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旸发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2MA2T9MCE7J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与通达路交叉口东南角龙岗开发区管委会1#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合肥旸发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2MA2T9MCE7J | 登记机关 |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11月29日 |
法定代表人 | 周长志 | 营业期限 | 2018年11月2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10月29日 |
企业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与通达路交叉口东南角龙岗开发区管委会1#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项目投资;物业管理;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刘信 |
监事 |
周长志 |
财务负责人,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合肥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10万人民币 | 51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合肥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10万人民币 | 51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合肥长安开元置业有限公司 | 490万人民币 | 49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合肥长安开元置业有限公司 | 490万人民币 | 49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皖房A20220642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08-19 | - 2025-08-18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皖房A20220642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19 |
结束日期 | 2025-08-18 |
内容 | 申请二级资质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皖房A20220642 |
许可文件名称 | 合房发许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19 |
结束日期 | 2025-08-18 |
内容 | 申请二级资质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合肥旸发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02执1897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3-13 | 2024-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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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2执189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旸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32175.8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832175.87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为标准,自2022年5月17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16元,由被告合肥旸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2民初157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合肥旸发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2执10246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2-22 | 2024-0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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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2执1024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旸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绿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8100元,并自2022年6月1日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20元,均由被告合肥旸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2民初131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合肥旸发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2执9076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1-13 | 2023-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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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2执907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旸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C某某、C某某契税、维修基金、登记费及工本费共计32053.52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1元,由原告C某某、C某某负担72元,被告合肥旸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19元。C某某、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合肥旸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2民初165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合肥旸发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2执3921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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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2执392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3年5月12日)民事调解书(2023)皖0102民初6896号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2民初68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11月2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