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荣盛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22MA2TNJNA2M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华北东国际建材中心C区109幢110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合肥荣盛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2MA2TNJNA2M | 登记机关 | 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04月29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利军 | 营业期限 | 2019年04月2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51 | 发照日期 | 2024年11月08日 |
企业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华北东国际建材中心C区109幢110室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主要人员 (1)
王利军 |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合肥荣盛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505万人民币 | 50.50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皖房A20220426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06-20 | - 2025-06-19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皖房A20220426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20 |
结束日期 | 2025-06-19 |
内容 | 申请二级资质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皖房A20220426 |
许可文件名称 | 合房发许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20 |
结束日期 | 2025-06-19 |
内容 | 申请二级资质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合肥荣盛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皖0122执4292号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2024-07-04 | 2024-10-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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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2执429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G某某与被告合肥荣盛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2年7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合肥荣盛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G某某购房款82000元;三、被告合肥荣盛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违约金820元;四、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5元,由被告合肥荣盛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122民初17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合肥荣盛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皖0122执4773号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2024-07-19 | 2024-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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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2执477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合肥荣盛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苏金环球建设有限公司1038482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4年2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款清息止;二、驳回江苏金环球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款项,被告可以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主动履行,也可将上述款项汇入法院指定的案款账户户名: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账号:51260188005962766)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096元,由江苏金环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3元,合肥荣盛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073元。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122民初38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合肥荣盛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皖0122执998号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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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2执99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合肥荣盛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润千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0959.76元,并自2022年7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安徽润千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623元,由安徽润千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41元,由合肥荣盛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82元;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润千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30元,由合肥荣盛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2民初80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合肥荣盛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皖0122执1018号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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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2执101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荣盛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D某某违约金92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合肥荣盛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2民初82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合肥荣盛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0122执6428号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2023-11-02 | 2023-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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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2执642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荣盛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分寸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66750元,并自2023年1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分寸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62.50元,保全费710元,由合肥荣盛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2民初87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合肥荣盛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0122执5159号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3-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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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2执515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荣盛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先晟会展服务有限公司29414元,其中以14023.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息,款清息止;以15390.7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被告合肥荣盛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先晟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0年4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款清息止;三、驳回原告上海先晟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31元,由原告上海先晟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88元,被告合肥荣盛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2民初44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51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4月2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