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嘉汇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2MRWL252
地址:合肥市新站区新站工业物流园内A组团E区15幢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合肥嘉汇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MA2MRWL252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年01月13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邦海 | 营业期限 | 2016年01月13日 - 2036年01月12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439 | 发照日期 | 2024年06月27日 |
企业地址 | 合肥市新站区新站工业物流园内A组团E区15幢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6)
吴芳 |
董事 |
周振明 |
监事 |
张邦海 |
董事长 |
杨兴 |
财务负责人 |
王宜 |
董事兼总经理 |
王爱叶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合肥旭荣置业有限公司 | 1219.51万元 | 1219.51万元 |
企业法人 | 合肥旭荣置业有限公司 | 1219.51万人民币 | 1219.51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绿地集团合肥紫峰置业有限公司 | 1219.51万元 | 1219.51万元 |
企业法人 | 绿地集团合肥紫峰置业有限公司 | 1219.51万人民币 | 1219.51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皖房A2022036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08-19 | - 2025-04-14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合新建消验字﹝2022﹞第003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陶冲湖别院(商业地块)2#楼(2-A,2-B,2-C)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合新建消验字﹝2022﹞第003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消防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陶冲湖别院(商业地块)2#楼(2-A,2-B,2-C)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皖房A20220361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15 |
结束日期 | 2025-04-14 |
内容 | 申请二级资质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皖房A20220361 |
许可文件名称 | 合房发许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15 |
结束日期 | 2025-04-14 |
内容 | 申请二级资质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合肥嘉汇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02执946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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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2执94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合肥嘉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Z某某人民币10000元;二、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9元,由Z某某负担644元,合肥嘉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二审中,Z某某提供其和销售人员的聊天记录以及其他业主签订的不利因素告知书,证明Z某某曾经签过不利因素告知书及其他业主签的不利因素告知书的具体内容,其他的同层业主告知书中都告知了横梁,但Z某某签署的告知书中并未告知04户存在横梁。嘉汇公司对Z某某所举证据的不予认可。鉴于Z某某并未提供其所签署的《不利因素确认书》原件,故本院对Z某某所举证据不予认定。对一审判决认定而为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人对于房屋结构的合理预期,并以符合买受人美观、合理使用等方式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案涉房屋虽系办公用房,但嘉汇公司交付给Z某某的房屋中突兀的横梁,通过装修也难以改造或遮蔽,不符合常人的合理预期和认识,嘉汇公司亦认可并非所有房屋均存在此种情形,其作为开发商应当有能力提前了解所售房屋的特点,嘉汇公司在签订合同之时没有对横梁向Z某某进行特别提示,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情况,一审判决酌定嘉汇公司支付Z某某10000元作为补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嘉汇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合肥嘉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民终116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合肥嘉汇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2执10076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2-15 | 2024-01-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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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2执1007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2-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嘉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437661.83元及违约金26347元;二、驳回原告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80元,由原告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47元,由被告合肥嘉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6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2民初190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439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1月1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