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奥东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22MA2W08U7X5
地址: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合肥奥东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2MA2W08U7X5 | 登记机关 | 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07月08日 |
| 法定代表人 | 吴陈 | 营业期限 | 2020年07月08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5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4月04日 |
| 企业地址 | 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3)
| 吴琴贵 |
| 财务负责人 |
| 吴陈 |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芦杜航 |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法人股东 | 安徽坤承置业有限公司 | 450万人民币 | 45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 1500万人民币 | 15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1 | 房地产开发·二级 | 皖房A2022020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05-23 | - 2025-05-23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合肥奥东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0122执3932号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2025-06-04 | 2025-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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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122执3932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奥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鹏德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547773.22元,并自2024年11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鹏德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被告可以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主动履行,也可将上述款项汇入法院指定的案款账户,用户名: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账号5126018800758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50元,由被告合肥奥东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皖0122民初323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合肥奥东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0122执3291号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2025-05-08 | 2025-09-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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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122执3291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5-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合肥奥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原野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9048.48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款清息止;二、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对合肥奥东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合肥原野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款项,被告可以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主动履行,也可将上述款项汇入法院指定的案款账户:用户名: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账号5*-*-*-*7)本案受理费2353元,由合肥原野标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7元,合肥奥东置业有限公司、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负担20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122民初1070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合肥奥东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0122执919号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2025-02-06 | 2025-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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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122执919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奥东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16825.6元,并自2024年3月20日起,按日利率0.01%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合肥奥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122民初252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合肥奥东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22执6993号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2024-11-05 | 2025-0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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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0122执6993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11-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奥园智慧生活服务(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损失2000元;二、被告合肥奥东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损失18000元;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3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503元,被告奥园智慧生活服务(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50元,被告合肥奥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122民初486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合肥奥东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22执1581号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2024-02-06 | 2024-0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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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0122执1581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2-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奥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3125136.67元,并自2023年1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奥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9678979.25元(其中:地下室侧壁肥槽处及汽车坡道斜板下素土回填等在内的争议事项工程款3274039.18元、材料调差费用6253923.20元,工程签证费用151016.87元),并自2023年10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合肥奥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费140000元;四、原告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工程的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9226元,由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359元,由合肥奥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9867元;保全费5000元,由合肥奥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2民初143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7月08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