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泽旸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2MA2T9GU51P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合裕路南侧钢红路120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合肥泽旸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2MA2T9GU51P | 登记机关 |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11月28日 |
法定代表人 | 周长志 | 营业期限 | 2018年11月2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6月26日 |
企业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合裕路南侧钢红路120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项目投资;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8)
丁生根 |
监事 |
储奇兵 |
董事 |
刘信 |
董事 |
周长志 |
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方进进 |
监事 |
潘贵平 |
董事长 |
王宜 |
董事 |
王爱叶 |
监事 |
股东信息 (9)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合肥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法人股东 | 合肥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700万元 | 1700万元 |
法人股东 | 合肥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700万人民币 | 17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安徽博雅同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安徽博雅同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650万元 | 1650万元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皖房A2022011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04-25 | - 2025-04-24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皖房A20220111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25 |
结束日期 | 2025-04-24 |
内容 | 申请二级资质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皖房A20220111 |
许可文件名称 | 合房发许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25 |
结束日期 | 2025-04-24 |
内容 | 申请二级资质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合肥泽旸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02执4167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6-28 | 2024-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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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2执416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6-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泽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新泰丰门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51175.8元;二、被告合肥泽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新泰丰门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48540.98元;三、驳回原告富新泰丰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8元,由被告合肥泽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102民初27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合肥泽旸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02执3136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4-19 | 2024-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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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2执313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泽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同款783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78382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为标准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0元,由被告合肥泽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2民初143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合肥泽旸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02执2937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4-12 | 2024-07-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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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2执293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泽旸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玫瑰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296658.39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7月2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山东玫瑰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6元,减半收取2913元,由原告山东玫瑰工程装饰有限公司负担59元,被告合肥泽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8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2民初224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合肥泽旸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02执2558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4-03 | 2024-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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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2执255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泽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宜驰标识标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6387.29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8元,由被告合肥泽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第二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前述通知义务的,本院执行立案后,可依法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性性措施,并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2民初240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合肥泽旸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02执1097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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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2执109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泽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8501.65元及利息(利息以28501.6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1.75%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99元,由被告合肥泽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2民初101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合肥泽旸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02执1787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3-11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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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2执178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合肥泽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9535.4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9535.4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22年4月2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律师费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5元,由合肥泽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718元,由合肥泽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102民初8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合肥泽旸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08 | 土地增值税 | 4403.67 | 0.0 |
2 | 合肥泽旸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08 | 企业所得税 | 189.22 | 0.0 |
3 | 合肥泽旸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08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89 | 0.0 |
4 | 合肥泽旸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08 | 印花税 | 120.0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合肥泽旸置业有限公司 |
省份 | 安徽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2-04-29 |
移出原因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
移出时间 | 2024-08-06 |
做出决定机关 |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11月2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