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83MA2AFQB53D
地址:浙江省松岙镇伍佰岙村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83MA2AFQB53D | 登记机关 |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11月20日 |
法定代表人 | 罗旭宇 | 营业期限 | 2017年11月20日 - 9999年09月0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69140 | 发照日期 | 2021年11月24日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松岙镇伍佰岙村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住房租赁;农作物栽培服务;水生植物种植(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孙平 |
董事 |
易渊 |
董事 |
武德龙 |
监事 |
罗旭宇 |
董事长,经理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104140万人民币 | 10414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奉莼税)许变更准字﹝2023﹞第(6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11330200MB1514986H |
开始日期 | 2023-09-1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奉莼税)许变更准字〔2023〕第(61)号,申请人: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23年09月18日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23年09月18日受理。经查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于你(单位)变更该项税务行政许可。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奉化区税务局莼湖税务所2023年09月18日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330213202300019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 |
许可机关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556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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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13执556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雅媞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6184.95元,并以26184.95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款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8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581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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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13执581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已清偿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358238.46元及至2024年6月17日止的利息1132.93元,并支付以358238.46元中未付部分 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4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34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560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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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13执560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 511 542.76元及截至2023年9月10日的利息2 164 809.58元,并支付按本金30 511 542.7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宁波恒大御海天下项目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2号地块的D1#、D2#、D3#、D19#、D4#、D5#、D13#、D14#、D10#、D11-12#、D15-18#、裙楼商业、D6-9#、配电房及开闭所、公建配套、婚礼庄园、康益园、大底盘地下室,3号地块的E1-2#、E3-5#、E6、E7、E30-32#、E42#、大底盘地下室,4号地块的F1-2#、F11#、F3-5#、F9-10#、F12#、F26#、F27-30#、大底盘地下室)拍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价款30 511 542.76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05 182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15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557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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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13执55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合同款115 615.1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612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36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561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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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13执561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1333*-*-*-*827144319)票据金额739 126元,并支付以739 126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1 191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13民初36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541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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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13执541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广告款项703 340元(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原告宁波广播传媒有限公司按协议约定向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开具价税合计49 63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广播传媒有限公司以20 32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1年6月1日起至款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宁波广播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0 835元,由原告宁波广播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 83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34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290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13 | 2025-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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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13执290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32 113 647.39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2 113 647.39元为基数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日为10 038 321元,实际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132 113 647.39元范围内就涉案宁波恒大御海天下项目首期五标段主体及配套与消防工程拍卖或者折价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 560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民初4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468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16 | 2025-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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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13执46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双方于2024年9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9月份工资6500元,个税及社保个人部分由被申请人代扣代缴。 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5500元。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浙甬奉化劳人仲案(2024)9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354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14 | 2025-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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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13执35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建筑有限公司、宁波惠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清偿原告西安鑫景鼎佩商贸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1 372 399.32元,并支付以1 372 399.32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原告西安鑫景鼎佩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7 152元,公告费500元,合计17 652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建筑有限公司、宁波惠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13民初46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298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13 | 2025-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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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13执29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Y某某经济补偿金57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浙甬奉化劳人仲案(2024)10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288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13 | 2025-07-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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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13执28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无锡三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 001 200.51元,并支付按本金1 246 392.31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3月5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予负担的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无锡三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2 810元,减半收取11 405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13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21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03 | 2025-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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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13执21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波甬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96 488.18元及以996 488.1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宁波甬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 866元,由原告宁波甬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1元,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 76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22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19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03 | 2025-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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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13执1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广告款项703 340元(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原告宁波广播传媒有限公司按协议约定向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开具价税合计49 63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广播传媒有限公司以20 32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1年6月1日起至款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宁波广播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0 835元,由原告宁波广播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 83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34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29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01-03 | 2025-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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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213执2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申请执行人J某某序案款98974.5元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浙甬奉化劳人仲案(2024)9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213执3256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4-12-13 | 2025-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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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13执3256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5 847.64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62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186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9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213执2268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4-11-06 | 2025-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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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13执226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波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439 470元,并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分别以229 47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4日、以100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8日、以2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以9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宁波恒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波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00 000元,并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以10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宁波御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波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96 000元,并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分别以48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7日、以48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 四、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波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50 820元,并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以5082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 五、被告城博(宁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波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00 000元,并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以10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 六、驳回原告宁波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 663元,减半收取5 831.50元,由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 259元,由被告宁波恒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42元,由被告宁波御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12元,由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76.50元,由被告城博(宁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42元,均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31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213执1125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4-06-20 | 2024-1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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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13执1125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尚欠案款7229148.47元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13民初37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213执291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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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13执291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尚欠案款21215934.82元。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奉化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267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110执1529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4-03-27 | 2024-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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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110执152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申报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余杭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110民初37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213执279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7-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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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213执27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3737582.38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奉化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13民初5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沪0116执恢131号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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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6执恢131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1044449.99元,财保费690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6民初52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6执恢839号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4-0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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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6执恢839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045400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6民初164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5381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3-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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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5381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立达科技有限公司票款1166120.79元,并支付以1166120.7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97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苏0903执567号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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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0903执567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盐城市福奇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盐城市鼎力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700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5月28日起至履行给付义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被告盐城市福奇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0903民初34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6执2287号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3-17 | 2023-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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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6执2287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3-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00000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6民初164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6执1481号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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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6执1481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00000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6民初165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浙0302执984号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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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302执98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2022)浙0302民初9197号义务 | ||||
执行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302民初91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6914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11月2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