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事由 |
当事人在销售悦琅园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广告与宣传行为:通过微信号为gh_0321c3255c4b、名为卓越集团嘉兴公司的公众号发布三篇文章,就悦琅园房屋档次、儿童乐园情况、楼梯宽度、室内健身房和社区图书馆方面进行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其中对悦琅园房屋档次使用了绝对化用语;在售楼处以展板形式就室内健身房和社区图书馆进行宣传介绍,实际交房时未配备;销售人员通过微信就房前草坪情况作虚假介绍,承诺可拓展改造花园,实际因前排房屋遮挡,且处于共有区域中,无法拓展改造。上述微信号为当事人自有且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相关内容为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相关广告与宣传行为不产生费用,广告与宣传费用按无法计算认定。具体情况如下:1.关于悦琅园房屋档次。公众号文章《悦琅园|秀湖2.0时代,封藏进行时》介绍悦琅园为“嘉兴首席红盘、首席红盘、秀湖首席红盘。”公众号文章《悦琅园|愈臻藏,愈争藏》介绍悦琅园为“收藏绝版别墅、首席红盘”。关于“首席红盘”的宣传用词,其中“首席”为极限词,属绝对化用语,且并无证据材料证明悦琅园为“首席红盘”,夸大楼盘档次。关于“收藏绝版别墅”宣传用词与事实情况不符。同时期及稍后时间段内,秀湖存在佳源璟湖湾联排别墅,嘉兴市区亦存在其它联排别墅待售。2.关于儿童乐园情况。公众号文章《悦琅园|秀湖2.0时代,封藏进行时》介绍悦琅园拥有“约1300m2儿童乐园”。经现场检查,悦琅园内有一户外儿童游乐场,面积为525m2,与当事人提供的含有体育设施面积的图纸之一相符;在29幢架空层(面积315m2)中部分区域摆放儿童游乐设施,在其中两处墙上分别有儿童游乐场、智慧空间字样;23幢架空层(面积319m2)中部分区域摆放有肩关节康复器等体育设施,无专供儿童使用的设施。该项目在宣传时,实际是将分割开的三处体育设施当做儿童乐园,不符合儿童乐园的含义及实际,且儿童乐园面积远未达到1300m2。3.关于楼梯宽度。公众号文章《悦琅园|首席墅区,别墅产品力大解析》中介绍“约2米宽楼梯”。当事人解释,“约2米宽”指的是楼梯孔洞距离。因两层之间的楼梯经转向后分两段,实则孔洞之间存在两段楼梯。经实地测量,以上述标准测量的楼梯宽度为1.75米,距离2米差距过大。另外,楼梯孔洞距离作为楼梯宽度有违一般人的通常认知。从一般公众日常生活视角来看,楼梯宽度应当仅指一段楼梯的实际宽度,孔洞之间的距离不能认定为楼梯宽度;因转向分成两段的楼梯应当以每一段楼梯的实际宽度分别作为楼梯宽度,不能将两段楼梯的宽度之和作为楼梯宽度。因此,当事人宣传“约2米宽楼梯”与实际不符,且不符合一般公众通常认知,已引起公众对楼梯宽度的误解。4.关于室内健身房和社区图书馆。公众号文章《卓越悦琅园丨S级低密墅区:风靡嘉兴的炙热首选》中及售楼处现场展板均介绍悦琅园具备“室内健身房和社区图书馆”,位于23幢和29幢架空层中。实际该小区并无室内健身房和社区图书馆,有若干空柜子置于上述两幢架空层中,只在23幢架空层中部分区域摆放有肩关节康复器等体育设施。23幢和29幢架空层绝大部分区域空置,无任何健身设施和图书,且架空层为开放式区域,无门无窗,四周除东西两侧、中间墙壁及大楼主体结构外无遮挡物,并非室内场所。5.关于3幢前草坪拓展问题。销售时,销售员李某某通过微信发送语音及图片就3幢前草坪可拓展情况作虚假介绍,承诺交付后业主可自行拓展改造花园。实际该草坪位于1幢东侧、3幢部分区域南侧,处于小区业主共有区域中,非业主可单独拓展的区域,且因前排房屋遮挡,无法拓展改造。当事人与业主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十三《补充协议》中存在以下不公平格式条款,但违法所得因商品性质、交易过程特点等因素无法计算:1.在该《补充协议》第六部分“办理按揭的规定”中第7条规定,若非出卖人的原因造成按揭银行不能在主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出卖人账户足额发放全部按揭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的资信原因、买受人未按时提供按揭资料、买受人未按时补足首付款、买受人未按时办理该商品房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手续、国家政策调整),则视为买受人逾期支付购房款,买受人应自违约之日起按主合同第九条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同时买受人应一次性支付剩余的购房款。《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上述条款不加区分,一律将责任归于买受人,将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加在消费者身上。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通过公众号发布文章,使用绝对化用语对所售房屋进行介绍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通过公众号、现场展板、员工微信等不同渠道方式不真实地宣传介绍房地产项目相关情况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与业主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十三《补充协议》中存在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还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六项及《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通过公众号、现场展板、员工微信等不同渠道方式不真实地宣传介绍房地产项目相关情况的行为中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具体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不属于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责令停止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不公平格式条款,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责令改正不公平格式条款,给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贰仟元整(¥302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