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27MA2AW5GU54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龙港大道76号1904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龙港市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327MA2AW5GU54 | 登记机关 | 龙港市行政审批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07月29日 |
法定代表人 | 汪秀丽 | 营业期限 | 2019年07月29日 - 9999年09月0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4月02日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龙港大道76号1904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桥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体育设施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承包、施工与设计、物业管理服务、房产营销策划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汪秀丽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王赛微 |
监事 |
苏忠琳 |
董事 |
高青松 |
董事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温州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龙港市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6-28 |
处罚类型 |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没有清楚表示实际的销售价格和有效期限 |
决定文书号 | 龙市监处罚(2023)189号 |
处罚事由 | 经查明,当事人龙港市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进行房屋销售活动时,委托温州硕源广告有限公司制作新鸿.未来城项目(包括光璟雅苑和光悦雅苑楼盘)的物料设计,在当事人的公众号上发布标题为“现房抢购节震撼来袭”的文章及相关宣传线上贴片,宣传“福利单价6999元/平起(房源:光悦雅苑1-103室)”的情况。实际该房源的合同签署价格为816889元,单价为9823.10元,为备案价的九折。“福利单价6999元/平”为当事人折算低价配套销售的车位价值后所认为的价格,非该房源实际成交价格。因当事人龙港市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支付广告费用,仅提供与温州硕源广告有限公司的项目物料设计服务合同。经向广告制作方温州硕源广告有限公司进行协查取证,涉及“福利单价6999元/平”字样的广告制作费用为300元。另就举报人反映的当事人存在建设情况与销售时宣传不符的情况,本局在2022年12月收到相关举报件后,对其采取并案处理,并与举报人沟通要求提供相关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材料。2023年2月28日,经向举报人即业主代表黄钦燕取证,随后采取现场核查,对照当事人宣传材料等程序。经核查后,无法认定当事人龙港市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另举报人反映该当事人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具体调查如下:一、当事人低于备案价销售房产。经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签订合同进行抽查,未发现低于备案价九折价格销售房产的情况。二、对于举报人反映的当事人“首付2万”的情况,经与举报人提供的中介人员及联系,均表示人在外地无法返回龙港配合调查,执法人员在电话上询问了解具体情况并录音。涉及的中介人员表示“首付2万”的宣传语不是当事人龙港市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发布,是自己没有仔细了解,从其他销售员处转发,没有实际成交房源,具体情况不清楚。同时,中介人员表示首付是有规定的,最低不能低于房屋价格的20%。上述行为均无法认定。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龙港市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告中未按实际销售价格进行清楚表示,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房地产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四)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销售的单套价格或者本次销售房源的平均价格、价格区间,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之规定,构成未清楚表示实际销售的单套价格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龙港市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同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当事人龙港市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违法广告通过微信公众号及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广告形式发布,广告费用应包括不限于广告设计费用、制作费、平台维护费、网络服务器建设及维护费用等,鉴于该公司其他广告以相同方式发布,无法分离出违法广告费用,违法广告费为无法计算。根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公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 |
处罚机关 |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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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7月2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