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2MA2E9L608M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联利中心33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2MA2E9L608M | 登记机关 |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05月22日 |
法定代表人 | 桂国锋 | 营业期限 | 2019年05月22日 - 9999年09月0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6月01日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联利中心33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刘俊胜 |
经理 |
桂国锋 |
执行董事 |
王海萍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义乌市联顺置业有限公司 | 300万人民币 | 3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20万人民币 | 102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杭州光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80万人民币 | 680万人民币 |
义乌市润勋贸易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782执11503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4-12-23 | 2025-04-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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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782执1150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恒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8288.6元。 二、被告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工程款60921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恒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0元,由原告浙江恒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0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34元,由被告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946元。 | ||||
执行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782民初102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782执10550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4-12-06 | 2025-04-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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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782执10550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建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5493703元。 二、原告浙江建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就案涉义乌市苏溪镇苏溪大道东侧地块丽景湾项目大区幕墙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工程款5493703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782民初76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782执10548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4-12-06 | 2025-04-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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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782执1054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奕鸿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报酬人民币872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1元,由被告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782民初165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782执9757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4-11-29 | 2025-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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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782执975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铭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521016元(含保修金)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以2629471.61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23年5月30日;以2857222.01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1日起计算至2024年6月27日;以3521016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杭州铭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66元、保全费2320,由原告杭州铭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593元,由被告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7873元、保全费2320元。 | ||||
执行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782民初87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782执8118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4-10-31 | 2025-04-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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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782执811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合计应支付原告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2549807元,其中已付款9896484元。被告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至工程款的97%即2276829元。若被告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按期付款,原告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请求;若被告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原告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双方均确认2%质保金即250996元的支付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前,1%质保金即125498元的支付时间为2027年5月31日前;在上述质保期内,若未发生质量问题或原告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按约履行了维修义务,被告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应按时支付相应款项,若有逾期,原告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可就相应未付款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其中250996元对应的未付款自2024年6月1日起,125498元对应的未付款自2027年6月1日起,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在上述质保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且原告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维修义务,被告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可据实凭据主张相应维修费用、赔偿费用、罚款费用从质保金中抵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视为原告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的条件未成就,双方应另行解决。 三、双方就义乌市苏溪镇苏溪大道东侧地块的消防工程的工程款、增项、减项、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等争议在本案一并解决,不得再互起纠纷。 案件受理费14013元,由原告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782民初93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782执8019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4-10-28 | 2025-04-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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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782执801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0-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浙江环宇装潢有限公司工程款1230217.68元。 二、如被告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原告浙江环宇装潢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已付款项可从1230217.68元中扣除)及利息(利息从2024年6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其余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7936元,由被告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环宇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782民初86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782执7808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4-10-24 | 2025-03-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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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782执780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前支付原告杭州丰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含大区景观增项、环湖景观已施工部分及质保金)2561422元。 二、若被告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原告杭州丰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有权以2561422元为基数计算剩余款项及利息(自2024年7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15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000元,由被告义乌市联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鉴定费88966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782民初104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5月2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