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祺嘉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667931081A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新区习友路和科学大道交口东南处恒大华府综合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合肥祺嘉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667931081A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7年11月06日 |
法定代表人 | 袁磊 | 营业期限 | 2007年11月06日 - 2057年11月06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88023 | 发照日期 | 2023年04月19日 |
企业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新区习友路和科学大道交口东南处恒大华府综合楼 | ||
经营范围 | ZWQTC032号地块及其配套设施项目的开发、经营;房屋租赁;停车场管理;水、电、燃气费用代收代缴;运动场馆管理;游泳池管理;体育活动组织及策划;卷烟零售;企业管理;棋牌服务、健身服务、餐饮服务、洗浴服务、按摩服务、美甲服务;日用百货、保健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眼镜、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朱宇 |
监事 |
袁磊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合肥泰宇置业有限公司 | 88023.302万人民币 | 88023.302万人民币 |
杨松 | - | -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合肥祺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华府项目售楼处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合肥恒大华府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 | 100% | 6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合肥祺嘉置业有限公司 | 91340100667931081A |
2 | 2019 | A级 | 合肥祺嘉置业有限公司 | 91340100667931081A |
3 | 2018 | A级 | 合肥祺嘉置业有限公司 | 91340100667931081A |
4 | 2016 | A级 | 合肥祺嘉置业有限公司 | 340104667931081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合肥祺嘉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04执5161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2024-11-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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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4执516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5-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祺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长峡电力工程(安徽)有限公司2.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7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长峡电力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4元,由被告合肥祺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4民初164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合肥祺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4执5317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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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4执531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合肥祺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通宝双利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1567.1元,并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10月6日起至质保金11567.1元款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二、驳回北京通宝双利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元,由合肥祺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诉前保全申请费145元,由合肥祺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4民初119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合肥祺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4执1524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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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4执152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祺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92034.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116813.67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6日起和以保修金175220.5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3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此后以292034.1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2元,减半收取为3461元,由被告合肥祺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4民初68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88023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7年11月0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