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263073659017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东路8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3263073659017 | 登记机关 |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4年07月09日 |
法定代表人 | 徐有江 | 营业期限 | 2014年07月09日 - 9999年09月0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1月06日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东路8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室内外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会展服务;物业服务;酒店管理;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
徐有江 |
经理,董事 |
股东信息 (8)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浙江融创兴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2550万人民币 | 255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莱蒙置业(富阳)有限公司 | 2550万人民币 | 2550万人民币 |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新湖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杭州融颢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2550万人民币 | 25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建消验字[20××]第××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9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2-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8-19 |
处罚类型 | 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
决定文书号 | 平市监处罚(2024)460号 |
处罚事由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为温州市平阳县某房产项目的开发单位。当事人在销售某房产项目的过程中,通过印刷品、互联网等多种媒介,以文字和图片等形式的广告进行宣传。<br/>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停止发布相关广告,不再另行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br/>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
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处罚机关 |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10-16 |
处罚类型 | 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 |
决定文书号 | 平市监处罚(2023)830号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为渠道分销判客需要,在平阳融创翡翠海岸城项目售楼部安装并使用人脸识别设备,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并告知用途的情况下,使用该设备自动采集进入售楼部的消费者人脸信息,并通过人脸识别系统查看客户来访时间和中介报备时间从而确定客户来源,以决定是否需要给客户的中介单位发放佣金。当事人通过中介合同约定、视频判客依据等多种形式,确定有10套房屋通过启动后台比对识别人脸进行确认,该方式帮助当事人节省85.2万应付的中介佣金,并没有实际获利,故本局认定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之规定,属于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予以改正,并处罚款20000元。 |
处罚机关 |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九)项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浙0326执1784号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6-0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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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326执178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 .被执行人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告费 1 5 4 9 0 0元及违约金;2 .被执行人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 .被执行人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1 7 2 9元、申请执行费 2 2 2 4元。 | ||||
执行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平阳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326民初5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浙0326执1544号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5-16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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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326执154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 .被执行人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服务费1 9 2 9 6 3. 2 4元及利息损失;2 .被执行人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 .被执行人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 2 7 9 4元。 | ||||
执行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326诉前调确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浙0326执1525号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3-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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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326执1525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 .被执行人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服务费4 4 8 3 8 3 7 9. 2 2元及违约金,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 5 0 0 0元;2 .被执行人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 .被执行人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1 3 2 4 0 4元、申请执行费 1 1 2 2 4 3元。 | ||||
执行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平阳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326民初18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浙0326执1496号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5-12 | 2023-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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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326执1496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定作款25000 元; 2.被执行人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被执行人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12.50 元、申请 执行费275 元。 | ||||
执行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326民初59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浙0326执1626号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5-23 | 2023-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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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326执1626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 .被执行人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服务费 8 6 4 5 6元及利息;2 .被执行人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 .被执行人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 1 1 9 7元。 | ||||
执行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326诉前调确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浙0326执1381号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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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326执1381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 .被执行人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合同款1 2 3 2 6 8 7. 7 4元及违约金;2 .被执行人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 .被执行人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8 1 7 7元、申请执行费 1 4 7 2 7元。 | ||||
执行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326民初60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浙0326执1373号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4-28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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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326执137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 .被执行人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代理费3 1 0 3 6 5 6元;2 .被执行人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 .被执行人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1 5 8 1 5元、申请执行费 3 3 4 3 7元。 | ||||
执行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326民初48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浙0326执1393号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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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326执139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 .被执行人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 1 0 7 5 3 8元及违约金 5 0 0 0元;2 .被执行人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 .被执行人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 1 5 8 8元 | ||||
执行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326诉前调确15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4年07月0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