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荣盛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2T4K660G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云南路与贵阳路交口向东200米滨湖荣盛华府营销中心二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合肥荣盛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MA2T4K660G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10月10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利军 | 营业期限 | 2018年10月1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556 | 发照日期 | 2024年11月07日 |
企业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云南路与贵阳路交口向东200米滨湖荣盛华府营销中心二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
王利军 |
董事,财务负责人,总经理 |
股东信息 (8)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 | 5492.51万人民币 | 5492.51万人民币 |
四众互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四众(嘉兴)投资有限公司 | 142.82万人民币 | 142.82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廊坊市盛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214.22万人民币 | 214.22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57.13万人民币 | 57.13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皖房A2022020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06-22 | - 2025-01-27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合建消验字〔2024〕第015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消防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滨湖荣盛华府2#楼建设工程合格意见书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合建消验字〔2024〕第015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消防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滨湖荣盛华府1#楼建设工程合格意见书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合建消验字〔2024〕第015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消防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滨湖荣盛华府9#楼建设工程合格意见书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合建消验字﹝2024﹞第015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消防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滨湖荣盛华府1#楼建设工程合格意见书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合建消验字﹝2024﹞第015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消防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滨湖荣盛华府2#楼建设工程合格意见书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合建消验字﹝2024﹞第015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消防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滨湖荣盛华府9#楼建设工程合格意见书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合建消验字〔2024〕第015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消防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2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滨湖荣盛华府2#楼建设工程不合格意见书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合建消验字〔2024〕第015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消防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2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滨湖荣盛华府9#楼建设工程不合格意见书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合建消验字〔2024〕第014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消防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2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滨湖荣盛华府1#楼建设工程不合格意见书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合建消验字﹝2024﹞第015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消防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2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滨湖荣盛华府9#楼建设工程不合格意见书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合建消验字﹝2024﹞第015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消防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2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滨湖荣盛华府2#楼建设工程不合格意见书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合建消验字﹝2024﹞第014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消防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2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滨湖荣盛华府1#楼建设工程不合格意见书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合建消验字〔2023〕第006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消防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滨湖荣盛华府5#楼建设工程合格意见书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合建消验字〔2023〕第006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消防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滨湖荣盛华府3#楼建设工程合格意见书 |
序号 | 15 |
许可文件编号 | 合建消验字〔2023〕第006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消防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滨湖荣盛华府4#楼建设工程合格意见书 |
序号 | 16 |
许可文件编号 | 合建消验字﹝2023﹞第006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消防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滨湖荣盛华府4#楼建设工程合格意见书 |
序号 | 17 |
许可文件编号 | 合建消验字﹝2023﹞第006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消防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滨湖荣盛华府5#楼建设工程合格意见书 |
序号 | 18 |
许可文件编号 | 合建消验字﹝2023﹞第006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消防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滨湖荣盛华府3#楼建设工程合格意见书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合肥荣盛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4执89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5-01-16 | 2025-03-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4执89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肥荣盛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3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肥荣盛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53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合肥荣盛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4执44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5-01-10 | 2025-03-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4执44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肥荣盛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3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肥荣盛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53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合肥荣盛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4执431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5-01-10 | 2025-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4执43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肥荣盛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3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肥荣盛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53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合肥荣盛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4执43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5-01-10 | 2025-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4执4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肥荣盛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票据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3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肥荣盛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53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合肥荣盛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4执89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5-01-16 | 2025-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4执89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肥荣盛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3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肥荣盛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53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合肥荣盛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4执89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5-01-16 | 2025-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4执89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肥荣盛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票据款214,833元及利息(以214,8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3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2元,减半收取2,261元,由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肥荣盛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53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合肥荣盛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津0114执447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5-01-10 | 2025-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4执44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肥荣盛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3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肥荣盛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53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合肥荣盛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93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1-02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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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93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荣盛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荣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安徽金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1.01元、财产保全费1035.51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24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556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10月1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