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文德金都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22MA2MWRRC9J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聚云路138号白天鹅商务中心3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安徽文德金都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2MA2MWRRC9J | 登记机关 | 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年06月08日 |
法定代表人 | 周文升 | 营业期限 | 2016年06月08日 - 2066年06月07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02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03月31日 |
企业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聚云路138号白天鹅商务中心3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及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商品房代理销售;房屋租赁;五金交电、建材(砂石除外)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周文升 |
董事 |
胡明红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安徽文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20000万人民币 | 2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合肥恒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200万人民币 | 2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房地产开发·二级 | 皖房A20220289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06-02 | - 2025-06-01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2 | A级 | 安徽文德金都置业有限公司 | 91340122MA2MWRRC9J |
2 | 2021 | A级 | 安徽文德金都置业有限公司 | 91340122MA2MWRRC9J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安徽文德金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22执6130号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2024-09-13 | 2024-11-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皖0122执613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调解书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1民终49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安徽文德金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22执2050号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2024-02-27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皖0122执205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文德金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广地林业有限公司工程款798453.16元及利息30015.17元合计,并以798453.16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款清息止;二、安徽文德金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广地林业有限公司鉴定费45000元;三、安徽广地林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文德金都置业有限公司鉴定费152000元;四、驳回安徽广地林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安徽文德金都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717元,由安徽广地林业有限公司负担24182元,安徽文德金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535元、反诉受理费20099元,由安徽文德金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759元,安徽广地林业有限公司负担33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广地林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文德金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2民初119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安徽文德金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22执659号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皖0122执65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1)皖0122民初1199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五项,即:安徽文德金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广地林业有限公司鉴定费45000元;安徽广地林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文德金都置业有限公司鉴定费152000元;驳回安徽文德金都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二、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1)皖0122民初1199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1)皖0122民初119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徽文德金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广地林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985067.08元及利息(以1985067.08元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款清息止);四、驳回安徽广地林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6717元,由安徽广地林业有限公司负担16240元,安徽文德金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477元;反诉受理费20099元,由安徽文德金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759元,安徽广地林业有限公司负担33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广地林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文德金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345元,由安徽广地林业有限公司负担7461元,安徽文德金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88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民终85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2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6月0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