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521MA2B4MCJ41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宸欣大厦2幢622室-5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德清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521MA2B4MCJ41 | 登记机关 |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8年06月06日 |
| 法定代表人 | 应仲源 | 营业期限 | 2018年06月06日 - 9999年09月0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01月10日 |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宸欣大厦2幢622室-5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 ||
主要人员 (1)
| 应仲源 |
| 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杭州梁润置业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德清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521执3430号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2025-09-12 | 2026-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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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521执3430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9-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德清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3359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9元,减半收取3169.5元,由被告德清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521民初299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德清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 | (2026)浙0521执416号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2026-01-14 | 2026-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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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浙0521执416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6-01-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浙0521民初331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德清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521执2987号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2025-08-17 | 2026-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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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521执2987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德清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28721.85元(违约金以总价561917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8月24日,其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2023年9月25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31元,减半收取3115.5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5285.5元,由被告德清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521民初365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德清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521执3539号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2025-09-23 | 2026-04-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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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521执3539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9-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德清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宝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886141.88元; 二、被告德清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宝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相应利息(以790037.9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自2023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6103.8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3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上海宝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德清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61元,由被告德清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521民初110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德清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521执4119号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2025-10-24 | 2026-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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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521执4119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德清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Y某某、原告Y某某预付款215000元,于2024年11月15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德清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则原告Y某某、原告Y某某有权按照215000元申请强制执行(扣除已履行部分); 三、原告Y某某、原告Y某某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之间无其他纠葛。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2.5元,由原告Y某某、原告Y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 执行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521民初404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德清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521执4500号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2025-11-07 | 2026-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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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521执4500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11-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05元,由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5民终115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德清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521执2942号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2025-08-15 | 2025-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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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521执2942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德清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浙江英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8569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569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 被告德清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英科新能源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51418.2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1418.26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1613.5元,由被告德清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521民初147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6月0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