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2TKW2M61
地址:环湖北路与万年埠路交口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MA2TKW2M61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04月02日 |
法定代表人 | 徐有江 | 营业期限 | 2019年04月02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11月07日 |
企业地址 | 环湖北路与万年埠路交口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社会经济咨询;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汽车租赁;房屋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日用品销售;酒店管理;票务代理;电信增值业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管理;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张宋高 |
财务负责人 |
徐有江 |
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合肥联创智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0万人民币 | 20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合肥联创智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0万人民币 | 2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皖房A20220028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04-25 | - 2025-04-25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皖税许准﹝2022﹞145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0-09 |
结束日期 | 2022-12-20 |
内容 |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延期缴纳税款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皖税许准﹝2022﹞145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0-09 |
结束日期 | 2022-12-20 |
内容 |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延期缴纳税款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合建消验字〔2022〕第01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消防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2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融湖公馆地下车库工程合格意见书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合建消验字﹝2022﹞第01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消防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2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融湖公馆地下车库工程合格意见书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合建消验字﹝2022﹞第01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2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融湖公馆地下车库工程合格意见书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合建消审字﹝2022﹞第012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1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融湖公馆地下车库建设工程合格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合建消审字﹝2022﹞第012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合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1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融湖公馆地下车库建设工程合格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合建消验字〔2022〕第009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消防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融湖公馆地下车库工程不合格意见书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合建消验字﹝2022﹞第009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融湖公馆地下车库工程不合格意见书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合建消验字﹝2022﹞第009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消防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融湖公馆地下车库工程不合格意见书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皖房A20220028 |
许可文件名称 | 合房发许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25 |
结束日期 | 2025-04-25 |
内容 | 申请二级资质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皖房A20220028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25 |
结束日期 | 2025-04-25 |
内容 | 申请二级资质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皖房A20220028 |
许可文件名称 | 开发资质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25 |
结束日期 | 2025-04-25 |
内容 | 申请二级资质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0020 |
许可文件名称 | 绿化变更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包河区农林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3-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永久占用绿地 |
序号 | 15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0020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包河区农林水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3-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永久占用绿地 |
序号 | 16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034﹝掘﹞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合肥市包河区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3-10 |
结束日期 | 2022-04-30 |
内容 | 金陵街与扬子江路交口平交、金陵街与南京路交口平交 |
序号 | 17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034﹝掘﹞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3-10 |
结束日期 | 2022-04-30 |
内容 | 金陵街与扬子江路交口平交、金陵街与南京路交口平交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04执5172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2024-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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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4执517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5-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元以及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2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19元,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4民初138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04执4238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4-15 | 2024-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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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4执423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4-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票据款本金10万元及自2022年11月8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4民初62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04执3939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4-09 | 2024-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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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4执393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4-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慈溪长利生活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自2022年7月27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1020元(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缴纳),由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4民初58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04执1330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7-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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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4执133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安徽省顶吉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舒城县华成采石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汇票票款10万元及该款自2022年7月27日起至款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6元,由安徽省顶吉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4民初147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04执902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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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4执90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前兑付原告上海亚细亚胶粘剂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00000元(票据号码分别为2308*-*-*-*27984144567、2308*-*-*-*27984144583),原告上海亚细亚胶粘剂有限公司配合办理前述票据结清手续;二、若被告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约定,原告上海亚细亚胶粘剂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约定,原告上海亚细亚胶粘剂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兑付的款额及利息(利息以未兑付的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言明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海亚细亚胶粘剂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4民初21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4执6579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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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4执657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荣石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以欠付汇票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合肥荣石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保全费1040元,由被告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4民初62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4执6578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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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4执657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荣石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以欠付汇票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合肥荣石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保全费1040元,由被告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4民初62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4执6575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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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4执657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荣石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以欠付汇票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9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合肥荣石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保全费1040元,由被告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4民初62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4执6577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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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4执657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荣石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97599.46元及以欠付汇票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9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合肥荣石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计1156元,保全费1023元,由被告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4民初62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11执7295号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6-08 | 2023-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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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11执729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日升干粉砂浆有限公司支付银行电子承兑汇票(票号为:2308*-*-*-*23954838531)票据利息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23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7543元,由被告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11民初36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4执4481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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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4执448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乐平赣丰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本金10万元及自到期之次日即2022年5月26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乐平赣丰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为1164元,由被告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4民初30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11执4674号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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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11执467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皖0111民初18122号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11民初181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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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4月0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