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启迪厚德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11MA8N6AUQ64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习友路东,慈光路南合肥清华科技城创新广场7号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合肥启迪厚德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11MA8N6AUQ64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1年09月07日 |
法定代表人 | 胡伟 | 营业期限 | 2021年09月07日 - 2051年09月06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0月19日 |
企业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习友路东,慈光路南合肥清华科技城创新广场7号楼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主要人员 (6)
娄文华 |
副董事长 |
屈兴涛 |
总经理 |
李晓华 |
监事 |
胡伟 |
董事长 |
赵荣盛 |
财务负责人 |
陈凯峰 |
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安徽启迪科技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3500万人民币 | 35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北京熙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1500万人民币 | 15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合肥启迪厚德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91执4145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10-08 | 2024-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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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91执414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共同确认,申请人合肥启迪厚德置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北京远洋景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1800000元,合肥启迪厚德置业有限公司承诺于2024年7月31日前支付完毕。二、若合肥启迪厚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条按时足额履行,应当向北京远洋景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7月12日起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北京远洋景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有权就全案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申请人北京远洋景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就本案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1810元,减半收取为10905元,由申请人北京远洋景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191诉前调书1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合肥启迪厚德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91执4511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10-14 | 2024-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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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91执451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10-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启迪厚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厦安基(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4493952.28元;二、被告合肥启迪厚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厦安基(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相应逾期利息117501.47元(以4493952.28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5日开始起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全部设计费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702元,减半收取为21851元,由被告合肥启迪厚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合肥启迪厚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191民初33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合肥启迪厚德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91执4504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10-14 | 2024-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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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91执450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10-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启迪厚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筑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软装服务费29614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8月1日起,以29614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清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筑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1元,由被告合肥启迪厚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191民初18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合肥启迪厚德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91执4062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9-09 | 2024-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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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91执406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9-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启迪厚德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金砖传媒有限公司物料制作费26137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2元,减半收取为2611元,由被告合肥启迪厚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191民初28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合肥启迪厚德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91执3861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9-03 | 2024-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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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91执386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9-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启迪厚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赛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468380.88元及违约金(以468380.88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5日起,依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赛野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70元,由被告合肥启迪厚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人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191民初13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合肥启迪厚德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91执3846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9-03 | 2024-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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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91执384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9-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协商,被告合肥启迪厚德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4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安徽马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设计费900000元;二、如被告合肥启迪厚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期限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安徽马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合肥启迪厚德置业有限公司应自逾期之日起以尚欠设计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三、原告安徽马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任何争议;四,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为6400元,由原告安徽马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191民初19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1年09月07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