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2NCTU74B
地址:合肥市新站区新站工业物流园内A组团E区宿舍楼15幢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MA2NCTU74B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02月20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建芳 | 营业期限 | 2017年02月20日 - 2047年02月1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4015 | 发照日期 | 2024年09月13日 |
企业地址 | 合肥市新站区新站工业物流园内A组团E区宿舍楼15幢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物业管理;地产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商业运营管理;国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
李建芳 |
总经理,董事,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5)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安徽正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苏州正利置业有限公司 | 14015.37万人民币 | 14015.37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合肥固昌贸易有限公司 | 10000万元 | 10000万元 |
合伙企业 | 平潭睿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企业法人 | 正荣财富(福建)置业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房地产开发·二级 | 皖房A2022069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09-14 | - 2024-04-12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皖0102执1164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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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2执116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五天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490000元及利息(以49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五天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1元,由被告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2970元,由被告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2民初224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皖0102执402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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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2执40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加合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设计费1193278.1元及逾期违约金(以893278.1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三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30万元设计费为基数自2023年3月14日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加合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66元,由原告上海加合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836元,被告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5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2民初213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皖0102执314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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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2执31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瑞智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292.7元并自2022年7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2民初164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皖0102执8330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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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2执833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博思堂广告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100000元,并自2022年11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博思堂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合肥市博思堂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内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2民初57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皖0102执6997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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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2执699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佣金42080.72元及利息(以42080.72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2元,由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2民初123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皖0102执6313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3-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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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2执631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工程款608025.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日19479.17元(之后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08025.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038元,保全费3560元,由被告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2民初112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皖0102执5565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3-08-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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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2执556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W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违法解除;二、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W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7660元;三、驳回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付的案件受理费5元,W某某预付的案件受理费5元,均免于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2民初147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皖0102执5657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21 | 2023-08-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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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2执565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幸福之家门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362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92056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以192056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另44236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以44236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幸福之家门业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2元,由被告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2民初18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皖0121执516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2-08 | 2023-04-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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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51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深圳市尚石设计有限公司、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设计费362257.5元。二、若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付款,须另行支付所欠款项利息(以实际欠款为基数,自2022年2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3.7%计息至款清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09元。三、深圳市尚石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9元,由深圳市尚石设计有限公司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1民初40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皖0102执1898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03-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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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2执189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立即支付货款571330、违约金、贴息款及税款165255元、仲裁受理费17112元及处理费1711元 以上合计755409元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合仲字第8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04-03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31183.67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4015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2月2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