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03569379676B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香堤意墅展示中心(北门)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金华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03569379676B | 登记机关 |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11年01月29日 |
法定代表人 | 诸云波 | 营业期限 | 2011年01月29日 - 2031年01月28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18年11月27日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香堤意墅展示中心(北门)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凡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凭相关许可证经营,浙江省后置审批目录详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6)
姜志文 |
董事 |
戴志仁 |
总经理,董事 |
虞如意 |
监事 |
诸丽桑 |
董事 |
诸云波 |
董事长 |
鲍俐娜 |
董事 |
股东信息 (1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温州市瓯海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 - | - |
自然人股东 | 姜志文 | - | - |
自然人股东 | 戴志仁 | - | - |
自然人股东 | 林美玲 | - | - |
自然人股东 | 虞如意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金华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9-14 |
处罚类型 | 金华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决定文书号 | 金婺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962号 |
处罚事由 | 经查,2024年1月上旬,金华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华市婺城区****存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林防〔2023〕23号)序号4.01之规定,责令金华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55241元1.5倍罚款,计人民币捌万贰仟捌佰陆拾壹元伍角(¥82861.5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 |
处罚内容 |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55241元1.5倍罚款,计人民币捌万贰仟捌佰陆拾壹元伍角(¥82861.50) |
处罚机关 | 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林防〔2023〕23号)序号4.01中:“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规定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金华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8-29 |
处罚类型 | 金华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决定文书号 | 金婺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940号 |
处罚事由 | 经查,2023年12月下旬,金华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华市婺城区****存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林防〔2023〕23号)序号4.01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6月17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具体标准和内容详见《婺城区***地块损毁林地生态修复方案》),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5999元0.8倍罚款,计人民币肆仟柒佰玖拾玖元 |
处罚内容 |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5999元0.8倍罚款,计人民币肆仟柒佰玖拾玖元贰角(¥4799.20) |
处罚机关 | 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林防〔2023〕23号)序号4.01中:“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规定标准。 |
序号 | 3 |
企业名称 | 金华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7-29 |
处罚类型 | 金华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滥伐林木案 |
决定文书号 | 金婺竹马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24号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金华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8日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实施了滥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金华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9130元三倍罚款,计人民币贰万柒仟叁佰玖拾元整(¥27390.00)。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金华银行婺城支行营业部(户名:金华市婺 |
处罚内容 | 责令金华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9130元三倍罚款,计人民币贰万柒仟叁佰玖拾元整(¥27390.00) |
处罚机关 | 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人民政府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1年01月2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