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2NC0680W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8号烽火科技大厦B座14层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MA2NC0680W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02月04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力 | 营业期限 | 2017年02月0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6月29日 |
企业地址 | 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8号烽火科技大厦B座14层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张力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李璐 |
监事 |
陈浩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 2000万元 | 2000万元 |
深圳市鹏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深圳市讯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房地产开发·二级 | 皖房A20220262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05-29 | - 2025-05-29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8-29 |
处罚类型 | |
决定文书号 | 合税稽罚(2023)19号 |
处罚事由 | - |
处罚内容 | 罚款2000元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02执9194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4-11-14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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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2执919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华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767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注:以7671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4元,由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2民初111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02执8554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4-11-05 | 2024-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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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2执855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1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在收到原告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开具并交付的金额为3768922.9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0%)的当日,向原告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68922.97元;二、如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以上第一项判决支付工程款,应当向原告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原告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开具并交付金额为3768922.9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0%)后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未能足额支付的工程款差额为基数,自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0%)交付的次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就以上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向原告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55元,由原告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304元,由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69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102民初80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02执5038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7-18 | 2024-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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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2执503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154.4元、质保金909690.75元、违约金(违约金以943845.15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78元,由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58元,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620元。二审中新派公司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情况说明两份,证明合肥蓝光公司未能兑付的案涉商票款,新派公司已支付给票据持有人,票据持有人收到了对应的商票款。合肥蓝光公司书面质证为,对情况说明的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请法庭核实原件,若无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电子汇票清偿必须记载清偿金额、日期等事项,现票据系统未显示新派公司清偿,新派公司不是持票人,无权向合肥蓝光公司主张案涉款项。尾号6372的10万元票据,新派公司清偿5万元,情况说明载明“剩余款项另行协商”,新派公司仅损失5万元,无权要求合肥蓝光公司支付10万元。参照票据法第71条的规定,再追索权的范围是已清偿的全部金额,新派公司只能主张已清偿金额的款项。对于证据的认证意见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综合论述。本院对原判所认定而为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新派公司主张的合肥蓝光公司未兑付的5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对应的工程款477400元。四川蓝光公司向新派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新派公司已经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即上述汇票对应的款项及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已经不仅仅是新派公司与合肥蓝光公司之间,还涉及到汇票背书转让过程中的其他参与人,现新派公司再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合肥蓝光公司主张上述汇票对应的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新派公司上诉中主张其已经向上述汇票的权利人清偿票据金额,其可以依据票据法律关系另行主张。关于新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双方合同虽约定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但该约定标准过高,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调整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予以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新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461元,由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1民终21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02执3378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5-06 | 2024-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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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2执337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宸极钢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985078.77元和违约金(按照本金985078.77元,从2023年1月1日开始计算违约金,计算至款清之日,按照年利率14.6%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2民初163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02执712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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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2执71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3)皖0102民初15060号民事判决;二、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安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1205888.12元及逾期利息(以943377.57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安徽安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76元,由安徽安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68元,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与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6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00元,由安徽安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民终110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2执9070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1-13 | 2024-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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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2执907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安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91236元及逾期利息(以1491236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安徽安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2281957.01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安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81957.01元;三、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安徽安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元(自2022年12月1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四、被告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安徽安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64元,减半收取21432元,由原告安徽安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2元,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2民初130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91执4477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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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91执447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礼胜建材经营部支付汇票金额84480元及利息(以汇票金额844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礼胜建材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为956元,由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91民初10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2执8480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1-01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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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2执848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承兑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2元,减半收取1176元,由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2民初94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2执8440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26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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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2执844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5697206.31元,并自2021年6月15日起以5697206.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标准赔偿原告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233元,由原告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995元,由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123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02民初97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2执8373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23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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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2执837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皖0102民初152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35650.89元,并自逾期之日2023年5月26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1264元。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2民初152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2执8298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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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2执829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0月12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2元,减半收取1176元,由原告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6元,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2民初159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2执8297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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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2执829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77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0月12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元,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2民初159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2执6655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3-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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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2执665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2)皖0102民初7287号民事判决;二、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汇票金额853823.37元及利息(以853823.3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338.23元,由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民终14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2执3657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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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2执365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安徽徽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63761.02元;二、若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安徽徽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主张违约金(尚欠工程款770318.37元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违约金,自2022年4月1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质保金193442.65元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违约金,自2022年9月28日开始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有权就上述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6516元,减半收取825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3年3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安徽徽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不做退费处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2民初131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2执2640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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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2执264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五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质保金103798.3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3798.3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内容向原告合肥五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五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2民初13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2执2573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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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2执257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支付126176.4元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2民初12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2执2179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3-23 | 2023-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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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2执217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3-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安徽新华博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21929.24元及利息(以4372579.1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3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新华博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27元,由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2民初44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2执2767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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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2执276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确认,原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L某某2021年7月工资21657.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310.5元,合计57968.1元;该款项由原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L某某;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三、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2民初106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2执2135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3-23 | 2023-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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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2执213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3-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票据款共计460263.5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以393438.5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自2021年6月29日开始暂计算至2022年9月30日,后期至款清息止;2、以66825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自2021年11月30日开始暂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后期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46元,由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2民初163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2执1900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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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2执190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合同款143600.49元及违约金(以143600.49元为基数,按照LPR四倍标准自2021年8月3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0元,保全费1278元,由被告合肥-5-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2民初25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2月0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