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83MA2AFQB53D
地址:浙江省松岙镇伍佰岙村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83MA2AFQB53D | 登记机关 |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11月20日 |
| 法定代表人 | 罗旭宇 | 营业期限 | 2017年11月20日 - 9999年09月0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69140 | 发照日期 | 2021年11月24日 |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松岙镇伍佰岙村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住房租赁;农作物栽培服务;水生植物种植(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4)
| 孙平 |
| 董事 |
| 易渊 |
| 董事 |
| 武德龙 |
| 监事 |
| 罗旭宇 |
| 董事长,经理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169140万人民币 | 16914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浙0213执1840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6-04-01 | 2026-05-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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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浙0213执1840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6-04-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桩基检测费313 335.8元,并赔偿以313 33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款清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 000元,减半收取3 000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浙0213民初1052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浙0213执1181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6-02-11 | 2026-05-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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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浙0213执1181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6-02-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费用357 278元,并支付自2023年10月31日起以357 27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7 020元,减半收取3 510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13民初433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浙0213执1128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6-02-10 | 2026-05-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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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浙0213执1128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6-02-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W某某保证金12 8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浙0213民初110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浙0213执898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6-02-02 | 2026-05-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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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浙0213执898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6-02-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剡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恒大御海天下项目2#、3#、4#地块剩余土石方工程(二标段)工程款6 641 937.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8 294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浙0213民初637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4400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10-09 | 2026-04-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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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4400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10-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203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归还借款本金8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2265308.69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2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对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宁波市奉化区松岙镇小狮子口的土地[土地证号:浙(2019)宁波市奉化不动产权第0010905号;他项权证号:浙(2019)宁波市奉化不动产证明0003029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在最高主债权余额85201740元范围内就该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主债权余额40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2023)浙0212民初13788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C某某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借款本金372000元,支付利息20545.46元、罚息2289.37元、复利885.95元,支付自2023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8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别以当期未还本金和当期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和复利,并支付自2023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分别以借款本金372000元的未还部分和全部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和复利,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C某某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律师费2373元、保全费253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C某某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C某某追偿; (2023)浙0212民初13788号之二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F某某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借款本金399632.03元,支付利息13935.2元、罚息248.36元、复利334.57元,支付自2023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别以当期未还本金和当期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和复利,并支付自2023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分别以借款本金399632.03元的未还部分和全部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和复利,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F某某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律师费2484元、保全费263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F某某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F某某追偿; (2024)浙0212民初13030号之三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Z某某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区支行借款本金715997.53元,支付利息10804.18元、罚息及复利132.37元,支付自2024年6月5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分别以裁判主文当期未还本金和当期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和复利,并支付自2024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分别以借款本金715997.53元的未还部分和全部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和复利,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Z某某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区支行律师费10000元、保全费420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Z某某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追偿。 (2024)浙0212民初17229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W某某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区支行借款本金205751.45元,支付利息3099.52元、罚息及复利48.16元,并支付自2024年8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分别以全部未还借款本金、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和复利,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W某某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区支行律师费3000元、保全费158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W某某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W某某追偿。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03民初598号、(2023)浙0212民初13788、13788号之二号、(2024)浙0212民初13030号之三、(2024)浙0212民初17229号民事判决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4371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10-09 | 2026-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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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4371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10-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4 299 890元(款优先支付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原告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按未开票部分付款金额向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1 199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417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5310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12-01 | 2026-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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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5310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12-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1 035.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26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浙0213民初282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恢857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10-11 | 2026-04-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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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恢857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Z某某与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9330283YS0305599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二、Z某某将购买的海上海广场一区0013幢503室商品0062房退还给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三、在办理退房过程中,如需向房管局交易所交纳相关费用,该笔费用由Z某某承担;四、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办理退房手续后6个月内退还Z某某应得退房款项共计人民币180506元;五、Z某某在收到180506元退房款项后,必须向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退还购房发票、收据及编号为2019330283YS0370169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已退还);六、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所需办理的一切相关手续,双方必须给与配合,在必须由双方履行和执行时,双方都应积极予以配合;七、本协议系双方自愿订立,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无涉,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213民特53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浙0213执738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6-01-23 | 2026-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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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浙0213执738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6-01-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陕西亚铝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462 066.66元,并支付从2021年9月29日起直至前项款清之日止以未付的汇票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所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 702元,由原告陕西亚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53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 149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13民初428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6)浙0213执1041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6-02-04 | 2026-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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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浙0213执1041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6-02-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826 432.20元; 二、 驳回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 064元,减半收取6 032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浙0213民初5270号 | ||||
| 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4441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10-13 | 2026-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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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4441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X某某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款35290.5元及以3529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的自2024年4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215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4406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10-10 | 2026-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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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4406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 告上海鸿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53769.47元。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47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4394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10-09 | 2026-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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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4394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10-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房屋销售佣金16 8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浙0213民初691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4696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10-24 | 2026-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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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4696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建筑有限公司、宁波惠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清偿原告西安鑫景鼎佩商贸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1 372 399.32元,并支付以1 372 399.32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原告西安鑫景鼎佩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7 152元,公告费500元,合计17 652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建筑有限公司、宁波惠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13民初468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4830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11-05 | 2026-0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浙0213执4830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11-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100万元; 二、驳回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 800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浙0213民初186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3329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8-01 | 2026-0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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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3329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8-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支付清偿款295 773.66元,并支付自2024年9月21日起以本金295 773.6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二、 驳回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752元,减半收取2 876元,由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负担8元(已预交),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 868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438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3737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8-21 | 2026-0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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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3737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8-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岛玺悦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58 421.43元,并以258 421.43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款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青岛玺悦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 176元,减半收取2 588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89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3548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8-12 | 2026-0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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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3548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直众二十一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75 5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 688元,减半收取844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495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3757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8-22 | 2026-0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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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3757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8-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Z某某违约金14 8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71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浙0213民初100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3843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9-01 | 2026-0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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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3843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9-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款45.6万元及以45.6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自2025年1月16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 140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浙0213民初12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3411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8-05 | 2026-0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浙0213执3411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8-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 727 066.78元、履约保证金1 385 493.54元;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就其承建的奉化恒大滨海国际特色小镇项目首期规划路地基处理工程(二标段)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10 727 066.78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 475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272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2707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6-19 | 2025-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浙0213执2707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6-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0112民初8549号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854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2614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6-10 | 2025-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浙0213执2614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6-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宁波华夏盛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55.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8 822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浙0213民初384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2226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5-16 | 2025-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浙0213执2226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浙江施朗龙山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9258元,并支付从2022年11月7日开始直至前项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浙江施朗龙山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213民初465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2406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5-28 | 2025-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浙0213执2406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5-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造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杭州施朗华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1 226 549.75元的设计费(原告杭州施朗华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领款时必须提供按照领款金额所开具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驳回原告杭州施朗华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5 839元,由被告浙江造船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213民初465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2020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5-06 | 2025-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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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2020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5-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赛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234 200元及以 234 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上海赛野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001元,减半收取2 500.5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13民初218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7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2885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7-01 | 2025-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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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2885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河泾支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20 096.04元,并支付以120 096.0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河泾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 702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13民初428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8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2495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6-03 | 2025-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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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2495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帝盟展览服务有限公司1 638 446.52元(款项支付后三日内原告上海帝盟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236 826.63元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以1 401 619.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计算的自2022年7月1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上海帝盟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9 546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浙0213民初82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9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2823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6-26 | 2025-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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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2823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6-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建筑有限公司、宁波惠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清偿原告西安鑫景鼎佩商贸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1 372 399.32元,并支付以1 372 399.32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原告西安鑫景鼎佩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7 152元,公告费500元,合计17 652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建筑有限公司、宁波惠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13民初468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0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2021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5-06 | 2025-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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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2021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5-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波爱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10.492万元,并支付从2021年7月30日起直至前述10.492万元汇票款款清之日止以未付的汇票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宁波爱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 399元,由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13民初319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1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2598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6-09 | 2025-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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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2598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1333*-*-*-*828664393)票据金额1 035 720元,并支付以1 035 720元为基数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1 006 996元部分自2023年7月1日起算,28 724元部分从2023年12月8日起算); 二、 驳回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4 121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13民初432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2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3609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8-15 | 2025-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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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3609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建材(浙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票据款967 312.2元,并支付以967 312.2元为基数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724 912.2元部分自2021年9月26日起算,242 400元部分自2021年11月28日起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3 473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13民初448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3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1593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4-01 | 2025-09-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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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1593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华建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364377.63元,并支付以364 377.6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截止2023年3月8日止为23 136.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7 113元,减半收取3 556.5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13民初174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4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1636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4-03 | 2025-09-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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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1636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诗维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628 644.02元,并支付自2024年9月11日起以本金628 644.0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诗维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诗维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 116元,减半收取5 058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48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5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1349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3-12 | 2025-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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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1349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无锡永奥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574660.61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3日起以本金1574660.6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397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6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1482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3-18 | 2025-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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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1482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1100元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浙甬奉化劳人仲案(2024)96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7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1218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3-04 | 2025-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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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1218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双方于2021年3月15日至2024年9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双方于2024年9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50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浙甬奉化劳人仲案(2024)104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8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821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2-08 | 2025-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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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821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创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均卓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肇庆新亚铝铝业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990 242.72元及自2021年8月4日起以990 242.7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创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均卓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肇庆新亚铝铝业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 000元; 三、驳回原告肇庆新亚铝铝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 702元,减半收取6 851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创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均卓装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13民初346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9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697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2-05 | 2025-07-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浙0213执697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安县世纪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支付票据款500 000元及以50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 驳回原告海安县世纪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 800元,减半收取4 400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51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0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1247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3-05 | 2025-07-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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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1247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肇庆新亚铝铝业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662 970元,并支付以汇票金额662 97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肇庆新亚铝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 899元,减半收取5 449.50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13民初324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1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953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7-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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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953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市奉化勇诚土建工程队票据金额1507441.2元。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299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2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554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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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554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波甬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96 488.18元及以996 488.1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宁波甬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 866元,由原告宁波甬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1元,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 76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225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3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558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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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558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不当得利款24 18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05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301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4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561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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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561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1333*-*-*-*827144319)票据金额739 126元,并支付以739 126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1 191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13民初368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5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541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浙0213执541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广告款项703 340元(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原告宁波广播传媒有限公司按协议约定向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开具价税合计49 63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广播传媒有限公司以20 32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1年6月1日起至款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宁波广播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0 835元,由原告宁波广播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 83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341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6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557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浙0213执557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合同款115 615.1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612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362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7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581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浙0213执581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已清偿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358238.46元及至2024年6月17日止的利息1132.93元,并支付以358238.46元中未付部分 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4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341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8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560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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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560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 511 542.76元及截至2023年9月10日的利息2 164 809.58元,并支付按本金30 511 542.7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宁波恒大御海天下项目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2号地块的D1#、D2#、D3#、D19#、D4#、D5#、D13#、D14#、D10#、D11-12#、D15-18#、裙楼商业、D6-9#、配电房及开闭所、公建配套、婚礼庄园、康益园、大底盘地下室,3号地块的E1-2#、E3-5#、E6、E7、E30-32#、E42#、大底盘地下室,4号地块的F1-2#、F11#、F3-5#、F9-10#、F12#、F26#、F27-30#、大底盘地下室)拍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价款30 511 542.76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05 182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153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9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556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浙0213执556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雅媞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6184.95元,并以26184.95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款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89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0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290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13 | 2025-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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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290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32 113 647.39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2 113 647.39元为基数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日为10 038 321元,实际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132 113 647.39元范围内就涉案宁波恒大御海天下项目首期五标段主体及配套与消防工程拍卖或者折价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 560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民初42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1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468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16 | 2025-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浙0213执468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双方于2024年9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9月份工资6500元,个税及社保个人部分由被申请人代扣代缴。 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5500元。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浙甬奉化劳人仲案(2024)96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2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354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14 | 2025-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浙0213执354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建筑有限公司、宁波惠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清偿原告西安鑫景鼎佩商贸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1 372 399.32元,并支付以1 372 399.32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原告西安鑫景鼎佩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7 152元,公告费500元,合计17 652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建筑有限公司、宁波惠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13民初468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3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298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13 | 2025-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浙0213执298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Y某某经济补偿金57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浙甬奉化劳人仲案(2024)102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4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288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13 | 2025-07-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浙0213执288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无锡三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 001 200.51元,并支付按本金1 246 392.31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3月5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予负担的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无锡三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2 810元,减半收取11 405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132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5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21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03 | 2025-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浙0213执21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波甬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96 488.18元及以996 488.1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宁波甬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 866元,由原告宁波甬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1元,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 76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225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6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29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03 | 2025-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浙0213执29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申请执行人J某某序案款98974.5元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浙甬奉化劳人仲案(2024)98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7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19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03 | 2025-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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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19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广告款项703 340元(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原告宁波广播传媒有限公司按协议约定向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开具价税合计49 63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广播传媒有限公司以20 32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1年6月1日起至款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宁波广播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0 835元,由原告宁波广播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 83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341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8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213执3256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4-12-13 | 2025-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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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浙0213执3256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12-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5 847.64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62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186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97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9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213执2268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4-11-06 | 2025-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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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浙0213执2268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11-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波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439 470元,并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分别以229 47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4日、以100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8日、以2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以9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宁波恒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波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00 000元,并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以10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宁波御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波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96 000元,并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分别以48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7日、以48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 四、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波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50 820元,并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以5082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 五、被告城博(宁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波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00 000元,并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以10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 六、驳回原告宁波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 663元,减半收取5 831.50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 259元,由被告宁波恒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42元,由被告宁波御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12元,由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76.50元,由被告城博(宁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42元,均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313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0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213执1125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4-06-20 | 2024-1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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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浙0213执1125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6-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尚欠案款7229148.47元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13民初375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1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213执291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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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浙0213执291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尚欠案款21215934.82元。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奉化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2671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2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110执1529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4-03-27 | 2024-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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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浙0110执1529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3-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申报 |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余杭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110民初376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3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213执279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7-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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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浙0213执279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3737582.38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奉化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13民初50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4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沪0116执恢131号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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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沪0116执恢131号 | ||||
| 省份 | 上海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1044449.99元,财保费690元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6民初524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6914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11月2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