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2TKW2M61
地址:环湖北路与万年埠路交口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MA2TKW2M61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04月02日 |
法定代表人 | 徐有江 | 营业期限 | 2019年04月02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11月07日 |
企业地址 | 环湖北路与万年埠路交口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社会经济咨询;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汽车租赁;房屋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日用品销售;酒店管理;票务代理;电信增值业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管理;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张宋高 |
财务负责人 |
徐有江 |
董事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合肥联创智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0万人民币 | 2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皖房A20220028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04-25 | - 2025-04-25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04执11152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4-11-07 | 2024-1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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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4执1115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杭州鸿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本金100000元及自2022年5月26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104民初4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04执9767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4-10-10 | 2024-1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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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4执976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杭州鸿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4民初165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04执8344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9-03 | 2024-1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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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4执834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9-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材惠通(福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本金40万元及自2022年7月27日起以4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材惠通(福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19元,由被告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4民初7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04执9879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4-10-12 | 2024-1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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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4执987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杭州鸿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104民初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04执5172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2024-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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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4执517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5-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元以及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2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19元,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4民初138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04执1330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7-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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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4执133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安徽省顶吉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舒城县华成采石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汇票票款10万元及该款自2022年7月27日起至款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6元,由安徽省顶吉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4民初147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11执7295号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6-08 | 2023-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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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11执729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日升干粉砂浆有限公司支付银行电子承兑汇票(票号为:2308*-*-*-*23954838531)票据利息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23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7543元,由被告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11民初36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4月0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