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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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13执566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款209 9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 449元,由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44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563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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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13执56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七日内向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296508.26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30日起以本金296508.26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5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568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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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13执56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7 103 521.46元; 二、 驳回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5 520元,由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20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570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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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13执570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工程款511 111.85元; 二、 原告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在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付款的同时交付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 确认原告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在511 111.85元工程款本金范围内对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的“奉化恒大溪上桃花源特色小镇首期三号地块太阳能热水器采购安装工程”“奉化恒大溪上桃花源特色小镇项目2号地块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采购安装工程”“奉化恒大溪上桃花源特色小镇项目2号地块太阳能热水系统采购安装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 驳回原告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9 132元,由原告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221元,由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 91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鉴定费29 540元,由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229元,由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9 311元。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20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291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13 | 2025-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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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13执291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 783 766.1元; 二、 原告上海中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付款的同时交付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 驳回原告上海中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1 371元,由原告上海中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17元,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 85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鉴定费18 778元,由原告上海中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元,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 774元。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20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294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13 | 2025-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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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13执29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向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2313332*-*-*-*82568的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票据款503 258.6元,并支付以503 25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损失; 二、 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向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2313332*-*-*-*25732的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票据款249 264元,并支付以249 2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损失; 三、 驳回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1 822元,由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13民初30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295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13 | 2025-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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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13执295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江苏统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3169.76元,并以23 169.76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款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189.50元,由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9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20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03 | 2025-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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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13执20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95 250元,并支付按广告费95 25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8月18日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二、 驳回原告宁波广播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 181元,由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37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213执3273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4-12-23 | 2025-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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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13执327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133 296 751.15元,并支付以131 622 928.6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1 673 822.5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工程款133 296 751.15元范围内就涉案宁波恒大溪上桃源项目2号地块A1#-A11#楼室内精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的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742 590元,由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民初4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213执3056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4-12-02 | 2025-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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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13执3056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浙甬奉化劳人仲案(2024)955号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浙甬奉化劳人仲案(2024)9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213执2396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4-11-08 | 2025-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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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13执2396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鑫之昊商贸有限公司、山西茂百亿科贸有限公司、杭州元晨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阴金之乐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400 691.4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6日起以400 691.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7 3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 960元,由被告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鑫之昊商贸有限公司、山西茂百亿科贸有限公司、杭州元晨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5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213执2268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4-11-06 | 2025-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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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13执226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波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439 470元,并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分别以229 47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4日、以100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8日、以2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以9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宁波恒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波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00 000元,并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以10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宁波御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波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96 000元,并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分别以48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7日、以48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 四、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波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50 820元,并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以5082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 五、被告城博(宁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波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00 000元,并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以10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 六、驳回原告宁波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 663元,减半收取5 831.50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 259元,由被告宁波恒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42元,由被告宁波御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12元,由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76.50元,由被告城博(宁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42元,均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31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213执1125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4-06-20 | 2024-1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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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13执1125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尚欠案款7229148.47元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13民初37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213执971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4-06-03 | 2024-1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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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13执971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6-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尚欠案款2603277.2元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13民初46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213执279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7-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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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13执27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尚欠案款4639962.08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奉化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13民初5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105执196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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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105执196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6073604.3元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105民初73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287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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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2执28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易居甬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285733元及利息(利息以285733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43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浙0102执3819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6-12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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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102执381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款187395.33元,诉讼费1976.5元,执行费2711元。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102民初12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529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6月1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