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21743079602L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1743079602L | 登记机关 | 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2年10月11日 |
法定代表人 | 童阜建 | 营业期限 | 2002年10月1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8366 | 发照日期 | 2024年02月20日 |
企业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相关配套服务、房地产租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电设备、化工原料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办公用品、五金交电购销;园林绿化;装潢设计。 |
主要人员 (3)
冉正伟 |
监事 |
张武 |
财务负责人 |
童阜建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9)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8300万人民币 | 8300万人民币 |
合伙企业 | 天津金和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合伙企业 | 天津金凯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法人股东 | 句容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8300万人民币 | 8300万人民币 |
合伙企业 | 天津金和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68万元 | 30.68万元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寿春路营销部 | 朱志勇 |
企业对外关系 (4)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重庆金科两江大酒店有限公司 | 100% | 7000万元 |
重庆市开州区金科大酒店有限公司 | 98% | 4900万元 |
河南威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67% | 333万元 |
苏州金科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7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 91340121743079602L |
2 | 2019 | A级 | 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 91340121743079602L |
3 | 2018 | A级 | 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 91340121743079602L |
4 | 2017 | A级 | 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 91340121743079602L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21执458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2-02 | 2024-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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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1执45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展图营造设计有限公司货款38178.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8178.0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至款清时止);二、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展图营造设计有限公司质保金13097.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097.7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1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至款清时止);三、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展图营造设计有限公司配合奖7712.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715.0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1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至款清时止);四、驳回苏州展图营造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1元,减半收取计815.5元,由苏州展图营造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5.5元,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60元。上述款项直接汇至当事人或者汇入本院账户(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502371,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19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21执493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2-05 | 2024-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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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1执49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综合服务费98866.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8866.25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65%标准计取至款清之日止)。上述款项汇至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案件受理费2611元,减半收取计1305.5元,由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62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21执330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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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1执33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前返还原告C某某已支付的半岛1号二期U4#幢-104/104/204/304室房屋的产权登记税费(转移登记费80元、大修基金31054元、契税82293.58元)共计113427.58元(户名:C某某,账号:6217755010000866228,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市三里街支行);二、原告C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若被告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调解协议的约定支付上述款项,则需向原告C某某支付59800元违约金,原告C某某可一并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973.5元,由被告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75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21执124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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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1执12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常州米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36375元及利息(利息以136375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14元,由被告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16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21执2495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08-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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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249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房屋维修费4500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元,由被告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0元,原告Y某某承担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10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8366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2年10月1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