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世茂欣源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21MA2TPGH13X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章华台路以东、界洪路以南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合肥世茂欣源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1MA2TPGH13X | 登记机关 | 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05月10日 |
法定代表人 | 丁执兴 | 营业期限 | 2019年05月10日 - 2049年05月08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2月20日 |
企业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章华台路以东、界洪路以南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建设;自有房屋出租、销售及配套服务;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丁执兴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李付芳 |
财务负责人 |
薛海青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皖房A20220219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10-21 | - 2025-05-23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长税﹞许准字﹝2024﹞第﹝1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长丰县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0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皖税许准﹝2022﹞124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04 |
结束日期 | 2022-10-15 |
内容 |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延期缴纳税款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皖税许准﹝2022﹞124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04 |
结束日期 | 2022-10-15 |
内容 |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延期缴纳税款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皖房A20220219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23 |
结束日期 | 2025-05-23 |
内容 | 申请二级资质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皖房A20220219 |
许可文件名称 | 合房发许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23 |
结束日期 | 2025-05-23 |
内容 | 申请二级资质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7003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长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07 |
结束日期 | 2024-01-07 |
内容 | 长丰县双墩镇章华台路与济水路交口云锦璞园S1#楼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7003 |
许可文件名称 | 长住建预售证 |
许可机关 | 长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07 |
结束日期 | 2024-01-07 |
内容 | 长丰县双墩镇章华台路与济水路交口云锦璞园S1#楼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合肥世茂欣源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5-31 |
处罚类型 | |
决定文书号 | 长市监罚字(2022)134号 |
处罚事由 | 合肥世茂欣源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要求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违反了《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
处罚机关 | 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合肥世茂欣源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皖0121执107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1-05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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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1执10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Z某某、W某某、Y某某与合肥世茂欣源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经长丰县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诉前调确4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合肥世茂欣源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0121执3374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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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337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深国仲裁字2620号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执10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合肥世茂欣源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0121执3375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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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337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合肥世茂欣源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5.7亿元及利息(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4月14日,以5.9亿元为基数,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7日,以5.79亿元为基数,2022年,4月18日至款付清时止,以5.7亿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4.55%计算);二、合肥世茂欣源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万元;三、福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合肥世茂欣源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二项中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合肥世茂欣源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359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合肥世茂欣源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合肥世茂欣源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执13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合肥世茂欣源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0121执2961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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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296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世茂欣源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原告S某某、Z某某购房款372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37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年价年利率3.70%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世茂欣源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Z某某已负担的案件申请费2471元;三、驳回原告S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89元,减半收取计3594.5元,由被告合肥世茂欣源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500722;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26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合肥世茂欣源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0121执2347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6-19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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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234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00000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诉前调书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合肥世茂欣源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0121执2164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3-07-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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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216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世茂欣源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房屋维修期间的损失4667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7元,减半按383.50元收取,由原告W某某负担337.50元,被告合肥世茂欣源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自本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12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合肥世茂欣源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0121执2307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6-18 | 2023-07-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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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230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世茂欣源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同力房产咨询有限公司客研专题研究服务款240000元,并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之日止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安徽同力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170元,由被告合肥世茂欣源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可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16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合肥世茂欣源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0121执2486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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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248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一致同意:被告合肥世茂欣源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沙朗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款221800元,此款被告于2023年6月5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171800元于2023年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二、如被告合肥世茂欣源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有权就未付款项全额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2313.5元,由原告长沙朗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30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5月1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