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佳崇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4MA8N0D5K3U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888号百利商务中心一号楼2110-2111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合肥佳崇房地产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4MA8N0D5K3U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1年07月13日 |
法定代表人 | 熊少奔 | 营业期限 | 2021年07月13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10月28日 |
企业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888号百利商务中心一号楼2110-2111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7)
刘慧 |
董事 |
孙竹青 |
董事 |
张铮 |
财务负责人 |
熊少奔 |
董事长 |
程灿 |
董事兼总经理 |
程进 |
监事 |
赵臻 |
董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合肥佳锦房地产有限公司 | - | - |
合伙企业 | 合肥锦昌房地产开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95万人民币 | 595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405万人民币 | 40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合肥佳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合肥佳崇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皖0102执6150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9-03 | 2024-1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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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2执615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9-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安徽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佳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佳兆业新站XZ202106号地块展示区及临时样板房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起诉书送达之日即2023年6月7日解除;二、合肥佳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184865.34元及违约金11848.65元(1184865.34元×1%);三、合肥佳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现场未施工材料款191327.38元;四、合肥佳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人工费58437元、房租费18996元、机具费3600元、履约保函费500元、向第三方订购材料损失457515.26元;五、合肥佳崇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四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安徽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89元,由安徽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25元,合肥佳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佳崇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12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102民初112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合肥佳崇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皖0102执6982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9-18 | 2024-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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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2执698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佳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思优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91万元(如上海思优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未在合肥佳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款时向合肥佳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税率为6%的发票,合肥佳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从91万元中扣除51509.43元);二、被告合肥佳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思优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91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按0.01%/日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违约金累计计算不超过9100元);三、被告合肥佳崇房地产有限公司就以上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向原告上海思优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上海思优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6473元,由原告上海思优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73元,被告合肥佳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佳崇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6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思优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由被告合肥佳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佳崇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102民初53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合肥佳崇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皖0102执5886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8-12 | 2024-1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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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2执588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8-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佳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新站XZ202106号地块桩基及基坑支护(二期)施工合同》无效;二、被告合肥佳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230314.8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230314.81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7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合肥佳崇房地产有限公司就以上第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向原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35元,由原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98元,由被告合肥佳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佳崇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7937元。保全费5000元,由合肥佳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佳崇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第二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前述通知义务的,本院执行立案后,可依法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性性措施,并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102民初25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合肥佳崇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皖0102执2288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3-28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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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2执228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佳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同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585006.7元;二、被告合肥佳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同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585006.7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8日起按0.01%/日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期间如因利率调整导致同期贷款利率低于0.01%/日的执行同期贷款利率,违约金累计计算不超过5850元;三、被告合肥佳崇房地产有限公司就以上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向原告深圳市同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同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1元,由原告深圳市同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36元,由被告合肥佳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佳崇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825元。保全费4280元,由原告深圳市同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35元,由被告合肥佳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佳崇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4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第二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前述通知义务的,本院执行立案后,可依法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性性措施,并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102民初8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1年07月13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