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恒悦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24MA2B93XE22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谢家路1205号浅水湾公建二幢204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海盐恒悦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24MA2B93XE22 | 登记机关 |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8年01月03日 |
法定代表人 | 唐浩 | 营业期限 | 2018年01月03日 - 9999年09月0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9月16日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谢家路1205号浅水湾公建二幢204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室内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空调设备的安装;自有房屋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唐浩 |
执行董事,经理 |
武德龙 |
监事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湖州市吴兴区悦川置业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海盐一所税)许变准字﹝2023﹞第(5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局长室 |
开始日期 | 2023-03-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业务需要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海盐恒悦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424执127号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5-01-13 | 2025-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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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浙0424执12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5-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盐恒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款项849318.26元及利息2441.79元(暂算至2023年12月8日,以后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3元,由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海盐恒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013元。 | ||||
执行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424民初46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海盐恒悦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10637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11-11 | 2025-04-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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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2执1063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1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悦川置业是恒悦置业的唯一股东,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恒悦置业之间财产独立,原告要求悦川置业对悦川置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海盐恒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嘉兴市欣创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设计制作费81000元;二、被告湖州市吴兴区悦川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海盐恒悦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嘉兴市欣创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1元,由原告嘉兴市欣创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96元,被告海盐恒悦置业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区悦川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25元。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1825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79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海盐恒悦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424执1667号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4-09-23 | 2025-0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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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424执166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9-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盐恒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华蕊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7230.28元、返还保证金1000元,合计58230.28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华蕊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元,由被告海盐恒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424民初8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海盐恒悦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424执479号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4-02-29 | 2024-04-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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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424执47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2-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 1766316.18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盐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424民初18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海盐恒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浙0424执2122号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3-11-22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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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424执2122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执行标的237944.82元、执行费3469元。 | ||||
执行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盐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424民初25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海盐恒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浙0424执1503号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3-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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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424执150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执行标的189198.28元。 | ||||
执行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424民初15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海盐恒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浙0424执1188号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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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424执118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256795.98元 | ||||
执行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424民初4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海盐恒悦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浙0522执650号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23-03-02 | 2023-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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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522执650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 ||||
执行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522民初64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海盐恒悦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4-25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9656.0 | 9656.0 |
2 | 海盐恒悦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4-25 | 房产税 | 222629.63 | 222629.63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1月0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