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恒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00MA2B830L49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兴港区黄山路与龙湫路交叉口嘉兴御景湾售楼部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嘉兴恒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00MA2B830L49 | 登记机关 |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09月25日 |
| 法定代表人 | 唐浩 | 营业期限 | 2017年09月25日 - 9999年09月0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78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3月25日 |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嘉兴港区黄山路与龙湫路交叉口嘉兴御景湾售楼部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建筑工程施工,物业管理,园林绿化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3)
| 唐浩 |
| 经理 |
| 蔡华星 |
| 监事 |
| 陈平仁 |
| 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5)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绍兴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178000万人民币 | 178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178000万人民币 | 178000万人民币 |
| 佛山市顾翔贸易有限公司 | - | - | |
| 企业法人 | 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嘉保税许准﹝2023﹞69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综合保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办税服务厅) |
| 开始日期 | 2023-06-30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购房发票开具,金额百万以上。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嘉兴恒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苏0106执5346号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5-08-14 | 2025-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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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苏0106执5346号 | ||||
| 省份 | 江苏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广田柏森公司、无锡品沃公司、湖州乔梦公司、嘉兴恒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宁顶天公司连带支付汇票金额511680.75元及利息(以511680.7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0-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000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12120元,由广田柏森公司、无锡品沃公司、湖州乔梦公司、嘉兴恒瑾公司共同负担。上述判决生效后,海宁顶天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锡山区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通知广田柏森公司、无锡品沃公司、湖州乔梦公司、嘉兴恒瑾公司履行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2023年6月28日,无锡品沃公司账户支付33240元;2024年6月7日,无锡品沃公司通过他人账户支付150000元;两笔款项合计183240元。2024年6月24日,锡山区法院作出(2024)苏0205执恢367号《结案通知书》,载明,上述判决所涉申请执行标的,已经全部执行到位。另查明,因本案纠纷,2024年8月26日无锡品沃公司向本院申请网上立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第七十一条规定,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6-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本案中,海宁顶天公司基于真实交易关系,取得案涉汇票。后因该汇票未能承兑,海宁顶天公司以票据追索权纠纷起诉广田柏森公司、无锡品沃公司、湖州乔梦公司、嘉兴恒瑾公司,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广田柏森公司、无锡品沃公司、湖州乔梦公司、嘉兴恒瑾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511680.75元及利息。无锡品沃公司实际清偿票据款本息183240元,有权向其前手进行再追索。关于再追索权的期限。原告无锡品沃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28日清偿33240元,于2024年6月7日清偿150000元。2024年6月24日,锡山区法院作出结案通知书,确认前案判决已经履行完毕。本案最初网上申请立案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原告在清偿日起三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广田-7-柏森公司、嘉兴恒瑾公司支付票据款18324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24年6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前案诉讼费和保全费。原告未举证证明除了票据款183240元外,原告还另行支付了前案诉讼费用。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广田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嘉兴恒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无锡品沃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本息18324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183240元自2024年6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无锡品沃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5元,减半收取1982.5元,由被告南京广田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嘉兴恒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436元,由被告南京广田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嘉兴恒瑾-8-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苏0106民初1863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嘉兴恒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浙0108执370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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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浙0108执370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案款人民币228612元 |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滨江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108民初286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嘉兴恒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5620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5-20 | 2024-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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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0112执5620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嘉兴恒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上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912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上海上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嘉兴恒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745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78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9月2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