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7608042395
地址:利浩商业广场B座九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608042395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成立日期 | 2004年04月01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珏 | 营业期限 | 2004年04月01日 - 2024年03月3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 | 发照日期 | 2010年09月19日 |
企业地址 | 利浩商业广场B座九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
主要人员 (6)
李智宏 |
董事长 |
李珏 |
董事长 |
李瑞 |
监事 |
潘浩 |
董事 |
童靖 |
总经理 |
罗阿富 |
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合肥华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375万美元 | 375万美元 |
企业法人 | 合肥华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375万美元 | 375万美元 |
法人股东 | 香港利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125万美元 | 125万美元 |
法人股东 | 香港利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125万美元 | 125万美元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2)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黄山市屯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5% | 750万元 |
安徽国浩置地有限公司 | 50% | 4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7 | A级 | 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 | 913401007608042395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0102执4064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2-06-20 | 2022-07-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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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02执406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Z某某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租金274538.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8元,保全费189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111元,均由被告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02民初96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0102执2252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2-04-11 | 2022-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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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02执225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置换方案,以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北二环与龙门岭路交叉口“利浩商业广场”B座四楼、五楼、七楼、八楼的商铺、写字楼抵付原告Y某某、L某某等177位原告的全部租金60315952元,并将162间房屋分别过户至177位原告名下,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二、驳回原告Y某某、L某某等业主的其他诉讼请求。利浩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的(2017)皖01民终5888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认为利浩公司与该案业主之间以房屋置换租金的协议合法有效,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利浩公司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皖民申4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利浩公司系启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置换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利浩公司的再审申请。后利浩公司向合肥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该院于2019年10月29日予以受理。庭审中,邵西西陈述案涉商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未给付。上述事实,有邵西西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公示信用系统查询截图打印件、租赁合同、置换协议、(2019)皖0102民初1096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以及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载卷佐证。本院认为,启辰公司拖欠业主租金后,利浩公司作为启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愿加入启辰公司的债务,与业主达成了置换协议,该置换协议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合法有效。根据置换协议约定,置换标的为利浩商业广场B座7楼、8楼写字楼28间共3886平方米,B座4楼51间1991平方米商铺,5楼83间3156平方米商铺。未参与置换的业主继续与利浩协商按期发放到期月应付租金。邵西西系该商业广场B1101号商铺所有人,并非参与置换的业主,现其要求利浩公司履行置换协议约定支付到期租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案涉商铺总价款779442元,根据邵西西与启辰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分段计算标准,邵西西主张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175374.45元,经核算,该租金符合合同约定,利浩公司应予支付。被告利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西西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175374.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4元,财产保全费139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01元,由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02民初122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0102执2727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2-04-21 | 2022-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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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02执272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4-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仇恒双2015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租金313362.35元:2、驳回原告仇恒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原告起诉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从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租金共计169895.25元。被告利浩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8日,Y某某、L某某等185位业主将利浩公司诉至本院,后其中8位业主撤回起诉,177位业主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利浩公司履行置换方案,以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北二环与龙门岭路交叉口“利浩商业广场”B座四楼、五楼、七楼、八楼的商铺、写字楼共162间抵付Y某某等业主的全部租金,并将162间房屋分别过户至177位业主名下。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6)皖0102民初6149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部分事实如下:2010年,利浩公司开始销售自行开发的位于合肥市龙门岭路与二环路交汇处“青年创业大厦”商铺。2010年5月25日,启辰公司成立,启辰公司的人员、财务、管理、经营等均由利浩公司决定。Y某某等人先后从利浩公司购买商铺共计181间。2010年10月前,该案70间商铺的业主与启辰公司签订《AH车市商铺租赁经营管理合同》,2010年10月以后,该案111间商铺的业主与启辰公司签订《利浩商业广场商铺租赁经营管理合同》。上述合同约定,业主同意将其座落于合肥市龙门岭路与二环路交汇处“青年创业大厦”商铺租赁给启辰公司经营,在该合同有效期间内将涉及商铺经营管理的一切事项委托给启辰公司处理;租赁期限为十年;启辰公司在经营期间有义务定期定额向业主支付商铺租赁收益,具体安排为:启辰公司每半年向业主支付一次商铺租赁收益(含税),其中,第四年至第五年每年固定总收益为商铺总价款的8%,第六年至第八年每年固定总收益为商铺总价款的10%,第九年至第十年每年固定总收益为商铺总价款的15%,十年合计租金数额是房价的100%;前三年的固定收益在业主购买商铺时支付或扣除,其余收益启辰公司应在每半年的前20日内按上述约定向业主足额支付。合同签订后,案涉商铺前三年的租金直接抵扣了业主的购房款。2014年8月,因启辰公司拖欠业主数月租金未付,引发业主群体性上访。期间利浩公司、业主、市房产局和新站管委会召开多次会议商讨租金问题,利浩公司也实际向业主支付了部分租金。2015年6月,利浩公司停付租金。四方再次召开会议进行协商,市房产局提出以未付租金置换利浩公司未售房产的方案。2016年1月26日四方召开会议确认通过《关于以业主租金置换利浩代售房产的决议案》。此后,利浩公司与业主代表组成工作组,实施置换方案。共有177位业主(即该案原告)签署了《利浩商业广场业主关于实行以商铺租金置换利浩售卖房产方案承诺书》、《共有产权确认协议》并判决:一、被告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置换方案,以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北二环与龙门岭路交叉口“利浩商业广场”B座四楼、五楼、七楼、八楼的商铺、写字楼抵付原告Y某某、L某某等177位原告的全部租金60315952元,并将162间房屋分别过户至177位原告名下,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二、驳回原告Y某某、L某某等业主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利浩公司不服判决,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的(2017)皖01民终5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认为利浩公司与该案业主之间认定以房屋置换租金的协议合法有效,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利浩公司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皖民申4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利浩公司系启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置换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利浩公司的再审申请。后利浩公司向合肥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该院于2019年10月29日予以受理。另查明:《置换协议》第八条第6款约定:对未参与置换的业主继续与利浩协商按期发放到期月应付租金。原告系第一层B1120号商铺业主,商铺总价款755090元,未参与置换。原告的租赁合同期间为2011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生效判决已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租金313362.35元,现原告要求利浩公司支付欠付的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租金共计169895.25元无果,遂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及(2019)皖0102民初10980号判决书、当事人的陈述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启辰公司拖欠业主租金后,利浩公司作为启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愿加入启辰公司的债务,与业主达成了置换协议,该置换协议已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合法有效。现原告作为未参与置换的业主,要求利浩公司履行置换协议第八条第6款约定,支付到期租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租金合计169895.25元,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利浩公司应予支付。被告利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仇恒双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租金169895.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4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49元,由被告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02民初131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 | 2024-10-30 | 增值税 | 740013.9 | 0.0 |
2 | 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 | 2024-10-3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1800.4 | 0.0 |
3 | 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 | 2024-10-30 | 印花税 | 7770.14 | 0.0 |
4 | 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 | 2024-10-30 | 土地增值税 | 350716.37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 |
省份 | 安徽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列入时间 | 2023-07-13 |
移出原因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 |
移出时间 | 2024-04-17 |
做出决定机关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4年04月0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